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船载危险货物集装箱安全积载和隔离作者:夏少生来源:《集装箱化》2021年第05期近年来,随着化工产品的广泛应用,危险货物集装箱海运量显著增长。为了确保船舶航行安全,必须在船上正确积载和隔离危险货物集装箱。本文结合相关国际公约的规定、危险货物申报要求、船舶风险区域划分、船舶配载软件应用等,探讨船载危险货物集装箱安全积载和隔离的常见问题,以期提高危险货物集装箱海运效率和安全性。相关国际公约的规定1《国际海上人命安全公约》要求包装危险货物运输应当符合《国际海运危险货物规则》(以下简称《国际危规》)的规定。违反《国际危规》、船舶载运危险货物适装证书(以下简称“危险货物适装证书”)及港口国当局的相关规定,均有可能导致船舶在港口国监督检查中被滞留,从而影响船舶正常运营。《国际危规》的规定1.1《国际危规》是由国际海事组织制定的关于包装危险货物海运安全的强制性指导规则,每2年修订1次。2020年11月4―11日,国际海事组织海上安全委员会第102届会议审议通过《国际危规》40-20修正案。经40-20修正案修订的2020版《国际危规》自2021年1月1日起自愿实施,并将自2022年6月1日起正式生效实施。经39-18修正案修订的2018版《国际危规》的有效期延长至2022年5月31日。《国际危规》修正案的内容不仅涉及危险货物品名和联合国危险货物编号的更新,而且涉及危险货物积载和隔离要求的更新。例如:2018版《国际危规》和2020版《国际危规》分别对第3类危险货物三乙胺(联合国危险货物编号为UN1296)和甲醇钠乙醇溶液(联合国危险货物编号为UN1289)新增隔离要求SG35,即与酸类货物隔离。实践中,船载危险货物集装箱积载和隔离需要特别注意以下两点:一是封闭式集装箱与开顶式集装箱的隔离要求不同;二是在同一隔离等级下,垂直方向、水平纵向、水平横向的隔离距离不同。以封闭式集装箱之间的三级隔离要求为例:在垂直方向上,除非相隔1层甲板,否则禁止将2个封闭式集装箱积载于同一垂线上;当积载于甲板上时,2个封闭式集装箱在水平纵向上至少相隔1个箱位的距离(6.0m),在水平横向上至少相隔2个箱位的距离(4.9m);当积载于舱内时,2个封闭式集装箱在水平纵向和水平横向上必须以舱壁相互隔离。上述甲板和舱壁必须具备防火、防液性能。危险货物适装证书的规定1.2根据《国际海上人命安全公约》的相关规定,船级社按照危险货物类别对载运危险货物的船舶实施适装检验,检验合格后签发危险货物适装证书,并详细注明船舶信息、适装危险货物种类、危险货物适装条件和证书有效期等。船舶必须严格按照危险货物适装证书的规定载运危险货物,并注意以下问题。(1)正确积载《国际危规》中未标注闪点的危险货物。危险货物适装证书通常仅对《国际危规》中标注闪点低于23℃以及闪点为23~60℃的第3类、第6.1类和第8类危险货物在船上的适装区域有明确规定,而对《国际危规》中未标注闪点的危险货物的适装区域缺乏相应规定,导致大副在编制配积载计划的过程中面临一定困难。单一品种的危险货物性质明确,适于标注闪点;而涂料(联合国危险货物编号为UN1139)和香精(联合国危险货物编号为UN1266)等危险货物包含多个品种,不同品种的涂料和香精的闪点可能不同,需要查阅其化学品安全技术说明书才能确定。闪点高于60℃的危险货物的危险性相对较小,因此,如果危险货物适装证书没有对其在船上的适装区域作出明确规定,可认为船舶适合装运此类危险货物,或者参照低闪点危险货物(如闪点为23~60℃的危险货物)确定适装区域。此外,危险货物适装证书首页通常标注对第6.2类、第7类和限量危险货物的积载没有特殊要求,而这一重要信息常常被忽略,导致实际操作中限量危险货物积载存在争议。(2)明确机舱甲板区域范围。船舶甲板上可积载危险货物的区域分为机舱甲板和非机舱甲板。實践中,部分船舶总布置图将机舱和尾轴弄连为一体,导致机舱甲板区域范围认定存在争议。为此,可通过明确机舱与尾轴弄之间是否有水密门来确定机舱甲板区域范围:如果机舱与尾轴弄之间有水密门,则机舱甲板不包括尾轴弄上方甲板区域。(3)在船舶设计阶段考虑危险货物积载要求。随着危险货物集装箱海运量的增长以及船载危险货物集装箱积载和隔离要求的提高,实践中积载和隔离的难度越来越大。例如:当舱内装运第2.1类含氢危险货物时,舱内电气设备的防爆等级需要达到IICT4级别;而当前市场上大型集装箱船舶舱内电气设备(主要是风机)的防爆等级大多为IIB级别,导致舱内无法装运含氢危险货物。为此,有必要在船舶设计阶段提高相应设备和结构的设计等级,以满足危险货物积载要求。港口1.3国当局的规定新加坡港将爆炸类危险货物集装箱的中转作业限定在特定区域内,并对过境危险货物有限量规定,特别是对第1类危险货物,通常只允许第1.3G类、第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