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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运限量内包装危险货物运输要求参考前言:为便于广大危险货物托运人及其代理人了解海运限量内危险货物(下简称“限量危险货物”)的相关海事管理要求,在整理国际海事组织发布的36-2012版《国际海运危险货物规则》相关要求基础上,我们结合以往宁波港、上海港等出运的此类货物的一些具体案例,对限量内包装危险货物的海事申报及国际通行海运要求做了整理,在这里做个简单介绍,供有关航运单位参考。声明:本参考材料仅限于对确定符合限量危险货物要求的货物在限量标记、包装、限量危险货物申报材料方面的一些重点要求的指引和介绍,并不涵盖限量危险货物的所有海运要求及托运人自己如何判别需出运的某种危险货物是否符合限量要求的知识介绍,如需知晓此部分内容,托运人及其代理人仍应在清楚了解货物性质的基础上查阅36-2012版《国际海运危险货物规则》。一、什么是限量危险货物1、限量运输的优点:由于限量货物在海上运输会受到较少的限制,很多托运人选择将其货物归类为“限量”。在海上运输时,对不同类型的“普通”危险货物的隔离要求严格,而对限量货物则要相对宽松。2、放宽限量运输要求的合理性:限量危险货物直观地说,就是运输某一危险货物时,在采用包装方面,用许多小桶、小瓶替代大包件(如,一个200L的桶),然后将这些小包件置于一结实的外包装内,并在外包装内添加吸收剂材料,从而潜在危害或危险性就被相对降低。如图所示:限量的原则是把大包件分解成小包件,然后将小包件置于外包装内。双层包装保护产品和可能的小渗漏。3、限量的原则要求:《国际海运危险货物规则》对于限量危险货物的包装、标记、标志和限量危险货物单证的要求不同于对“普通”危险货物的要求。托运人须了解有关要求,并按要求采用合适的包装、标记、标志,填写限量危险货物的相关单证。二、限量运输的通用准则允许将危险货物归为限量货物需要严格的条件(在《国际海运危险货物规则》第3.2章危险货物一览表第7a列中注明数量的货物,注明为“0”的货物除外),通常有以下规定:-危险货物必须是包装类Ⅱ或Ⅲ;-包装类Ⅰ的危险货物不得限量(包括免除);-必须利用组合包装(内包装置于外包装之内);-内包装的最大允许重量符合《国际海运危险货物规则》要求;-外包装的最大允许重量《国际海运危险货物规则》要求;-对于在指定的海运集装箱的符合限量要求的危险货物的总量没有上限;-标记和标志的要求与“普通”危险货物的标志标记不同;-限量运输的不同类别的危险货物符合《国际海运危险货物规则》隔离要求的相容货物并且不会相互发生危险反应时,可以在同一外包装内运输;-根据《国际海运危险货物规则》属于不相容的不同类别危险货物在进行限量运输且有不同的外包装时可以在同一海运集装箱内运输。限量不适用于下列危险货物:1.第1类爆炸品;2.具有易燃、腐蚀、氧化或毒性危险的第2类气体(不包括unno.1950项货物)3.第4.1类退敏爆炸品4.第4.2类易自燃物质5.要求控制温度的第5.2类有机过氧化物6.第6.2类感染性物质7.第7类放射性物质8.规定使用包装类I的危险货物(联合国编号1139、1210、1268、1263、1267、1863、1866、3295的货物限量为500毫升)9.第9类物质中的二氧化碳、烟雾剂、鱼粉、石棉、救生设备、装在设备中的锂电池或同设备包装在一起的锂蓄电池、基因改变的微生物、加热液体,未另列明的、加热固体,未另列明的、气囊充气器或气囊装置或椅座安全带预张紧装置、塑料模料以及熏蒸状态下的货物运输组件。因此,象打火机这种小型气体装置,虽然危险品净量很少,但由于是具有易燃性的气体,就不能按限量运输。应注意上述为概括性要求,具体每类中各货种还会有个别的差异。三、限量危险货物的包装要求1、包装形式:限量危险货物一般须采用组合包装,暨首先要把危险货物放入内包装,然后把内包装再放在合适的外包装里(如上图所示,这种危险货物先放到玻璃瓶这种“内包装”里,装有危险货物的一定数量的玻璃瓶再放到纸箱这种“外包装”)。2、包件重量:一般来说单个包件(暨外包装附加内包装及危险货物)的总重量不能超过30公斤。特殊情况下,如果内包装采用玻璃瓶、陶瓷、陶器或塑料等易于破碎或穿孔的材料,单个包件的总重量不能超过20公斤(如上图所示的单个纸箱加上内装的玻璃瓶、危险货物的总重量就不能超过20公斤)四、限量危险货物的积载隔离要求1、积载:限量危险货物的积载类要求统一为A,即装载在运输船舶的舱面或舱内都可以。2、隔离:《国际海运危险货物规则》第7.2章的隔离要求不适用于限量危险货物之间的隔离,或者限量危险货物和其他“普通”危险货物之间的隔离。五、限量危险货物的的标记、标牌要求1、包件标志、标记:装运限量内危险货物的包件外表面不需要显示所装货物的危险品标志、海洋污染物标记、正确运输名称和联合国编号,但须显示下述限量危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