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后股权分置时代上市公司监管对策研究课题组(中国证监会广东监管局广东广州510120)摘要:进入后股权分置时代资本市场利益机制、运行规则和市场环境等方面的变革将对上市公司价值取向和行为模式产生深刻影响从而给监管工作带来许多新的挑战。本文以全流通下上市公司及相关主体的行为变化为主线对上市公司中小股东权益保护、大股东、高管人员以及信息披露、融资、并购等方面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进行了分析研究并结合监管实践提出了相应的对策建议。关键词:后股权分置时代;公司监管;市场监管;上市公司作者简介:冯玉华课题组负责人经济学博士中国证监会广东监管局副局长。课题组成员:程才良、李延振、吴霞、聂旺标、钟清萍、左志刚、温科银、吴向能、赵志涛、季王锋、徐茂龙。中图分类号:F830.9文献标识码:A随着股权分置改革的基本完成和全流通新股的上市我国资本市场开始步入以股份全流通为标志的后股权分置时期。在全流通条件下资本市场利益机制、运行规则和市场环境等方面将发生深刻变化并对上市公司的价值取向和行为模式产生重要影响给监管工作带来新的挑战。加强对全流通条件下上市公司及相关利益主体的行为及其加强监管对策的研究无疑具有紧迫的现实意义。本文将分别分析上市公司中小股东权益保护、大股东、高管人员以及信息披露、融资、并购等方面的变化讨论上市公司监管面临的新挑战和相应的监管对策。中小股东权益保护面临的挑战及对策一、后股权分置时期中小股东权益保护面临的挑战后股权分置时期随着市场机制的强化和市场运行规则的改变上市公司原有制衡机制将面临调整股东之间的主要矛盾将由股权流动性冲突转变为股份优势、资金优势和信息优势上的冲突这些变化必然给中小股东权益保护带来新的挑战。主要有:1.分类表决制等保护性规则失效中小股东的知情权、话语权及参与公司事务管理权等受到挑战。股改后由于所有股份实现了全流通涉及社会公众股股东切身利益的重大事项需分类表决的实施条件不复存在这对如何在股东大会的告知机制、投票机制、表决机制等方面保障中小股东权益提出新的挑战。2.控股股东自利模式转变对如何保障中小股东的公平交易权构成挑战。股改后控股股东的效用函数发生了变化一方面其恶意“圈钱”和直接占用等自利行为会受到一定抑制另一方面它除了可能从与公司关联交易中转移收益外还增加了利用其控制权从二级市场获取资本利得的通道并谋求二者的平衡。这样上市公司的大股东可能与上市公司高管和机构投资者相勾结利用其资金优势和信息优势以及控制权便利从事内幕交易和市场操纵行为并采取各种形式的“掏空行为”(tunneling)[1]。3.股权激励机制实施在增强管理层积极性和归属感的同时对如何防范内部人控制提出挑战。截止2006年9月11日已有40家上市公司在股权分置改革中推出了股权激励方案约150家上市公司在股改中做出股改后要积极推进股权激励探索工作的承诺。从国际经验看股权激励机制是一把“双刃剑”它在增强管理层积极性和归属感的同时也可能刺激上市公司管理当局利用盈余管理、选择性信息披露、内幕交易等来规避监管、谋取不当利益。我国上市公司实施股权激励刚刚开始如果相应的激励方案不够合理或健全、监管措施不够到位和有效就不仅不能降低代理成本反而有可能会成为高管强化内部人控制、侵占上市公司和中小股东利益的一种新手段。4.上市公司并购日趋活跃对防范虚假、恶意收购行为对中小股东权益造成损害提出挑战。随着新修订的《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的颁布实施上市公司收购方式将更加灵活收购成本将不断降低收购效率将大为提高我国证券市场即将迎来新一轮收购兼并高潮。但是在上市公司收购兼并中可能发生收购人无实力、不诚信、掏空上市公司后金蝉脱壳等问题一些上市公司可能与外部收购人相勾结通过选择性信息披露或者利用并购信息进行故意炒作引发股价的大幅波动实施内幕交易、市场操纵等违法违规活动从而对上市公司和中小股东权益造成损害。从国际经验看兼并收购题材是最容易引发个股暴涨暴跌的因素之一对于我国投机性较强的证券市场来说更是如此。在沸沸扬扬的炒作和重组传闻中中小投资者往往是雾里看花真假难辨最终成为受害者。二、后股权分置时期加强中小股东权益保护的建议加强中小股东权益保护是大势所趋。借鉴国外成熟资本市场的经验结合我国的实际情况可通过以下渠道进一步加强中小股东权益保护:1.引入“股东实质平等”原则。2004年4月新通过的《OECD公司治理原则》引入了“股东实质平等”原则这是对原来的股份平等(又称形式平等)原则的重大改进。实质平等从主体角度出发体现“股东不论大小都是平等的经济行为主体”的理念在履行出资等义务后股东都享有由出资带来的完整的权益。引入股东实质平等原则就是要在坚持资本多数决原则的同时对其施加合理的限制强调大股东对公司和中小股东的诚实信用义务防止大股东对资本多数决原则的滥用以实现股东间的利益平衡。在我国构建中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