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汽车企业及产品管理准入、法规标准、VIN及合格证法规标准体制企业准入管理产品准入管理标准发布实施动态WMI、VIN管理合格证管理标准化法产品质量法认证认可条例保证汽车及交通安全防止汽车污染中国汽车标准与技术法规《标准化法》及其实施条例(1989年施行)标准属性强制性标准推荐性标准标准类型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企业标准标准化管理国家标准: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行业标准:国务院各有关部门(国家发改委等)质检总局国家标准委法规标准体制政府主管部门(国家发改委)实施划分企业资质摩托车企业(二轮、三轮)汽车企业整车企业——轿车企业——客车企业——货车企业——其他特殊车辆企业改装车企业——客车改装车——专用汽车(专用货车、专用作业车)半挂车企业(按照改装车企业管理)三轮汽车和低速货车企业产业政策规定实施准入管理摩托车企业:准入管理办法(2002年)轿车、整车企业:核准制度(2004年)专用汽车企业:核准备案制度(2004年)企业更名、迁址、增点、增加品种考核(2005年)客车整车企业:整车企业生产条件要求(2006年)今后新能源车辆及企业准入要求专用汽车企业生产条件半挂车企业生产条件三轮汽车和低速货车企业生产条件其他汽车企业准入要求准入管理主要内容企业设立、经营符合有关规定产品开发能力产品符合性生产一致性保证产品检验能力产品销售与服务能力实施省级主管部门、国家发改委2级管理企业提出准入申请中介机构和专家组开展技术审查工作公示与公告发布监督检查与一致性管理产品符合有关标准、规定的要求各类强制性标准的要求产品定型及可靠性、专用性能有关政府发布的规定(大顿小标、标识等)结构、性能、参数方面的特殊规定产品经过检验批准企业提出申请提交样品经过检验、评价产品审核、公示产品批准生产一致性管理销售和售后管理政府部门委托技术服务机构国家发改委委托“中机车辆技术服务中心”开展企业及产品技术性审查工作[发改办产业2005-2488号文件]现场技术审查工作、新车免检、监督检查制定技术审查文件和专家库管理视同车型判定车辆识别代号VIN审查企业申报受理/技术审查规范对新定型车辆产品管理关于完善车辆生产企业及产品公告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发改产业[2006]1532号)制定产品同一型式判定技术条件(检验项目)制定产品同一型号判定技术条件(车型确定)产品申报资料的细化确定新发布实施标准的执行要求增加公示和疑问产品核查环节对发动机等关键总成实施单独管理一、关于《公告》管理流程的调整(一)申报已获得道路机动车辆生产资格的企业可以通过国家发展改革委指定的网络系统申报车辆新产品、产品扩展、产品变更、产品勘误和产品撤销。申报新产品、产品扩展、产品变更时应当报送《车辆产品主要技术参数和主要配置备案表》(以下简称《备案表》和《车辆产品强制性检验项目检验方案表》(二)资料受理国家发展改革委指定的中介机构(以下简称中介机构)应在5个工作日内对企业上报的资料进行审查企业申报资料完整的应予以受理并通知企业;资料不完整的不予受理并通知企业。(三)试验方案确定及车辆识别代号审查中介机构受理企业的申报资料后应在10个工作日内审查确定产品试验方案并进行车辆识别代号(以下简称VIN)审查出具VIN审查报告。必要时应与企业充分沟通后再予确定试验方案(沟通及补充材料的时间不计算在本期限内)。(四)产品检验检验机构按照《备案表》进行样品主要配置(或参数)的核定并按照中介机构确定的《检验方案表》进行强制性检验项目检验同时按照车辆有关定型试验规程确定定型试验方案并进行试验。检验和试验报告通过网络及时反馈给中介机构。(五)技术审查中介机构负责组织专家进行产品技术审查应在收到全部申报资料后尽快完成审查工作并将该月审查结果于下月初报送国家发展改革委。一、关于《公告》管理流程的调整(六)批准国家发展改革委对中介机构的审查结果进行审核并在政府网站上公示。先行对载货类汽车及专用汽车产品进行公示再逐步扩大到其他类车型。对于符合要求的产品予以批准登录《公告》。(七)产品有效期限产品有效期限是指车辆产品从《公告》公布之日起至《公告》公布撤销之日止。在此有效期内车辆产品为国家批准的产品企业应当完成产品出厂检验、签发产品合格证、销售等手续。车辆新产品、产品扩展和产品变更经批准后企业应当按照《公告》公布车型及相关国家标准进行检验经出厂检验合格并发放产品合格证的产品方可进行销售(即产品出厂检验及签发合格证日期应当在《公告》公布日期之后)。产品变更经批准后给予一定的过渡期销售库存及在产的原参数产品(指按照原《公告》内产品参数生产的产品)过渡期一般为6个月经国家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