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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用车企业和产品准入审查要求主要内容依据《汽车产业发展政策》,车辆企业实施核准及准入制度依据产品技术特点划分企业类型(按照产品类别) 摩托车产品:2轮、3轮摩托车、电动摩托车 三轮汽车和低速货车产品 挂车产品,不包含牵引杆挂车及中置轴挂车 汽车产品:可分为乘用车、货车、客车、专用车 其中:乘用车分为轿车、SUV、MPV、微型面包车 客车分为大中型、轻型 货车分为轻微型、中重型 专用车及挂车分为8个品种 对于新能源汽车,具备对应常规车辆资质 其它车辆:少数非道路车辆(石油、沙漠、越野等)依据生产加工特点划分企业类型 改装类企业:在非完整车辆上后续生产形成整车 包含在完整车辆上后续生产形成整车 主要指汽车企业中改装类企业 挂车整车生产企业也属于改装类企业 制造类企业 企业完成车辆全部制造过程,生产整车 包含生产非完整车辆企业(底盘生产企业) 主要指摩托车、三轮汽车/低速货车、汽车整车企业企业本身改变 新企业:无车辆生产资质,拟进入行业生产车辆 跨大类企业也作为新企业 企业基本信息改变:名称、法人、股本、拆分、建子企业/分企业 企业生产条件改变:新增能力条件 生产线、生产地、生产工艺、产能 新增品种:增加品种、类别[跨类];整车资质 新能源汽车 企业之间 整合、吞并重组(多变一、一变多、多变多)、换主、子/分企业变为独立企业总体情况总体情况汽车准入审查要求汽车准入审查要求准入审查要求准入审查要求准入审查要求准入审查要求企业改变均需要准入审查 新建企业 依据“调整振兴规划”,现在不允许(仅对遗留问题) 审查要求:按照132号/44号公告、1242文件进行全项审查 企业组织经营情况有改变时 指企业发生重组、更名、变更股权或股东、变更法人、变更注册地址等改变,含道路规划造成改变 审查要求:按照132号/44号公告、1242文件进行审查 说明:依据企业变更情况,可适当简化部分条款要求企业改变均需要准入审查 企业生产能力条件有改变时 指企业在生产规模、生产地址、生产过程及加工方式、生产组织和生产线等方面发生改变情况。 审查要求:按照132号/44号公告、1242文件进行全项审查 企业增加品种 企业增加列入管理范围其它产品品种 审查要求:按照132号/44号公告、1242文件进行全项审查准入申请、审查、结果上报流程 流程: 企业申请→地方出具意见→工信部批转→中机中心资料审查→现场审查(中机中心+教授+地方教授)→(审查不经过企业整改)整改验收→审查结果复核、经过时上报→工信部批复→公告→企业新产品公告[或者允许企业申报产品、或变更企业信息] 审查组织: 组成审查组:由中机中心安排教授组(委托省里组织) 审查汇报:组织教授组部门出具 企业增加品种 对于原有品种,按照监督检验形式同时进行考评 当原有品种能力条件不符合要求时,提议取消 整车企业增加专用车品种 已经有同品种专用车产品(按照8个品种、13个细分品种),能够直接申报 扩展含有同类产品特点运输类专用车,整车企业可直接申报 扩展含有同类产品特点作业类专用车,需要经过考评 扩展挂车产品品种(按照2个品种、3个细分品种),需要经过考评 扩展特种作业车、消防车、特种作业车底盘产品品种,需要经过考评(其中消防车在与消防局协商) 可仅有特种作业车底盘能力(不生产特种作业车)地方可主持、参加考评 —多数省市由中机中心+地方联合组织,少数省市由中机中心组织考评 —前5个品种申请企业,后3个品种由中机中心考评 —多数省市经过3家企业考评后,可自行组织考评 —地方自行组织时,中机中心可派员参加考评教授组 专用车企业申请增加新品种 新增专用货车、通用货车挂车产品品种,当前不允许 新增消防车产品品种,当前不允许(正与消防局协商) 已经有特种作业车、消防车产品品种,新增特种作业车底盘品种,需要经过考评 已经有专用货车/通用货车挂车产品品种、新增罐式(或者非罐式)细分品种,需要经过考评对于企业重组要求 企业提交重组相关文件 原企业资产、产品产权、破产等方面文件资料 企业股东决议、职代会决议、企业章程等 地方相关部门同意重组文件 企业异地迁址 标准上不限制 提交迁出地、迁入地政府部门意见 企业申请包括产品变更 变更产品商标按照产品审查要求申报(不考评) 企业其它改变包括产品变更,要按照产品审查要求办理变更、检验 系族产品采取简化检验方式,需要进行变更产品现场生产过程考评及产品抽查企业集团化管理要求 集团化企业下属企业,可借用集团化企业资源 集团化企业含有类似企业性质 可在产品开发、配套采购、销售及服务方面借用 自备生产能力、检验能力(不借用集团化企业) 集团化企业提交相关承诺及说明 出现问题企业,集团化企业负担对应责任 新能源汽车要求 按新能源汽车准入要求进行考评(44号公告) 可结合132号/44号公告、1242文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