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卫生部关于印发《电子病历系统功能规范(试行)》的通知 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 部www.moh.gov.cn2011-01-0409:13:22 卫医政发〔2010〕114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卫生局: 按照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有关工作安排,为规范医疗机构电子 病历管理,明确医疗机构电子病历系统应当具有的功能,更好地发挥 电子病历在医疗工作中的支持作用,促进以电子病历为核心的医院信 息化建设工作,我部组织制定了《电子病历系统功能规范(试行)》。 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〇一〇年十二月三十日 电子病历系统功能规范(试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医疗机构电子病历管理,明确医疗机构电子病历 系统应当具有的功能,更好地发挥电子病历在医疗工作中的支持作用, 促进以电子病历为核心的医院信息化建设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 国执业医师法》、《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病历书写基本规范》、 《电子病历基本规范(试行)》和《电子病历基本架构与数据标准(试 行)》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制定本规范。 第二条本规范适用于医疗机构电子病历系统的建立、使用、数 据保存、共享和管理。 第三条电子病历系统是指医疗机构内部支持电子病历信息的采 集、存储、访问和在线帮助,并围绕提高医疗质量、保障医疗安全、 提高医疗效率而提供信息处理和智能化服务功能的计算机信息系统, 既包括应用于门(急)诊、病房的临床信息系统,也包括检查检验、 病理、影像、心电、超声等医技科室的信息系统。 第四条本规范是医疗机构建立和完善电子病历系统的功能评价 标准,侧重于提高医疗质量、保障医疗安全、提高医疗效率相关的重 要功能,不涉及实现各项功能的技术和方式。 第五条电子病历系统功能分为必需、推荐和可选三个等级。必 需功能是指电子病历系统必须具备的功能;推荐功能是指电子病历系 统目前可以暂不具备,但在下一步发展中应当重点扩展的功能;可选 功能是指为进一步完善电子病历系统,医疗机构根据实际情况选择实 现的功能。 第二章电子病历系统的基础功能 第六条电子病历系统应当具有用户授权与认证、使用审计、数 据存储与管理、患者隐私保护和字典数据管理等基础功能,保障电子 病历数据的安全性、可靠性和可用性。电子病历的管理以建立数据中 心为基础,实现信息实时上传和自动备份到医院数据中心和第三方存 储中心,在设定一定权限的基础上实现数据资源的共享,并保障数据 安全。 第七条用户授权功能包含以下功能要求: (一)必需的功能: 1.创建用户角色和工作组,为各使用者分配独立用户名的功能。 2.为各角色、工作组和用户进行授权并分配相应权限,提供取消 用户的功能,用户取消后保留该用户在系统中的历史信息。 3.创建、修改电子病历访问规则,根据业务规则对用户自动临时 授权的功能,满足电子病历灵活访问授权的需要。 4.提供记录权限修改操作日志的功能。 (二)推荐的功能: 1.对用户权限加以时间限制的功能,超出设定的时间不再具有相 应的权限。 2.提供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对患者本人及其监护人、代理人 授权访问部分病历资料的功能。 第八条用户认证功能包含以下功能要求: 必需的功能: 1.电子病历系统的使用者必须经过规范的用户认证,至少支持用 户名/密码、数字证书、指纹识别中的一种认证方式。 2.系统采用用户名/密码认证方式时,要求用户必须修改初始密 码,并提供密码强度认证规则验证功能,避免用户使用过于简单的密 码。 3.设置密码有效期,用户使用超过有效期的密码不能登录系统。 4.设置账户锁定阈值时间,用户多次登录错误时,自动锁定该账 户,管理员有权限解除账户锁定。 5.系统采用用户名/密码认证方式时,管理员有权限重置密码。 第九条使用审计功能包含以下功能要求: 必需的功能: 1.用户登录电子病历系统、访问患者电子病历时,自动生成、保 存使用日志,并提供按用户追踪查看其所有操作的功能。 2.对电子病历数据的创建、修改、删除等任何操作自动生成、保 存审计日志(至少包括操作时间、操作者、操作内容等),并提供按 审计项目追踪查看其所有操作者、按操作者追踪查看其所有操作等功 能。 3.提供对用户登录所用的数字证书进行审计的功能。 第十条数据存储与管理功能包含以下功能要求: (一)必需的功能: 1.支持对各种类型的病历资料的转换、存储管理,并采用公开的 数据存储格式,使用非特定的系统或软件能够解读电子病历资料。 2.提供按标准格式存储数据或将已存储数据转换为标准格式的功 能;处理暂无标准格式的数据时,提供将以私有格式存储的数据转换 为其他开放格式数据的功能。 3.在存储的电子病历数据项目中保留文本记录。 4.提供电子病历数据长期管理和随机访问的功能。 5.具有电子病历数据备份和恢复功能;当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