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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审批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公司合同(含协议、意向书)审批管理,提高合同审批效率,根据公司《合同管理制度》,制定本规定。第二条合同审批遵循合法性、及时性、效益性原则。第三条合同在正式签订前,必须按规定程序审批。第二章审批机构及权限第四条公司产业部、物流控制中心、相关专业部门为合同审核部门,法律部为合同审批部门。第五条各部门根据职责分工和权限对合同进行审核、审批。(一)产业部负责审查合同签订的必要性,并在相关部门审核意见基础上形成综合审批意见;(二)物流控制中心负责审查合同价格、渠道的合理性;(三)相关专业部门负责审查合同专业技术的可行性与合理性;(四)法律部负责审查合同内容和形式的合法性及严密性。第六条以下合同须经相关专业部门审核:(一)广告宣传相关合同须经公司营销策划部审核,办公自动化及网络产品相关合同须经信息管理部审核;(二)劳动、人事合同须经公司人力资源部审核;(三)资本运营类合同须经公司证券投资部审核;(四)工程技术类合同须经公司总工办审核。第七条依据公司颁布范本签订的合同,有增减变更条款的须经审核、审批,无范本合同均须上报审批。第三章合同审批程序第八条企业合同按以下流程进行审核、审批:(一)合同由企业起草,经总经理签批后,附签约对方的资质证明等相关资料,报产业部审核;(二)产业部初审通过后,转发相关部门审批;(三)相关部门审批后,将意见反馈产业部,由产业部在各部门意见基础上形成综合审批意见。第九条公司合同由相关部门起草后,按照合同性质和资产管理权限审核、审批。第十条各部门自收到合同起一个工作日内审核、审批完毕;合资、合作、代理等重大或复杂合同自收到起两个工作日内审核、审批完毕。第十一条正式签订的合同不能少于四份,合同主体按公司《合同管理制度》归档,按产业和专业分别登记、备案、存档。第四章罚则第十二条未按本规定执行的,公司有权对相关责任人给予经济处罚、行政处分,直至追究法律责任。第五章附则第十三条本规定经公司总裁办公会批准,于二○○六年七月一日起施行。第十四条本规定由公司总裁办公会负责解释。关于合同审批管理的补充规定为提高合同审核的质量与效率,进一步规范合同签订前的审核、复核工作,根据公司《合同管理制度》和《合同审批管理规定》,制定本补充规定。一、公司合同一律实行“三审一复核制”,即企业自审、产业初审和公司终审以及合同正式签订前的产业部复核。二、合同审核一律实行专项会议审核制,各级审核必须召开合同审核专题会议,明确参加人员和审核程序,并形成审核意见和审核记录,存档备查。三、公司OA网仅提供审批流程,各级审核不得以OA网流转代替实质性审核。未经专项会议审核,不得通过OA网流转至下一个流程。四、企业自审(一)企业总经理为企业内部合同审核责任人;(二)企业总经理须按照企业合同管理制度亲自组织内部自审,明确签订合同的必要性和合同条款的合规性,并形成最终审核意见。合同文本按会审意见修改,经企业总经理审定后,提报产业审核。五、产业初审(一)产业部总经理接到企业上报合同后,首先进行合规性审核,即对企业合同审核组织、记录等进行审核,审核不合格的一律返回企业;(二)合规审核合格后,产业部总经理须在2个工作日内组织完成合同的产业初审。产业初审主要审核合同签订的必要性、合同所涉事项论证程序及结果的合理性、合同条款的严谨性;(三)产业初审须出具明确的审核意见。产业初审未通过的合同一律返回企业;产业初审通过的合同,经主管产业副总裁审定后,由产业部提报公司审核。六、公司终审(一)公司部门总经理在收到经产业部初审合格合同后,须在1个工作日内,组织本部门人员按照规定流程和职责分工,出具明确的专业审核意见,并形成审核记录;(二)部门审核通过后,提报公司总会计师审核;(三)总会计师审核同意后提报公司合同审核例会审核,经公司合同审核例会审核通过后,产业部形成公司最终审批意见,下发企业执行。七、产业部复核(一)企业收到产业部批转的合同后,需严格按审核意见修改,送交对方签章后,将合同报产业部复核;长春市内企业须将合同文本报送复核;外埠企业可采取传真、邮递、电子邮件(合同扫描件)等形式报送复核;(二)产业部须在1个工作日内组织完成合同复核。已按照公司终审意见修改的,出具复核同意意见书后,企业在合同文本上签章并将送交对方;未按照终审意见修改的,企业需重新修改后再次提报复核;(三)产业部应建立合同复核登记记录,记录合同名称、合同编号、提报单位以及复核时间、复核意见。八、企业合同须由企业法定代表人委托企业总经理亲自签订(每季度一授权)。企业总经理未经公司批准不得转委托或授权他人。特殊情况,需他人代签的,由企业法定代表人出具授权委托书,且须一事一授权。九、产业部、审计部、法律部等部门组成合同检查工作小组,结合企业分类管理检查,定期对企业合同签订的情况进行监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