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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发布《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公路工程基本建设项目概算预算编制办法补充规定》和《新疆公路工程预算补充定额》的通知 伊犁州交通局,各地、州、市交通局,建设局、公路局、设计院、科研院: 为合理确定公路建设工程造价,完善新疆公路工程计价依据,根据有关工程建设造价管理的法规规章和政策以及交通运输部《公路工程基本建设项目概算预算编制办法》(JTG/TB06—2007)、《公路工程概算定额》(JTG/TB06_01—2007)、《公路工程预算定额》(JTG/TB06_02—2007)、《公路工程机械台班费用定额》(JTG/TB06_03—2007)(以下简称“新定额”),结合我区公路工程建设实际,厅组织有关单位和人员编制完成了《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公路工程基本建设项目概算预算编制办法补充规定》、《新疆公路工程预算补充定额》(以下简称“补充规定”),现予发布,并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本补充规定自2008年7月1日起施行。 二、本补充规定与交通运输部发布的新定额配套使用。 三、已审批的公路工程项目估算概算预算不再调整。 四、2008年7月1日起上报项目的概算、预算,按新定额和补充规定编制。 五、本厅发布的《关于发布新疆公路工程估算概算预算编制补充规定的通知》(新交综〔2005〕144号)、《关于发布新疆公路工程概预算定额的通知》(新交定额〔2005〕3号)停止使用。 二○○八年五月十二日 第一章总则 一、为合理确定公路工程建设项目投资,根据交通部《公路工程基本建设项目概算预算编制办法》(JTGB06-2007)(以下简称“07编办”)及公路交通投资体制改革的有关政策,结合新疆公路工程建设的实际,制订本补充规定,本补充规定与交通部“07编办”配套使用。 二、本补充规定适用于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境内新建、改建公路工程基本建设项目概算、预算的编制和管理。 三、编制概、预算时,如遇定额缺项,按有关规定编制补充概算或预算定额,并将有关基础资料随概、预算文件一并上报。 四、设计变更预算的编制 1、重大设计变更、较大设计变更必须编制预算。 2、重大设计变更、较大设计变更的工程费用按现行公路工程概算预算编制办法、本补充规定及相关定额编制预算;预算编制中核增工程采用设计变更时工料机价格,核减工程直接核减批复概(预)算的相应造价,设计变更预算不计列预备费。 五、公路管理、养护及服务房屋建筑规模在初步设计概算时按本补充规定标准控制并计价,施工图设计阶段必须根据具体的施工图设计编制完整的建筑预算,并汇入公路工程总预算中;预算编制执行工程所在地的统一计价定额,超出定额规定运距的材料,计列相应的运费。 六、项目概预算实行审批制,对于建设单位管理费、监理费等项目费用可根据项目实际情况下浮审批。 七、造价文件应采用交通主管部门市场准入的软件编制,并将数字化副本随造价文件一并上报。 八、造价文件必须由取得相应资格的公路工程造价人员编审并签章。 九、本补充规定中的人工费、机械台班使用费、公路货运运价等是编制概算预算的依据。 十、本补充规定由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公路工程造价管理站解释。 十一、各单位在执行中注意积累资料、总结经验,将修改意见及时函告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公路工程造价管理站。 第二章建筑安装工程费 一、直接费 1、人工费工日单价(元/工日)由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公路工程造价管理站适时发布,现行单价见附表1《新疆公路工程人工费工日单价表》;一条路线跨越两个以上不同工资区时,按各段路线长度加权计算人工费工日单价。 2、材料费 材料预算价格由材料原价、运杂费、场外运输损耗、采购及仓库保管费组成。 (1)材料原价 材料原价参照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公路工程造价管理站发布的15地州(市)材料价格确定;自采加工材料按设计成品率及相关定额进行分析计算,当有社会供应与自采加工两种方式时,取用经济价格;概算、预算编制说明中应附经济分析资料。 (2)运杂费 (a)根据交通部《汽车运价规则》(交公路发〔1998〕502)货物运价有关规定和我区公路建设的实际情况,货物分为四个等级,见表2-1《公路货物分等表》。 (b)公路路况分为三类,见表2-2《公路路况分类表》。 (c)货物在一类路况运价按附表2《新疆公路货物运价率表》计算;以一类路况为基础,二类路况加成20%,三类路况加成60%计算,加成后运率保留小数点后2位数。 公路货物分等表表2-1 等级名称一等1.煤、砂、片石、砾(碎)石、卵石、石渣 2.土、淤泥、垃圾 3.粉煤灰、路渣二等1.木材、橡胶、固体沥青(桶装沥青)、水、草籽、草、芦苇、树条 2.水泥及其制品(袋装水泥、水泥预制件)、石灰、水泥稳定料、沥青混合料、水泥混凝土 3.钢材、铁及铁件、有色金属、五金制品、砖、瓦、水泥瓦、块石、石膏、石灰石、生石灰等三等1.橡胶制品,陶瓷、玻璃及其制品,大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