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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限责任公司章程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及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由等方共同出资,设立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特制定本章程。 本章程中的各项条款与法律、法规、规章不符的,以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为准。公司章程中未载明事项按照《公司法》规定执行。本章程对公司、股东、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具有约束力。 公司名称和住所 公司名称:有限责任公司 住所:,邮政编码:。 公司经营范围 公司经营范围(注:根据实际情况具体填写): 公司注册资本 公司注册资本:万元人民币。 公司需要减少注册资本时,必须编制资产负债表及财产清单。公司应当自作出减少注册资本决议之日起十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三十日内在报纸上公告。公司减资后的注册资本不得低于法定的最低限额。 公司增加注册资本时,股东认缴新增资本的出资,依照本章程的有关规定执行。 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应当依法向公司登记机关办理变更登记。 股东的姓名(名称)、出资方式、出资额和出资时间 股东的姓名(名称)、认缴及实缴的出资额、出资时间、出资方式如下:(注:股东的出资方式有:货币、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等可以用货币估价并可以依法转让的非货币财产作价出资。 股东应当按期足额缴纳公司章程中规定的各自所认缴的出资额。股东以货币出资的,应当将货币出资足额存入公司在银行开设的账户;以非货币财产出资的,应当依法办理其财产权的转移手续。股东不按照前款规定缴纳认缴的出资,除应当向公司足额缴纳外,还应当向已按期足额缴纳出资的股东承担违约责任。 公司成立后,发现作为设立公司出资的非货币财产的实际价额显著低于公司章程所定价额的,应当由交付该出资的股东补足其差额;公司设立时的其他股东承担连带责任。第十三条公司成立后,应当向股东签发出资证明书。出资证明书应当载明下列事项:(一)公司名称; 公司成立日期; (三)公司注册资本; 股东的姓名或者名称、缴纳的出资额和出资日期; 出资证明书的编号和核发日期。出资证明书由公司盖章。 公司应当置备股东名册,记载下列事项: 股东的姓名或者名称及住所; 股东的出资额; 出资证明书编号。 记载于股东名册的股东,可以依股东名册主张行使股东权利。公司应当将股东的姓名或者名称及其出资额向公司登记机关登记;登记事项发生变更的,应当办理变更登记。未经登记或者变更登记的,不得对抗第三人。 股东的权利和义务 股东享有如下权利: 参加或推选代表参加股东会并按照其出资比例行使表决权; 了解公司经营状况和财务状况,可以要求查阅公司会计帐簿; 选举和被选举为董事会成员(或执行董事)或监事会成员(或监事); 股东有权查阅、复制公司章程、股东会会议记录、董事会会议决议、监事会会议决议和财务会计报告; 依照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分取红利; 依照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并转让出资额; 优先购买其他股东转让的出资; 优先认缴公司新增资本; 公司终止后,依法应得公司的剩余财产; 其他权利。 股东履行以下义务: 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及公司章程; (二)按期足额缴纳所认缴的出资; 依其所认缴的出资额为限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 (四)在公司办理登记注册手续后,不得抽回投资; (五)其他义务。第十七条股东应依法行使股东权利,不得滥用股东权利损害公司或者其他股东的利益;不得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损害公司债权人的利益。公司股东滥用股东权利给公司或者其他股东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公司股东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逃避债务,严重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第十八条股东要求查阅公司会计账簿的,应当向公司提出书面请求,说明目的。公司有合理根据认为股东查阅会计账簿有不正当目的,可能损害公司合法利益的,可以拒绝提供查阅,并应当自股东提出书面请求之日起十五日内书面答复股东并说明理由。公司拒绝提供查阅的,股东可以请求人民法院要求公司提供查阅。 第七章股东会职权、议事规则 第十九条股东会由全体股东组成,是公司的权力机构,行使下列职权: (一)决定公司的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 (二)选举和更换非由职工代表担任的董事、监事,决定有关董事、监事的报酬事项; (三)审议批准董事会的报告; (四)审议批准监事会的报告; (五)审议批准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六)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的方案; (七)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作出决议; (八)对发行公司债券作出决议; (九)对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清算或者变更公司形式作出决议; (十)就公司向其他企业投资或者为他人提供担保以及公司为公司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提供担保作出决议; (十一)修改公司章程; (十二)其他职权(注:由股东自行确定,如股东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