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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州市公安消防支队公众聚集场所投入使用、营业前消防安全检查办事指南一、受理范围宾馆、饭店、商场、集贸市场、客运车站候车室、客运码头候船厅、民用机场航站楼、体育场馆、会堂以及公共娱乐场所等。二、申报材料(详见背面)三、办理程序项目受理→依照《消防监督检查规定》进行现场检查→内部审批→核发《公众聚集场所投入使用、营业前消防安全检查合格证》或《不同意投入使用、营业决定书》四、办理时限自受理申请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进行检查,自检查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作出同意或者不同意投入使用或者营业的决定,并送达申请人。五、办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建设工程消防监督管理规定》(公安部令第106号)、《消防监督检查规定》(公安部令第107号)及有关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等。六、结果查询中国福州门户网站HYPERLINK"http://www.fuzhou.gov.cn"www.fuzhou.gov.cn福建消防信息网HYPERLINK"http://www.fjxf.gov.cn"www.fjxf.gov.cn福州消防信息网HYPERLINK"http://www.fzfire.gov.cn"www.fzfire.gov.cn七、咨询电话0591-83822037、0591-87276589福州市公安消防支队公众聚集场所投入使用、营业前消防安全检查缺件告知单您于年月日报送的投入使用、营业前消防安全检查申请材料,因下列材料缺少或不符合要求,应当补充提供或修改后重新申报:1、消防安全检查申报表;(填写完整,加盖建设单位公章,无公章的由法定代表人签字盖手印确认)2、依法取得的建设工程消防验收或者进行消防竣工验收备案的法律文件复印件;(建筑面积300m2以下的场所无需进行消防设计及竣工验收备案,但应提供所在建筑的消防验收意见书或备案法律文书,所在建筑为1998年9月1日前落成的可提供有有效房屋所有权证复印件,使用性质不明确的,应补充提供国有土地使用权证复印件,并按第8点要求提供材料,并出示相关原件进行核对)3、营业执照复印件或者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出具的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复印件,并出示相关原件进行核对)4、消防安全管理制度文件(加盖单位公章并经单位主要负责人签名,无公章的可由法定代表人签字盖手印)5、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文件(加盖单位公章并经单位主要负责人签名,无公章的可由法定代表人签字盖手印)6、员工消防安全教育培训记录(加盖单位公章并经单位主要负责人签名,无公章的可由法定代表人签字盖手印)7、自动消防系统操作人员的消防行业特有工种职业资格证书复印件;(独立设置自动消防设施的提供本场所操作人员的;附设在其他建筑内的,提供所在建筑消防控制室值班人员的,,并出示相关原件进行核对)8、对依法进行建设工程消防竣工验收备案且没有进行备案抽查的公众聚集场所,还应当提交场所室内装修消防设计施工图(具有相应资质的设计单位盖章且有设计人员签名并加盖施工单位竣工图章且有施工人员签名的图纸、设计、施工、监理单位资质证明文件(含营业执照和组织机构代码证);所在建筑原建筑楼层平面图、按照《建设工程消防设计文件申报要求》编制的消防设计文件、施工单位竣工说明、消防专业相关的隐蔽工程施工记录、工程竣工验收报告等)、消防产品质量合格证明文件(2012年前已设计审核(备案)的建设工程提供消防产品登记表以及产品质量认证证书、产品型式认可证书、产品型式检验报告等;2012年后设计审核(备案)建设工程提供《消防产品供货证明》),以及装修装饰材料防火性能符合消防技术标准的证明文件、出厂合格证,并出示相关原件进行核对。)9、申请网吧营业的,还应当提交文化部门核发的同意筹建的批准文件(出示原件,提交复印件)。10、依照法律、法规规定需要提交的其他材料(设有自动消防设施的应提供自动消防设施开通或维保调试报告;与其他单位使用同一建筑物的公众聚集场所,还应提供与其他单位签订的消防安全管理协议书复印件;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建设单位委托书及报件人身份证复印件,并出示相关原件进行核对;)11、建筑面积300m2以下的场所无需提供消防设计文件、施工单位竣工说明、工程竣工验收报告。12、场所名称变更的应提供清晰、规范的场所平面布置图2份,标明尺寸、方位、门窗以及疏散通道、出口、楼梯等;13、申请复查的应提供建设、设计、施工、监理单位对《不同意投入使用、营业决定书》的书面反馈意见和整改所涉及到的施工记录、消防产品检验报告等;14、除图纸外的其他打印、复印的文件资料应统一使用A4纸张,所有复印件均应注明“此复印件与原件一致”,并出示相关原件进行核对,并由提供单位盖章、提供人签字盖手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