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5公众聚集场所投入使用、营业前消防安全检查办事指南20140120.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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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5公众聚集场所投入使用、营业前消防安全检查办事指南20140120.doc
福州市公安消防支队公众聚集场所投入使用、营业前消防安全检查办事指南一、受理范围宾馆、饭店、商场、集贸市场、客运车站候车室、客运码头候船厅、民用机场航站楼、体育场馆、会堂以及公共娱乐场所等。二、申报材料(详见背面)三、办理程序项目受理→依照《消防监督检查规定》进行现场检查→内部审批→核发《公众聚集场所投入使用、营业前消防安全检查合格证》或《不同意投入使用、营业决定书》四、办理时限自受理申请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进行检查,自检查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作出同意或者不同意投入使用或者营业的决定,并送达申请人。五、办理依据
公众聚集场所投入使用、营业前消防安全检查办事指南.doc
公众聚集场所投入使用、营业前消防安全检查办事指南一、办理机构:市政务服务中心公安局消防窗口二、办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消防监督检查规定》(公安部令第120号)、《山东省消防条例》。三、申请材料及条件:申办场所应提交下列材料:1、消防安全检查申报表1份(需盖申报单位公章);2、营业执照复印件或者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出具的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1份(复印件需盖申报单位公章);3、依法取得的建设工程消防验收或者进行竣工验收消防备案的法律文书复印件1份(复印件需盖申报单位公章);4、消防安全制度、灭火和
公众聚集场所投入使用营业前消防安全检查.doc
公众聚集场所投入使用、营业前消防安全检查申报指南一、设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十五条规定:公众聚集场所在投入使用、营业前,建设单位或者使用单位应当向场所所在地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公安机关消防机构申请消防安全检查。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十个工作日内,根据消防技术标准和管理规定,对该场所进行消防安全检查。未经消防安全检查或者经检查不符合消防安全要求的,不得投入使用、营业。二、适用范围建筑面积在50平方米(不含本数)以上的公众聚集场所在投入使用、营业前申请消防安全检查。公众聚集场所是指:
公众聚集场所投入使用营业前消防安全检查.doc
公众聚集场所投入使用、营业前消防安全检查事项名称公众聚集场所投入使用、营业前消防安全检查办事对象公众聚集场所。办事依据〔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二〕《消防监督检查规定》。办理条件1、公众聚集场所在投入使用、营业前,建设单位或者使用单位应当向场所所在地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机关消防机构申请消防安全检查;2、建筑面积在50平方米〔含本数〕以下的公众聚集场所无必需办理投入使用、营业前消防安全检查;3、关于仅变更场所名称、经营主体或是法定代表人,可不办理消防制定审核、消防验收或者进行消防制定及完工验收备案
公众聚集场所投入使用营业前消防安全检查规则.docx
公众聚集场所投入使用营业前消防安全检查规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对公众聚集场所投入使用、营业前消防安全检查行为依据《消防监督检查规定》制定本规则。第二条对公众聚集场所投入使用、营业前的消防安全检查应当依照《消防监督检查规定》第九条规定按照资料审查、实地检查、对照判定的次序进行。第三条资料审查主要审查依照《消防监督检查规定》第八条应当提交的申报材料是否齐全、有效。对1998年9月1日前投入使用的建筑物不能提供消防验收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