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济源市矿业勘查服务中心 公 司 章 程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本章程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和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政府有关政策制定。 第二条济源市矿业勘查服务中心是经济源市国土资源局批准成立,由济源市土地测绘服务站投资设立的集体所有制企业,在济源市工商行政管理局登记注册,住所:济源市沁园路中段。 第三条本企业的宗旨是: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努力提高企业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满足人民不断增长的物质生活和文化生活需要。 第四条本企业是独立企业法人,一切活动遵守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依法自主经营,自负盈亏,不受任何机关、团体、个人侵犯或非法干涉。 第二章经营范围和经营方式 第五条公司经营范围:主营:矿业勘查、探矿权、采矿权的转让咨询服务。经营方式:服务。 第三章注册资本、投资者名称、地址、投资额和投资方。 第六条本企业的注册资金为人民币50万元。 第七条投资者名称为济源市土地测绘服务站,住所:沁园路66号。投资额50万元以货币形式出资。 投资者职责第八条企业的下列事项必须由投资者作出决定: (一)任免企业法定代表人; (二)审议批准企业的章程; (三)审议批准企业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四)企业增加或减少注册资本; (五)审议企业转让出资和办理财产转移手续; (六)企业的合并、分立、解散、破产和清算; (七)对企业的财产实施监督管理。 (八)组织机构及法定代表人第九条本企业设置如下机构 第十条经理是本企业的法定代表人:。 第十一条本企业法定代表人由投资者任命。 第十二条法定代表人行使下列职权: (一)决定企业的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二)制定企业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三)制定企业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四)制定企业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的方案; (五)拟定企业合并、分立、变更、解散的方案; (六)决定企业内部管理机构的设置; (七)聘任或者解聘企业副经理、财务负责人及其他管理人员,决定其他管理人员,决定其报酬事项; (八)主持企业的生产经营管理工作; (九)制定企业的具体规章。第六章劳动用工制度 第十三条本企业劳动用工执行国家有关政策规定。在法律规定范围内,采取符合本企业实际的用工形式。 第十四条本企业贯彻按劳分配原则,实行多劳多得的分配制度。 第十五条本企业职工的劳动保护、医疗、养老保险、住房公积金等按国家规定办理。第七章财务会计与利润分配 第十六条企业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财务主管部门的规定,建立财务、会计制度: (一)应当在每一会计年度终了时制作财务会计报告。 财务会计报告应包括下列财务会计报表及附属明细表:资产负债表:损益表;财务状况变动表;财务情况说明书;利润分配表。(二)企业分配当年税后利润时,应当提取利润的百份之十作为法定公积金,并提取利润的百分之五至百分之十作为法定公益金。 企业的法定公积金不足以弥补上一年度亏损的,在依照前款规定提取法定公积金和法定公益金之前,应当先用当年利润弥补亏损。 在从税后利润中提取法定公积金后,经投资者批准,可以提取任意公积金。 企业的公积金用于弥补亏损,扩大生产经营或者转为增加注册资金。企业提取的法定公益金用于职工的集体福利。企业除法定的会计帐册外,不得另立会计帐册。对于企业资产,不得以任何个人名义开立帐户存储。 第八章破产、解散和清算 第十七条企业因无偿还能力不能清偿到期债务的,依法宣告破产。 第十八条企业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宣告解散; 1.发生严重亏损,无力继续经营者;2.因不可抗力而遭受严重损失,无法继续经营者;3.因合并或者分立需解散的。上述任何一种情况发生后,应报经投资者批准解散。 第十九条企业破产或解散时,企业应提出清算程序、原则,并成立清算机构,依照法律、法规规定程序、事项进行清算。 清算结束后,清算机构应提出清算报告报投资者确认,并向原登记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缴回营业执照、印章。 第九章章程的修改和解除 第二十条企业章程修改,应报原审批单位批准后,方能生效。 由于不可抗力至使章程无法履行或由于企业严重亏损,无力继续经营,报原审批单位批准后,解除本章程。 章程的订立和生效第二十一条本章程规定与国家法规政策相抵触的,以国家法规政策为准,涉及到企业法人登记注册事项的,以登记主管机关核定的为准。 第二十二条本章程于2005年5月18日订立。 本章程自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准登记之日起生效。投资者盖章(签名):2005年5月1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