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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江毛南族自治县 中小学幼儿园安全管理工作规程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中小学幼儿园安全管理,保障广大教职工及中小学生、幼儿的人身安全和学校财产安全,维护学校正常教育秩序等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中小学幼儿园安全管理办法》、《环江毛南族自治县教育系统突发公共安全事件应急预案》、《中小学生公共安全教育指导纲要》等法律、法规和政策,特制定本规程。 第二条学校应牢固树立“以人为本,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理念,坚持注重教育、明确责任、齐抓共管、群防群治、公正合法的原则,实行逐级安全责任制和岗位安全责任制。 第三条学校安全工作任务:贯彻国家、自治区、市、县及教育主管部门关于安全工作的法律法规、方针政策、工作部署;制定完善的安全工作管理制度,落实安全工作责任制和责任追究制,保障学校安全工作规范有序进行。对师生进行安全教育,提高安全防范意识和能力;排查整改安全隐患,防止事故发生。及时妥善处理安全事故,做好防火、防盗、防拥挤踩踏、防中毒、防人身伤害等各项安全工作。 第二章安全责任 第四条各学校、幼儿园要建立分工明确的安全工作领导组织机构,层层签定安全责任书,使学校内部的各个岗位和每一名教职工、学生、学生家长都有明确的安全要求。 第五条建立学校安全责任制度。学校是学校安全工作的行为主体,校长是学校安全工作的第一责任人,要有一名副校级领导分工负责,有专门人员负责校园内部安全工作,建立细致、全面的岗位安全责任制,提升学校安全工作的组织能力。 第六条定期召开安全工作会议。按照参加上级组织的会议及各种安全方面的培训,及时、准确上报各种安全信息,提升学校安全工作的业务能力。 第七条制定学校安全工作计划,有明确的校园周边环境综合治理计划;有社会和家长参与的学校安全工作机制;有详细、规范的安全活动记录;有大型活动、学期、学年等安全工作总结。 第八条学校安全工作档案、资料包括日志、记录、音像图片档案收集齐全,严格按档案分类规定及时归档,装订整齐,管理规范。 第九条学校和班级设立安全信息员,及时掌握和了解安全工作存在隐患和突发性问题,确保无意外安全事故发生。 第十条学校安全隐患排查要严格管理,有隐患排查台账,有明确的责任人和限期整改时间,要增加对学校安全工作投入,提高学校安全防范标准。 第十一条对上级教育部门和其它安全管理部门下达的政策、文件及任务做到件件有落实、任务完成质量符合文件要求,要有过程性材料。 第十二条学校安全工作在法人责任制的基础上,实行“一岗双责”制度,学校每一教育教学活动的组织者为活动期间的安全直接责任人。 第十三条建立健全学校各项安全工作制度,认真执行各项制度,及时检查各项制度落实情况,建立安全工作责任追究制度,制定并完善学校安全工作考核目标。 第十四条学校要落实安全管理工作投入,安排专项经费用于安全设施、设备的完善,加强对门卫或学校专(兼)职安全协管员的管理,明确其工作职责、任务及要求,切实做好安全保卫工作。 第十五条学校要安排专项经费用于学校财产保险和校方责任保险,按时缴纳保险费用,同时积极动员学生家长主动为其子女购买意外伤害保险。 第三章安全教育 第十六条制定学校安全教育、培训制度,定期开展安全教育和培训工作,按规定开足安全教育课程,以学校和班级为单位对学生开展常规性安全教育活动,做到每日提醒、每周强调、每月总结,有活动载体,有活动计划、记录和总结。严格落实《河池市学校班级安全工作日志》制度,强化学校各项安全工作的督查与指导。 第十七条组织学生开展消防、交通、卫生、治安、防溺水、防地质灾害等安全教育活动,有目的、有计划开展安全教育日、安全教育周、安全教育月活动,寒暑假开学第一天分别以校、班为单位进行全方位安全教育。 第十八条聘请法制副校长和法制辅导员,定期开展安全、法制等教育与实践活动,广泛运用好知识讲座、主题活动、征文、板报等载体,把法制教育落实到实处,全面提高师生的法制意识。 第十九条开展珍爱生命教育和心理健康教育,关注单亲家庭学生或留守儿童的心理健康,对有心理障碍的学生要早发现、及时给予关注、关爱和心理辅导。 第二十条加强师德教育,严禁体罚学生,杜绝将表现差的学生推向社会造成对学校对师生不满而诱发安全隐患,坚决杜绝打架斗殴现象。发现学生行为具有危险性的,应当及时告诫、制止,并与学生家长或监护人沟通联系,共同做好教育工作。 第二十一条定期对教学、实验、生活设施的管理和操作人员、保卫人员进行相关安全知识的教育和培训,要把安全规范操作列入其工作成绩考核的重要内容。 第二十二条学校对教职工进行安全教育培训每月不少于一次,通过安全培训,使教职工熟悉安全规章制度,掌握安全救护常识,学会指导学生预防事故、自救、逃生、紧急避险的方法和手段。 第二十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