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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省中小学幼儿园安全教育与管理工作规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中小学、幼儿园(以下统称学校)安全,保证学校正常教学秩序,保障师生生命安全,保护学生健康成长,确保国家集体财产安全,尽量减少安全事故的发生,建设平安校园、和谐校园,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湖南省中小学校学生人身伤害事故预防与处理条例》、《中小学幼儿园安全管理办法》、《中小学公共安全教育指导纲要》、《中共湖南省委办公厅、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中小学幼儿园及其周边治安工作的通知》等法律法规和政策性文件的规定,结合我省实际情况,制定本规程。第二条学校应强化“依法治校”理念,遵循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突出加强安全宣传教育培训,提高师生安全意识和防护能力,做好学校安全教育与管理工作。第三条中小学校长、幼儿园园长是学校安全教育与管理工作的第一责任人,应当把学校安全教育与管理作为日常管理工作的重要内容,抓紧抓实抓好。第四条建立健全安全工作管理机构,完善安全教育与管理工作制度。应实行目标管理责任制,细化每个岗位的安全责任,将责任分解落实到每项工作、落实到每个人、每个环节,全面落实安全工作责任制和事故责任追究制。第五条建立学校安全“一日一巡查、一周一调度、一月一通报”制度,由学校安全工作管理机构组织、领导、协调学校安全工作,严格执行昼夜巡查、值班制度,确保安全信息渠道全天候畅通。第六条建立健全安全预警机制,及时收集、上报校园内及学校周边的矛盾、纠纷及其他异常情况,做好干预、教育工作;加强信息沟通,密切关注自然灾害等信息,及时发出安全预警提示,果断采取处置措施;加强排查,完善事故预防措施,排除安全隐患,消除管控盲点;加强师生安全管理,特别注重学生在校期间的交通、消防、饮食、卫生保健、课内外活动等方面的安全教育与管理。师生全员参加“校方责任险”投保,鼓励家长为学生购买其他人身保险。第七条加强对校内各类从业人员的管理。学校教职工应当符合相应任职资格和条件要求。学校不得聘用因故意犯罪而受到刑事处罚的人,或者有精神病史的人。发现教职员工患有传染病、精神病或者有不良行为等,不适宜从事教育教学工作的,应当根据具体情况进行处理或者报教育行政部门妥善处理。教师应当遵守职业道德规范和工作纪律,不得侮辱、殴打、体罚或变相体罚学生;发现学生行为具有危险性征兆的,应当及时告诫、制止,并与学生监护人沟通。第八条建立健全学校安全管理协调工作机制,净化学校周边环境,落实预防青少年违法犯罪的各项措施。重视做好后进学生、特殊学生的帮教工作。应建立健全后进生、特殊学生管理档案,定期了解他们的家庭情况和思想动态,及时制定帮教措施。第九条严格执行学校安全事件上报制度。学校安全事故发生后,事故现场有关人员应当立即向学校负责人报告;城市的中小学校应当在2小时、农村的中小学校应当在12小时内将有关情况报告教育行政部门和有关行政部门;发生重大或群体性学生安全事故的,应立即报告教育行政部门和有关行政部门;教育行政部门在向本级人民政府报告的同时,应根据事故等级逐级上报至上级教育行政部门;发生违法犯罪活动、交通事故等情况,应立即报告公安、卫生等有关部门。第十条对校内发生的学生意外伤亡事故,应按照《湖南省中小学校学生人身伤害事故预防与处理条例》、《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办法》的规定,及时实施救助,采取措施防止事故扩大,并及时告知学生父母或其他监护人。第十一条建立健全学校安全档案。主要包括安全责任书、安全教育计划、安全工作制度、安全管理办法、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安全教育情况记录、安全活动情况记录、安全检查情况记录、安全事件处理记录、安全工作会议记录、工作总结等,应以书面材料形式归档成册,以备查验。第二章安全教育第十二条学校应将安全教育纳入学校教育教学和教师培训计划,对学生及全体教职员工开展安全教育。第十三条学校应按照国家课程标准和地方课程设置要求,将安全教育纳入课堂教学内容,做到教学计划、课时、师资、教材四落实,并将学生遵守安全法律法规情况纳入学生个人综合素质评定。应结合学校所在地区、地段的安全环境,利用每年的全国中小学生“安全教育日”以及开学初、放假前、新生入校后、季节变化来临前等时机,有针对性地对学生集中开展安全专题教育。第十四条学校开展安全教育应遵循学生身心发展规律,把握学生认知特点,注重实践性、实用性和实效性,合理确定不同学段安全教育目标和内容,形成层次递进教育,建立稳定长效的安全教育机制。第十五条学校应加强校园安全文化建设,利用校内各种宣传阵地和设施,如宣传橱窗、黑板报、校园广播、校园网、晨会、开学或结业典礼、主题班会等,营造符合安全教育要求的物质环境、制度环境和人文环境,使学生在潜移默化中提高安全意识,促进学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