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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承包合同 甲方(出租方):临邑县兴隆镇人民政府 乙方(承租方):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甲、乙双方本着平等、自愿、有偿的原则,经双方协商一致,就土地承包事宜,订立本合同。 一、承包土地基本情况及用途 甲方将其承包经营东马村的亩土地转包给乙方从事农业生产经营。具体方位:东起,西至,北至,南至。(具体面积、位置以合同附图为准) 二、承包期限 承包期限为年,即自年月日起至年月日止。甲方应于年月日之前将土地交付乙方。 三、承包费支付时间与方式 1.该土地的承租金规定为:按每亩每年500斤小麦和500斤玉米标准根据以下规定折算金额支付:按县财政给占地村民结算的粮食价格减去0.1元计算。 2.在每年的7月30日前和12月30日前,乙方分两次向甲方全额交纳本年度的承租金。 四、甲方的权利和义务 1、甲方有权按照合同规定收取土地承包费;有权按照合同约定的期限到期收回转出的土地承包经营权。 2、甲方有权监督乙方合理利用,保护转包土地,制止乙方损坏转包土地和其他农业资源的行为,并有权要求乙方赔偿由此造成的损失。 3、流转土地被依法征收、征用、占用时,有权依法获得相应的安置和土地补偿权利。 4、甲方应协助乙方按合同约定行使土地承包经营权,不干预乙方正常的生产经营活动。 5、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和义务。 五、乙方的权利和义务 1、乙方在受让地块上享有经营自主权、产品处置权和收益权,在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允许范围内从事生产经营活动。 2、流转期间土地被依法征收、占用时,有权获得相应的青苗补偿费和投入建设的地面附着物补偿费。 3、依照合同约定按时足额支付土地承包费。 4、不得擅自改变土地的农业用途,不得随意弃耕、抛荒,不得从事掠夺性经营,不得给土地造成永久性损害。 5、承包期满,及时向甲方交还土地;需要继续承包的,同等条件下,乙方享有优先续约权。 6、乙方在承包期限内将承包本合同约定其享有的部分或全部权利转包给第三人,需经甲方和发包方书面同意,否则甲方有权收回土地。 7、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和义务。 六、合同的变更或解除 (一)有下列情况之一者,本合同可以变更或解除; 1、经当事人双方协商一致,又不损害国家、集体和第三人利益的; 2、订立合同所依据的国家政策发生重大变化的; 3、一方违约,使合同无法履行的; 4、乙方丧失经营能力使合同不能履行的; 5、因不可抗力(重大自然灾害)使合同无法履行的。 (二)乙方有下列情况之一者,甲方有权收回土地承包经营权。 1、不按合同约定用途使用土地的; 2、荒芜土地的,破坏水利等基础设施的; 3、不按时限交纳土地承包费的。 七、违约责任 1、无正当理由单方变更或解除合同的,应向另一方当事人支付违约金。违约金的数额为人民币1000元/亩。 2、甲方干预乙方生产经营,给乙方造成损失的,甲方赔偿乙方全部损失。 3、乙方改变土地用途、破坏水利等基本设施或给土地造成永久性损害的,甲方有权解除合同,乙方应恢复原状或向甲方支付赔偿金。 八、争议解决方式 本合同发生争议,甲乙双方可以协商解决,也可以提请村民委员会、镇人民政府农村土地承包管理机关调解解决。不愿协商、调解或者协商、调解不成的,可以向临邑县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九、其它约定 1、流转合同到期后可由双方协商续签。 2、甲乙双方可以向农村土地承包管理部门申请合同鉴证。 3、政府提供的各项支农惠农政策和补贴由甲方享有,国家征收的各种税费,一事一议款等各项费用由甲方负担。 4、本合同中未尽事宜,可以甲乙方双方共同协商一致后签订补充协议。补充协议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5、本合同一式四份,由甲乙双方各执两份,各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6、本合同自双方签字或盖章之日起生效。 甲方(印章): 甲方代表人(签章):身份证号: 住址:联系电话: 乙方(印章): 甲方代表人(签章):身份证号: 住址:联系电话: 2012年月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