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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合同管理、企业规章制度建设与劳动争议预防中国劳动争议网劳动法顾问国家首批劳动关系协调师邱厚贤版权声明:本PPT文件及其所附加的全部或部分内容,仅用于比拓国际对中国人才热线中山分公司客户内部培训之用,资料提供者声明对本资料所载内容的真实性、权威性负责,并作为持有人授权接收本资料的单位或机构在选定合作机构过程中使用。但接受单位或机构需承诺并承担隐私保护责任,不得在未获得资料所有者书面授权的情况下,以任何形式向其它机构或个人转移及改变用途;不得在未获得资料所有者书面授权的情况下,以任何形式向第三方透露(包括但不仅限于:传递、传阅、复制等)。资料所有者在此以书面形式授权获得本资料的单位或机构,在建立合作关系时,继续保存或销毁本资料及其附件。接受本资料即表示认同本声明的全部内容,否则请退回至比拓公司。自我介绍邱厚贤中国劳动争议网广东地区劳动法规顾问,国家劳动关系协调师师资,人力资源管理专业毕业,从事劳动法规咨询行业近6年,为近百家知名企业提供劳动法与员工关系管理顾问服务,主讲近100场劳动法规培训,参与处理劳动争议案件近100宗,积累了丰富的劳动争议处理经验。从企业用工管理所面临的实际问题出发,结合人力资源管理及最新法律规定,为客户解决问题。擅长领域:劳动合同争议处理、工资结构调整及工资争议处理、企业规章制度审核与修改等。主讲课程:劳动合同管理与劳动争议预防,企业规章制度建设,企业用工风险控制与和谐劳动关系建设广州市劳动争议诉讼的基本情况2008年两法相继施行后,广州劳动争议案件出现井喷式增长,2009年和2010年增长速度趋缓,但数量仍维持历史高位:2006年,广州法院受理一审劳动争议案件4678件,2007年为5208件,较2006年仅增长10.2%;2008年,案件数量急剧增长,达到10534件,较2007年增长102.3%,超过全国平均增长速度;2009年以来,增速放缓,但案件数量仍维持历史高位,2009年受理一审劳动争议案件11412件,2010年继续增至11630件(见图)。图1:2006-2010年广州法院一二审劳动争议案件数量35000300002500020000收案数1500010000共计二审5000一审020062007200820092010共计65867328144191590016025二审19082120388544884395一审46785208105341141211630年度主要原因分析:一、是特定经济背景下劳动关系矛盾日益显现二、是用人单位传统用工模式未能依据新法及时调整转变。三、是劳动者维权意识和能力大大提升。四、是仲裁和诉讼的成本大大降低。(劳动争议仲裁免费)企业应重视的主要问题:一、内部的规章制度不合法或不合理。二、没有严格依法执行劳动合同制度。三、薪酬管理存在漏洞:工资结构不合理、拖欠、克扣工资和加班工资。四、企业日常管理的操作存在缺陷。五、需提高HR与各部门负责人的HR风险意识,保持与劳动部门或专业机构的日常联系(劳动争议的预防需公司整体配合,而非人力资源部“孤军奋战”!)企业用工风险控制策略一、招聘风险控制二、劳动合同签订技巧及范本操作三、规章规章制度、员工手册撰写四、日常问题处理技巧及劳动争议预防劳动争议的预防原则、《离职协议》等。招聘风险控制1、学历证与身份证审核2、完善《入职申请表》与相关表格,含紧急电话、通信地址、个人承诺(真实性、背景调查)3、录用条件设定4、岗位职责5、考核方式约定6、完善招聘管理制度简历有诈,能否解除劳动合同?案情介绍:2008年1月,刘先生到北京亨瑞同照信息咨询有限公司应聘,简历中显示自己持有国际会计师专业证书,还在其他企业担任过财务经理职务。双方签订了劳动合同及职位说明书,安排刘先生任区域财务总监。通过试用期内的观察和核实,发现刘先生的简历存在严重虚假成分,其本人并未担任过财务经理职务,也未取得国际会计师专业证书,单位认为该人已不可录用,决定将其辞退。刘先生申请劳动仲裁,要求公司支付违法解除的赔偿金。公司认为,刘先生求职时提供的任职履历不属实,存在欺诈行为,完全不符合公司的录用条件,故此无须支付赔偿金。本案焦点在于:公司主张因刘先生的欺诈行为导致解除的理由成立吗?评析:第一种观点认为,公司在刘先生入职之时就应当要求其提供相应的证明及文件,但在双方签订合同等相应入职手续后才以其不符合录用条件为由终止试用,明显属于违法解除,应该支付相应的赔偿金。第二种观点认为,刘先生在签订合同时未履行诚实信用义务,向单位提供真实的简历内容,该行为应当属于《劳动合同法》中规定的欺诈行为,单位可以单方面解除而无须支付任何的补偿金或赔偿金。本案中,刘先生的个人简历存在虚假成分,且该虚假内容直接影响了公司录用此人的真实意愿,也影响了双方劳动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