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崔建远协议法协议与协议法概述第一节协议概述一、协议的概念*大陆法系:合意说法民第1101条:“契约,为一人或数人对另一人或另数人承担给付某物、作或不作某事的义务的合意。”*英美法系:允诺说《美国协议法重述》(第2版)第1条:“协议是一个允诺或一系列允诺,违反它,将由法律给予救济;履行它,是法律所确认的义务。”我国现行法:1.《民法通则》第85条:“协议是当事人之间设立、变更、终止民事关系的协议。依法成立的协议,受法律保护。”*最广义协议说、广义协议说、狭义协议说2.《协议法》第2条:“本法所称协议是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之间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婚姻、收养、监护等有关身份关系的协议,合用其他法律的规定。”二、协议的法律性质1.是以意思表达为要素的民事行为(法律行为)。2.是两方以上当事人意思表达一致的民事行为(法律行为)。协议=合意?事实协议关系理论附随义务理论关系协议理论3.协议是以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义务关系为内容的民事行为(法律行为)。三、协议与契约1.我国历史上:契约>协议协议契2.我国立法中:协议/违约金/违约责任3.我国理论中:契约=协议4.台湾学说:协议≠契约协议:意思表达方向一致的协议,共同行为;契约:意思表达方向相反的协议。四、协议的相对性(一)含义是指协议关系只能在协议当事人之间产生效力,对于协议关系之外的第三人不具有约束力。(二)内容1.主体的相对性2.内容的相对性3.责任的相对性《协议法》第121条:“当事人一方因第三人的因素导致违约的,应当向对方承担违约责任。当事人一方和第三人之间的纠纷,依照法律规定或者按照约定解决。”(三)突破1.债的保全制度:代位权与撤消权。2.买卖不破租赁:《协议法》第229条“租赁物在租赁期间发生所有权变动的,不影响租赁协议的效力。”3.涉他协议,涉及为第三人利益的协议和由第三人履行的协议。4.第三人侵害债权。5.产品责任五、协议原则根据法律行为成立债的关系以及变更债的内容的,除法律另有规定外,需要有双方当事人之间的协议(德民第305条)。六、准协议罗马法:无因管理、不妥得利等法民:不妥得利、无因管理英美法:quasicontract≈不妥得利七、从身份到契约,从契约到人权?身份?契约:法学/经济学/政治哲学第二节协议的分类一、典型协议与非典型协议1.区分标准:法律对协议关系是否设有规范并赋予一个特定的名称。(1)典型协议/有名协议:法律对其设有规范并赋予一定的名称。设立典型协议的作用:A.任意性规定的补充作用B.强行性规范的保护作用(2)非典型协议/无名协议:法律未设特别规定,也未赋予一定名称。2.区分意义(1)法律合用不同典型协议:《协议法》分则/其他相关法律——《协议法》总则——法律行为的规定。非典型协议:《协议法》第124条:“本法分则或者其他法律没有明文规定的协议,合用本法总则的规定,并可以参照本法分则或者其他法律最相类似的规定。”(2)典型协议须具有法律规定的特定形式才干成立或生效二、双务协议与单务协议1.区分标准:双方当事人是否互负给付义务。(1)双务协议:双方当事人互负对待给付义务。不完全双务协议:无偿委托协议(2)单务协议:仅一方当事人承担给付义务。A.仅一方负有义务,对方不负任何义务的协议,如单纯的赠与。B.双方当事人虽然都负有义务,但不构成对待给付关系,如附义务赠与。2.区分意义(1)双务协议合用协议履行中的抗辩权规则。(2)风险承担不同:双务协议的风险承担:A.交付主义:B.合理分担主义:C.债务人主义:《协议法》第148条:“因标的物质量不符合质量规定,致使不能实现协议目的的,买受人可以拒绝接受标的物或者解除协议。买受人拒绝接受标的物或者解除协议的,标的物毁损、灭失的风险由出卖人承担。”三、有偿协议与无偿协议1.区分标准:当事人取得权益是否须付出对价。(1)有偿协议:当事人一方享有协议规定的权益时,必须向对方支付对价。(2)无偿协议:当事人一方享有协议规定的权益时,不必向对方支付对价。A.拟定的有偿协议:B.拟定的无偿协议:赠与协议C.可为有偿亦可为无偿的协议: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协议、保管协议、委托协议。有偿/无偿≠双务/单务《协议法》第210条:“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协议,自贷款人提供借款时生效。”2.区分意义(1)拟定某些协议的性质。(2)对主体资格的规定不同。(3)债务人的注意义务及责任轻重不同。“有偿的委托协议,因受托人的过错给委托人导致损失的,委托人可以规定补偿损失。无偿的委托协议,因受托人的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给委托人导致损失的,委托人可以规定补偿损失。”(4)对债权人撤消权的构成要件的影响不同。(5)影响善意取得的构成。四、诺成协议与实践协议1.区分标准:协议的成立(生效?)是否须交付标的物或完毕其他给付。(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