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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私法法条整理国际民商事法律关系的调整方法——间接调整方法《民法通则》第146条规定:侵权行为的损害赔偿,适用侵权行为地法律。冲突规范作为一种间接性的规范不能直接确定当事人的权利义务,它必须与它援引的某一特定国家的实体法结合起来,才能发挥调整当事人权利义务各国国际私法国内立法的基本内容——调整国际民商事法律关系国内专用实体法规范《合同法》第126条第2款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履行的中外合资经营企业合同、中外合作经营企业合同、中外合作勘探开发自然资源合同,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司法解释是否应作为国际司法渊源的问题——关于司法解释的法律地位《监督法》第31条规定:司法解释是指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作出的属于审判、检察工作中具体应用法律的解释。司法解释在不违背宪法与法律的前提下,对各级审判机关具有普遍的约束力作为国际司法国际渊源的国际惯例——国际惯例的法律地位《民法通则》第142条第3款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低阶或者参加的国际条约没有规定的,可以适用国际惯例。对于国际商事惯例的适用,一般须由当事人选择适用。只有当事人选择适用的国际商事惯例,才对该当事人有约束力。在当事人未选择适用国际商事惯例时,适用国际商事惯例只发生于法律对有关事项未加规定的情况《民法通则》第150条规定:依照本章规定适用外国法律或者国际惯例的,不得违背中华人民共和国的社会公共利益。冲突规范的特点《民法通则》第148条规定:抚养适用与被抚养人有最密切联系的国家的法律。没有直接规定当事人的权利义务,只是指明涉及确定涉外抚养关系当事人权利与义务时应适用何国的实体法加以调整冲突规范的类型——单边冲突规范《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126条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履行的中外合资经营企业合同、中外合作经营企业合同、中外合作勘探开发自然资源合同,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系属直接指出应适用内国法《民法通则》第143条规定:中国公民定居国外的,他的民事行为能力可以适用定居国的法律。系属直接指出应适用外国法冲突规范的类型——双边冲突规范《民法通则》第144条规定:不动产的所有权,适用不动产所在地法律。如果不动产所在地在中国,就适用中国法律;如果不动产所在地在某外国,则适用该外国的法律《民法通则》第147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和外国人结婚适用婚姻缔结地法律,离婚适用受理案件的法院所在地法律。仅仅适用于主体一方是中国公民而另一方是外国人的结婚和离婚关系冲突规范的类型——重叠适用的冲突规范《民法通则》第146条规定:侵权行为地的损害赔偿,适用侵权行为地法。但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不认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外发生的行为是侵权行为的,不作为侵权行为处理。要确定发生在外国的侵权行为必须重叠适用侵权行为地(外国法)和法院地法(中国法)冲突范围的类型——选择适用的冲突规范《民法通则》第146条第1款规定:侵权行为的损害赔偿,适用侵权行为地法律。当事人双方国籍相同或在同一国家有住所的,也可以适用当事人本国法律或者住所地法律。国籍相同或者住所地国相同的当事人双发既可以选择侵权行为地的法律作为准据法,也可以选择其共同的属人法作为准据法准据法的确定——准据法所属国存在区际法律冲突《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第192条规定:依法应当适用的外国法律,如果该外国不同地区实施不同的法律的,依据该外国法律关于调整国内法律冲突的规定,确定应适用的法律。该国法律未作规定的,直接适用与该民事关系有最密切联系的地区的法律。我国有关反致的理论和实践及其立法方案《关于适用<涉外经济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答》第2条第5款规定:当事人协议选择的或者人民法院依照最密切联系原则确定的处理合同争议所适用的法律,是指现行的实体法,而不包括冲突规范和程序法。我国在合同实践中排斥反致制度我国立法中的公共秩序保留制度《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266条规定:人民法院对申请或者请求承认和执行的外国法院作出的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缔结或者参加的国际条约,或者按照互惠原则进行审查后,认为不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的基本原则或者国家主权、安全、社会公共利益的,裁定承认其效力,需要执行的,发出执行令,依照本法的有关规定执行。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的基本原则或者国家主权、安全、社会公共利益的,不予承认和执行。就运用公共秩序保留制度的标准而言,我国较为明显地采用结果标准。即只有当外国法的适用产生有损我国公共秩序的结果时,方排除外国法的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草案)》第九编第11条规定:依照本法规定适用外国法律或者国际惯例,不得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的社会公共利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草案)》第九编第13条规定:外国法律可以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适用,不论该相应外国是否在其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