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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合同无效制度作者:范冰清摘要]对HYPERLINK""合同无效制度,在不同HYPERLINK""历史阶段和HYPERLINK""法律背景下,有不同制度模式。文章试通过对古代HYPERLINK""合同法、近当代合同法和当代合同法上合同制度客观历史考查,分析并提炼合同无效制度历史和现实构造模式。在此基本上,分析国内当代合同法合同无效制度现状,并试图构建出一种完善理论模式。[核心词]合同无效意思自治客观对等主观诚信一、合同无效制度线性考查[1](一)古代合同法上合同无效制度[2][3]古代合同法以奴隶HYPERLINK""社会和封建社会合同法为研究对象。是世界上迄今为止所发现最古老而又保存最完整成文法典《汉谟拉比法典》,涉及合同领域与买卖关于规范有150多条,奉行严格新式主义,订立合同必要由证人到场;关于买卖土地、房屋等重要财产合同,必要采用书面形式,即所谓“泥板公约”,否则不生“诉权”,也就是咱们当前谈“因合同无效而不生救济问题”,合同效力完全取决于合同订立形式,严格遵循“[形式违法]→[合同无效]”单向思维路线。古罗马《十二铜表法》将合同视为当事人之间法律,用合同作为拟定当事人互相间债权HYPERLINK""债务关系“法锁”。“在盖尤斯《HYPERLINK""法学阶梯》中,……盖尤斯说:这些债或者产生于物(res)(即通过物转移,这是契约范畴中最初实物债),或者产生于话语(verbis)(即像在要式口约中那样使用程式用语),或者产生于文字(literis)(即采用文书形式),或者产生于合意(consensu)(即咱们前面简介合意契约)。优士丁尼在她《法学阶梯》中,除扩大了实物债范畴外,继续遵循盖尤斯分类,并且依照习惯把契约分为实物契约,口头契约,文字契约和合意契约。”口头契约和文字契约属于要式契约,即当事人必要且只需严格遵循法定程式(或口头或书面),契约才会在她们之间生效。以要式口约(stipulatio)为例。“在这种最早程式中,将来债权人文:”你答应向我支付500元,或者,给我你马吗?(Spondesne……?)‘将来债务人回答:“我答应(Spondeo)’。然而,要式口约效力,同其她要式行为同样,产生于它形式,而不是产生于该形式所无疑体现合同。合同既不是必须,也不是充分。合同不是充分,因而,如果形式浮现缺陷(例如:债务人说”我承诺[promitto]“,而不是说”我答应[spondee]“),债务人不能抗辩说:尽管如此,已存在实质性合同。”可见,对要式契约而言,合同效力有无完全取决于订立形式合法与否,只要形式合法,不问内容,不问当事人主观意思表达,合同固然生效,反之,合同固然无效。非要式契约涉及实物契约和合意(诺诚)契约。实物契约有四种:消费借贷(mutuum),使用借贷(commodatum),寄托(depositum),质押(pignus)。它们共同点是债不是产生于合同自身(虽然合同是重要条件),而是产生于对有形物(rescorporalis)交付。诺诚契约有四种:买卖(emptiovenditio),租赁(locatioconductio),合伙(societas),委托(mandatum)。它们共同点是:都产生于单纯合同(nudoconsensu),也就是说,不需要任何形式或者任何人体行为(例如像实物契约所规定交付行为)。由此可见,对实物契约而言,正如萨维尼所言:“交付自身就是一项契约。”合同生效与否直接取决于实物与否交付,而对于诺诚契约而言,合同生效与否直接取决于合同达到。一种形式(要式契约)、数种类型(八种非要式契约)构筑了前期罗马法契约体系主干,但由于列举办法产生漏洞,罗马法上又浮现了“以物换物(给付某物[债因]是为了对方给付另一物[标]),以物换做(给付某物是为了对方做某事),以做换物(做某事是为了对方给付某物),以做换做(做某事是为了对方也为自己做某事)”形式无名契约。无名契约是对“一种形式,数种类型”突破,但它不意味着当事人自己可以任意创设契约类型,因而在合同生效原则问题上也不会浮现创新。不生效力那一某些契约,即简约。简约是一种单纯合意。罗马法上不产生债,只产生抗辩。此类公司不产生当代意义上合同效力,即“单纯合意(非诺诚契约)→合同无效”模式。小结:通过罗马法上各种类型契约效力阐述,咱们会发现合同与否生效在古罗马法上几乎可以直接取决于“合法形式”。固然,诺诚契约存在似乎证明了合旨在合同生效中重要作用,但诺诚契约在罗马法中由于类型法定制约形成一种封闭体系,作用甚小。特定历史条件早就了罗马法上合同无效制度形式主义特色,以咱们当前思维也许不可理解,但不能否定其在当时历史价值,同步,笔者在此乐此不疲地陈述史料,也是要为下文构筑理论体系谋求一种历史考证。(二)近代合同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