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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疗产品侵权责任研究摘要医疗产品在使用的过程中会产生一些侵权事件,导致医患纠纷,这些事件责任的认定问题就是确定医疗产品侵权问题的关键。我国法律对医疗产品的侵权问题做出了规定,但是这些规定中还有一些不足之处。本文对医疗产品侵权责任的相关问题进行了分析,说明了现行侵权责任法规定的不足之处,并对完善法律规定的措施进行了分析。关键词医疗产品侵权责任法律规定不足完善引言《侵权责任法》第五十九条规定:“因药品、消毒药剂、医疗器械的缺陷,或者输入不合格的血液造成患者损害的,患者可以向生产者或者血液提供机构请求赔偿,也可以向医疗机构请求赔偿。患者向医疗机构请求赔偿的,医疗机构赔偿后,有权向负有责任的生产者或者血液提供机构追偿”。在医疗纠纷中,患者是弱势的一方。患者在医院输血感染疾病;患者骨折后被植入钢板,钢板却意外地断折了……由于没有相关规定,当患者受到医疗器械的伤害,患者与医院交涉,医院常理直气壮地说:医院没责任,你自己去找厂家。《侵权责任法》的规定,对患者合法权益给予了积极保护,意味着医院不能再以此理由搪塞,患者可以直接告医院,也可以告厂家。《侵权责任法》的规定,使医用产品质量损害赔偿与《合同法》及《产品质量法》的规定相统一,扩大了患者追偿的责任对象,规定了医疗机构对其向患者提供的药品、消毒药剂、医疗器械的缺陷及输入患者体内血液的合格性负有先行赔偿的担保义务,对患者行使权利提供了便利。但医疗产品责任的责任主体是多方面的,因此所涉及的法律关系就相对来说比较复杂。我们知道,医疗产品侵权比其他的侵权行为的表现形式要特殊,但是我国侵权责任法中关于该条款的内容规定的却不清楚,以至于该条款在实际操作过程中面临许多困难。因此,本文对该条款所涉及的一些理论问题进行探讨,希望对共同研究这方面的问题提供一些借鉴。一、医疗产品侵权责任概述(一)医疗产品侵权责任的性质近些年来,医疗产品损害纠纷频繁发生,在司法实务中,最大的难点就是其责任性质问题,实务界的争议是这种责任属于医疗损害责任还是产品责任。因为对这个行为的定性不同,对整个案件的司法处理也会不同。本文认为,首先可以肯定的是,医疗产品损害责任属于医疗损害责任,但其是否具有产品责任的性质还要进一步分析。产品责任是指缺陷产品造成他人损害,无论受害人是否为合同当事人,都可以依据侵权法请求损害赔偿。医疗产品损害责任是否属于产品责任,关键在于法条中所提到的医疗产品是否属于产品。《侵权责任法》第59条中规定的医疗产品包括药品、消毒药剂、医疗器械以及血液。根据我国《产品质量法》第2条的规定,产品是指经过加工、制作,用于销售的产品。药品、消毒药剂和医疗器械是医药生产厂家制造、加工后卖给医院,再由医院加价提供给患者使用的医疗产品。换句话说,这些医疗产品不仅满足加工、制作的要求,也具有销售的性质。因此,药品、消毒药剂和医疗器械均属于产品,因其缺陷所引起的损害责任也具有产品责任的性质。那么血液是否属于产品,本文认为血液不属于产品。根据《侵权责任法》第59条将血液和药品、消毒药剂以及医疗器械放在一起进行规定,显然是将血液与后三者看成具有同等的法律属性,将其视为产品,这种做法合理吗?许多学者认为,血液是由专门的采血中心提供的,这种从化验、采血、消毒检验、血型分类到包装的过程就是采血中心加工、制作的过程,而且医院给病人输血不是无偿的,具有销售性质。本文并不这么认为。血液一般是从义务捐献者的体内提取出来的,对其进行消毒检验和包装仅是检验、储存的过程,而对其进行血型分类也仅是为了方便正确使用它,并不是加工、制作。并且,在血液由血液提供机构到医院再到患者的过程中,其价格都是由法律严格控制的,公民用血所需支付费用只包括对血液进行提取、检测以及储藏等必要费用,血液提供机构和医疗机构均不得随意收费,也不得将血液卖给血液制品生产商。由此,它也不具有销售的性质。另外,血液自身的特殊性决定了它不同于产品。首先,血液给患者造成的损害一般是严重的危及生命健康的损害,很多是无法治愈的,也是很难用金钱去衡量和弥补的。而产品缺陷给病人造成的损害是相对轻微的,一般是可以治愈的,是可以用金钱衡量的。其次,血液是从人体内提取出来的,其本身质量问题,并不能像产品一样进行人为控制。再次,血液提供机构在血液检测过程中存在着“漏检率”和“窗口期”的问题,一定的漏检率是国家所允许的,例如,卫生部就允许丙肝有5%的漏检率。处于“窗口期”的病毒也是无法检查出来的,即使经血液提供机构认真检查的血液,可能仍含有病毒会给患者造成损害。因此,我们不应将血液简单地看成是产品,也不能将因不合格血液导致损害所需追究的责任视为产品责任。(二)医疗产品侵权责任的形态及归责原则1、医疗产品侵权责任的形态医疗产品损害责任的侵权责任形态是指赔偿责任在医疗机构、生产者、销售者等责任主体之间的分配或者分担的具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