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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AGE9 中山市黄圃镇大雁工业园 联合开发补充合同 合同订立时间:2003年月日 合同订立地点:中山市黄圃镇人民政府办公楼 中山市黄圃镇大雁工业园 联合开发补充合同 发包商(甲方):中山市黄圃镇工业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甲方) 承包商(乙方):汕头市建安实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乙方)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给合本工程具体情况,在原中山市黄圃镇大雁工业园联合开发合同的基础上,为进一步明确双方的义务及保证该项目开发的顺利进行,特订立补充协议,供双方共同遵守。 第一条:工程概况 工程名称:大雁工业园区内基础设施项目 工程地点:中山市黄圃镇大雁工业园区 工程内容:下水道、排污井、桥涵、路基回填及道路浇筑。 承包范围:按甲方提供的中山市规划设计的大雁工业园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图纸规定内容。 承包方式:乙方采用包工包料、包质量、包安全、包工期的方式进行承包。 第二条:工期要求 (一)总工期为600天(日历天),自2003年10月1日开工至2005年5月30日竣工止。实际开工期以甲方办妥建设施工有关批文,送达乙方之日壹拾天内计起,并以双方现场管理代表签字为准。 (二)开工前伍天,在具备开工条件下乙方向甲方发出开工通知书,每个分段工程工期的起止日期另行确定,但不得超过总工期的期限。在履行过程中,若变更设计所影响的工期或甲方责任,不可抗力等因素延误的工期,经甲乙双方签证认可后调整,以此确定竣工日期。 第三条:工程质量标准和保修期 (一)乙方必须设置混凝土搅拌站,所有的混凝土路面所用混凝土必须由搅拌站搅拌。 工程质量标准按国家现行施工验收规范达到合格以上。 (三)工程保修及保修期按建设部有关规定执行,保修期自竣工验收签字之日起计。 第四条:材料供应 工程所需材料全部由乙方采购运进施工现场或仓库。 乙方采购的主要材料(如钢材、水泥等)运到施工现场附有出厂合格证明,并同甲方现场管理代表抽样送检合格后方可使用,对送检不合格的材料由乙方自行承担。 在施工中,由于工程设计变更造成乙方采购的材料不适用,甲方必需按材料的实际采购价格回收全部不适用的材料,或经乙方同意,由甲方给予乙方适当的补偿后,不适用的材料由乙方自行处理。 第五条:项目造价的确定与结算方式 项目造价的确定:本项目造价按中介机构编制的中介预算价64,250,072.47元下浮13%后造价为55,897,563.04元作为乙方负责开发的总造价。 设计变更:甲方要求或同意变更时承包价的调整按省建设厅粤建价字[2001]35号文第二章第十六条规定处理。 合同价中已有适用于变更工程的单价,按合同已有的单价变更合同价款。 合同中已有类似于变更工程的单价,可参照类似单价变更合同款。 合同中没有适用或类似于变更工程的单价,由乙方与甲方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在施工前确定单价,不得事后协商。 其它 本次项目双方确认造价,是以甲方提供的中介预算为准,按降低13%点,由乙方完成该项目开发,如开发中出现下列问题,可以双方协商,进行调整: 如中介预算工程量与施工图纸有误差,以施工图纸工程量为准进行调整。 施工过程中,如材料价格浮动,按季经双方确认的材料总量,以原合同价与中山公布季价相比,总造价差额在±3%以内不予调整,以外按超额部分进行调整。 每一段工程竣工完成时,乙方应编出每一段工程造价结算书送达甲方,甲方应在壹拾天内审核完毕,经双方审定确认,作为每一段工程结算造价。 第六条:工程款规定支付方式 每段工程由乙方先行垫资,甲方不预付工程备料款和进度款。 乙方每完成一段工程,经双方确认该工程结算造价贰拾天内,甲方应支付每一段工程结算造价款10%的现金给乙方,其余90%的工程款在规划给乙方的土地中按每亩93000元折为亩数抵清乙方工程款(每亩93000元抵顶工程款的土地包四通一平及办理国有土地使用证的所有税费),并办妥土地使用证及相关手续给乙方。 乙方每次收取工程款时,须向甲方出具工程款税务发票。 第七条:双方责任 (一)甲方责任 负责办理施工报建、临时场地、占用道路等报批手续,费用按规定各自负责。提供本工程建设、政府等有关部门的批文复印件一套给乙方。无偿提供一块场地作为乙方的总临时场地,甲方接水、电源到场地边,分段工程不再提供临时场地。甲方提供施工图纸一式陆份及有关资料贰份、地质勘探报告贰份。 每段工程甲方要合理安排和明确工程期限,并与乙方办理有关手续。 3、开工前伍天内组织由甲乙方和设计监理等参加的施工图会审。 4、审核乙方编制的工程预算计划,并在接到预算之日起的十五天内回复乙方,以此审定的工程预算造价作为工程结算造价的依据。 5、对乙方在施工时发现设计错误提出的意见,甲方应收到书面通知的24小时内会同设计监理方进行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