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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赤道原则专项融资借款合同》及 《赤道原则专项融资承诺函》(示范文本)的使用说明 本次修订的《赤道原则专项融资借款合同》及《赤道原则专项融资承诺函》示范文本,在使用过程中应注意以下事项: 一、合同制订依据 (一)《合同法》、《商业银行法》、《贷款通则》等法律法规; (二)《固定资产贷款管理暂行办法》(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2009第2号令颁布)、《项目融资业务指引》(银监发[2009]71号)等监管规定; (三)《兴业银行适用赤道原则的项目融资管理办法》(兴银[2009]355号)、《兴业银行关于规范适用赤道原则的项目融资业务操作若干问题的通知》(兴银[2010]52号)、《兴业银行固定资产贷款管理实施细则》(兴银[2009]686号)及《兴业银行项目融资管理实施细则》(兴银[2009]724号)等本行相关制度规定。 各分行在办理具体业务时应依据上述法律法规、监管规定及本行相关制度规定办理。 二、合同适用范围 (一)项目融资借款合同 1、本示范合同文本适用于对公单笔业务; 2、本示范合同文本适用于借款人向本行申请发放的,用于借款人本外币的赤道原则项目融资借款。 根据《兴业银行适用赤道原则的项目融资管理办法》第一条规定,所谓“项目融资”,是指以投资项目的项目资产、预期收益及因收益产生的权利作为融资基础、还款来源和还款担保的融资方式。 所谓“适用赤道原则的项目融资”,应根据《兴业银行适用赤道原则的项目融资管理办法》(兴银[2009]355号)、《兴业银行关于规范适用赤道原则的项目融资业务操作若干问题的通知》(兴银[2010]52号)相关规定进行认定。 (二)项目融资承诺函 1、本示范文本适用于对公额度授信业务; 2、本示范文本适用于额度项下赤道原则项目融资的承诺函,由借款人单方出具给本行,并作为融资合同的有效组成部分。所谓的“融资合同”,可以是额度授信合同,也可以是信用证或票据等项目融资合同。 (三)借款展期 赤道原则项目融资项下的借款展期,可适用《兴业银行关于启用<固定资产借款合同>、<固定资产融资承诺函>及<借款展期合同>示范文本的通知》(兴银[2009]700号)项下本外币合一的借款展期合同示范文本。 (四)额度授信业务链接条款 额度授信项下具体业务,如需使用赤道原则项目融资借款合同的,可以在对公单笔业务示范合同文本中增加相应的主合同链接条款,由分行法律与合规职能管理部门审核通过后使用。具体条款链接可参考如下条款: “总合同 本合同为编号的《授信合同》(即总合同)的分合同,授信额度折合人民币亿仟佰拾万仟元整,授信有效期自年月日至年月日止。本次借款金额计入授信额度。” (五)合同示范文本的使用 关于固定资产借款合同、项目融资借款合同、节能减排项目融资借款合同、赤道原则项目融资借款合同示范文本的使用,根据《兴业银行关于启用<固定资产借款合同>、<固定资产融资承诺函>及<借款展期合同>示范文本的通知》(兴银[2009]700号)项下的合同使用说明执行。 (六)合同示范文本效力 本合同示范文本自颁布生效之日起,原《兴业银行关于启用<项目融资借款合同>(适用于单笔项下赤道原则项目融资的示范文本)及<项目融资承诺函>(适用于额度项下赤道原则项目融资的示范文本)的通知》(兴银〔2009〕562号)废止。 (七)合同名称修订 为了更便于与项目融资借款系列合同示范文本区别使用,本次修订了合同名称为“赤道原则专项融资借款合同”、“赤道原则专项融资承诺函”。 三、项目分类 根据《赤道原则》的要求,A类、B类、C类项目融资对合同文本有不同的要求。为了便于分行使用和管理,本次启用的合同文本统一适用于各类的项目融资,因此填写时有较多的选择项,特别是在“先决条件”及“声明与承诺”等条款设置了相应的选择条款,使用时较为复杂。各分行应根据《兴业银行适用赤道原则的项目融资管理办法》相关规定及总行关于适用赤道原则的项目融资分类认定,结合本使用说明,准确选择相应的条款要求借款人遵守并执行。 四、项目融资借款合同 (一)定义与解释 定义与解释条款是对示范合同中的相关需要解释的词汇的概念,如“债权”、“借款利率”、“环境与社会影响评估”、“环境与社会管理系统”、“受影响社区”、“重大交易”、“重大事项”等,除非立约双方另有书面约定,则按照合同约定的定义进行解释,以简化合同内容,避免当事人对此产生争议。 (二)借款金额 本次启用的示范合同采取本外币合一的方式,在使用时应先确定借款币种再填写借款金额。“借款金额”是指借款本金,不包括应收利息以及其他费用。借款金额应当根据本行授信批准的金额填写,填写的借款金额应当使用大写。 (三)借款用途 借款用途指借款使用的目的,是借款合同的法定条款,其作用主要在于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