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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债发行论文【摘要】在西方发达国家,地方政府发行国债的现象十分普遍,而在我国,这一行为至今还属于“禁区”。虽然财税法学界曾对此进行了多次广泛而深入的讨论,但在我国现行法中,仍未赋予地方以自己的名义发行债券进行筹资的权利。但是,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和改革的不断深入,地方要求取得国债发行自主权的呼声日益高涨。在此背景下,我们需要对地方能否发行国债的问题做出更现实的分析,以明确当前的国债制度改革应当何去何从。【关键词】国债发行地方国债发行一、国债发行制度简介1、中国的国债发行制度国债是国家公债的简称,是指财政部代表中央政府发行的以人民币支付的国家公债,包括具有实物券面的有纸国债和没有实物券面的记账式国债,它是国家为维持其存在和满足其履行公共职能的需要,在有偿条件下筹集财政资金时形成的国家债务。国债的性质是一种国家负担的金钱债务,是国家与国债买受人之间的债权债务关系。但国家和一般债务人不同,其“举债”的方式要受到种种限制,表现在发行问题上,就是国债的发行从实体到程序都受到法律的严格控制。国债发行的种类、规模、方式,都要列入政府的财政预算,直接由立法机关进行审查。我国国债发行制度的一个突出特点是由中央政府对国家预算进行编制,对国债的发行由中央统一安排和部署,地方只起到贯彻执行的辅助作用,没有单独的“举债权”。这种制度是在我国的计划经济体制下形成的。因为计划经济要求将一切国民经济的相关活动纳入计划,而财政权尤其是国民经济运行的根本权力保障之一,如果国家允许地方政府随便发行国债,则势必对国家计划的统一性和国民经济运行的稳定性产生不利影响。所以国家将国债发行权牢牢控制在手中。而当前时期,我国经济制度正从计划经济向市场经济转轨,许多权力正在逐渐放开。国债发行作为调整宏观经济运行的有力手段,也应当扩大其作用范围。仅中央政府进行国债发行,不足以及时和适当地对经济的运行情况做出反应,财政本身的宏观调控作用要求国债发行制度的进一步灵活和放开。2、他国国债发行制度简介西方主要发达国家的国债发行权普遍下放到了地方,中央除了自身发行国债以外,还对地方国债的发行起到一定的监督和管理作用。日本的《地方财政法》规定,地方政府可以发行国债,但必须是用于基础设施建设方面的专项投入,而不能仅仅为了解决政府暂时面临的财政危机,通过不断举债扩大财政赤字,增加政府信用风险。地方发行国债还要经过地方议会的审查和批准,并受到中央政府发行额度的限制,报经中央政府同意方可发行。美国的国债发行由联邦政府和州政府共同完成,由联邦政府负责其中的大部分。州政府虽然不在发行数量上占据优势,但却有着相当重要的地位。根据美国宪法,州政府有权自行制定州年度预算方案,其中即包括了州地方国债的发行方式及额度,经州议会批准后即可生效,但一般也向联邦财政部上报。二、地方国债发行的必要性1、国债发行是地方提供公共服务的需要正如中央政府是为了全国人民对公共服务的需要而设立的,地方政府的主要职责之一也是向地方辖区内的民众提供公共服务。地方相对于中央来说,是在一个较小的地域范围内享有一定自主权的实体。因此,其在公共服务方面也应有一定的设定范围和实施方式的权力。在地域范围内对地方消费者的共同消费、地方交通、地方城市基础设施建设、地方行政事务管理等事项,地方政府应有自主决定权并能够依法自筹资金。而在资金筹集当中,最常用的办法就是税收和债务。地方一般应以税收为资金的基础来源,债务为辅助手段。但由于我国的现实是,中央近年为了加强对地方行为的控制、防止分裂,不仅缩小了地方的税收权限,也减少了地方税收的相对数量。与之形成鲜明对比的是,随着经济的快速发展,地方提供的公共服务的数量和质量也在大幅度提高,资金需求迅速扩大。这样,就造成了地方财政缺口的扩大,引起了财政赤字的风险。所以,应当允许地方在税收之外,通过发行国债来筹集所需资金,解决地方公共服务资金的供需矛盾。2、国债发行是地方进行宏观调控的必要手段从资金支出来看,地方政府支出也是全国财政支出的一部分,在地域范围内对社会经济同样具有宏观调控作用。因此,让具备一定条件的地方政府发行一定数量的国债用于扩大地方财政支出,不仅可以拉动地方经济的加速发展,同时可以通过地方经济的活跃,搞活“全国一盘棋”。由于各个地方的具体情况不同,所需资金的数量和投入方向也千差万别,所以应当由地方自主决定发行的数量和用途,只要在法律法规和中央政府规定的限度内即可。否则,中央政府“大包大揽”,替各地政府发行统一方向和数额的国债,就会导致各地的财政盈亏状况混乱和投资项目的混乱。这不是正确的“宏观调控”手段,而是对宏观调控的误用,把地方财政导向了尴尬境地:既不能白白拿到分配的国债却不投入实际使用,又只得将其投入本地回报率低、效益差的行业企业中,这就造成了国债资金无法有效、充分地利用,是对社会和人民的不负责任和浪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