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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有控股上市公司实施股权激励工作指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指导和规范国有控股上市公司实施股权激励,完善股权激励审核和备案程序,强化政策执行和监管力度,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国有资产法》等法律,以及国务院国资委、财政部《关于印发<国有控股上市公司(境外)实施股权激励试行办法>的通知》(囯资发分配〔2006〕8号)、《关于印发〈国有控股上市公司(境内)实施股权激励试行办法〉的通知》(囯资发分配〔2006〕175号)和《关于规范国有控股上市公司实施股权激励制度有关问题的通知》(囯资发分配〔2008〕171号)等有关文件的规定,制定本指引。第二条本指引适用于股票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境外上市的国有控股上市公司(以下简称上市公司)。第三条上市公司国有控股股东应当依法履行出资人职责,按照本指引要求指导上市公司制订规范的股权激励计划,并根据履行国有资产出资人职责的机构意见,审议表决上市公司股权激励计划。第四条本指引所称股权激励,是指上市公司以本公司股票或者其他衍生权益为标的,对上市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他技术骨干和管理骨干实施的中长期激励。第五条上市公司实施股权激励应当遵循以下指导原则:(一)坚持依法规范,公开透明,遵循相关法律法规和上市公司章程规定;(二)坚持维护股东利益、公司利益和激励对象利益,促进国有资本保值增值,保障中小股东利益,保持上市公司的可持续发展;(三)坚持激励与约束相结合,风险与收益相对称,适度强化对上市公司管理层的激励力度;(四)坚持从实际出发,审慎起步,循序渐进,不断完善。第六条境内、境外上市公司实施股权激励应当分别具备囯资发分配〔2006〕175号、囯资发分配〔2006〕8号文件规定的条件,同时还应当按照囯资发分配时,除考虑限制性股票赠与部分的当期价值(授予价格与个人认购价格的差额)外,还应当考虑赠与部分未来增值收益。上市公司实行业绩股票激励方式的,应当按照业绩股票的授予价格确定单位业绩股票的公允价值。第七条国有控股股东应当增强法制观念和诚信意识,遵守法律法规,执行国家政策,维护出资人利益。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实施股权激励计划过程中应当诚实守信,勤勉尽责,维护上市公司和股东的利益。第二章股权激励计划的拟订第一节一般规定第八条股权激励计划应当包括股权激励方式、标的股票种类和来源、股权激励对象、实施股权激励的业绩条件、权益授予数量、授予(行权)价格及其确定方法、计划有效期,以及行权时间或者解锁期限等内容条款。〔2008〕171号文件要求,进一步健全和规范法人治理结构。第九条上市公司股权激励方式包括股票期权、股票增值权、限制性股票、业绩股票以及法律、行政法规允许的其他方式。其中股票期权、股票增值权属于期权激励,限制性股票、业绩股票属于实股激励。上市公司原则上应当釆取单一的股权激励方式,对同时采用两种及以上激励方式的,应当聘请独立财务顾问对其方案的必要性、科学性和合理性发表意见。第十条境内上市公司可以选择期权激励或者实股激励方式。境外上市公司原则上选择期权激励方式,其中股票期权适用于境外注册、囯有控股的境外上市公司(以下称境外红筹股公司);股票增值权适用于发行境外上市外资股的上市公司(以下称境外H股公司)。股票增值权应当由公司统一管理,公司业绩达标后统一组织行权,并根据激励对象个人业绩完成情况兑现收益。上市公司应当以期权激励机制为导向,根据实施股权激励的目的,结合所处行业及企业特点确定股权激励方式。鼓励上市公司借鉴国际通行做法,探索实行业绩股票等以未来业绩提升为导向的中长期激励方式。第十一条上市公司在确定标的股票来源时,应当坚持“着眼增量、慎用存量”原则,根据企业实际情况,釆取向激励对象发行股份(增量)、回购本公司股份(存量)以及法律、行政法规允许的其他方式,不得仅由囯有股股东等部分股东支付或者无偿量化国有股权。境内上市公司釆取公司回购方式的,其决策程序、购股资金来源,以及授予时间等应当符合《公司法》第一百四十三条规定。境外上市公司确定实施股权激励所需标的股票来源,应当符合境外上市规则。第十二条上市公司应当建立健全业绩考核体系和考核办法,并以业绩考核指标完成情况作为实施股权激励的业绩条件。公司业绩考核目标应当由股东大会确定。有关业绩考核指标和目标水平确定等具体要求,按照本指引第四章规定执行。第二节股权激励对象第十三条股权激励对象原则上限于上市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对上市公司经营业绩和持续发展有直接影响的技术骨干和管理骨干,不得随意扩大范围。第十四条股权激励的重点是上市公司的高级管理人员。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外人员成为激励对象的,上市公司应当根据企业发展需要、岗位职责、绩效考核等因素综合考虑和评估,并逐一说明其与公司业务或者业绩的关联程度,以及其作为激励对象的合理性。高新技术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