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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完整word版)论我国劳动争议处理制度的现状及完善(完整word版)论我国劳动争议处理制度的现状及完善(完整word版)论我国劳动争议处理制度的现状及完善新疆电大开放教育实用法律基础课程论文姓名__________学号_________专业_______学校____________课程论文题目论我国劳动争议处理制度的现状及完善成绩__________________评语:成绩评定教师签名:年月日论我国劳动争议处理制度的现状及完善摘要我通过对实用法律基础的学习,让我更加的懂法、了解我国的法律,现对我国劳动争议处理制度的现状及完善进行论述。我国近些年来劳动争议案件逐年增加,而现行的劳动争议处理模式已不能满足现代解决劳动争议的需求,本文对现行的争议处理模式进行分析并指出其缺陷,在将劳动争议分为“权利争议、利益争议”的基础建立“裁审分离,各自终局”的双轨制。关键词:劳动争议处理体制缺陷争议分类裁审分离各自终局导入语劳动争议处理体制,又称劳动争议处理体系,是指由劳动争议处理的各种机构和方式在劳动争议处理过程中的各自地位和相互关系所构成的有机整体。一套良好的劳动争议处理体制的高效运行,对于出现的大量劳动争议的解决,其作用是毋庸置疑的。另一方面,倘若争议处理体系无法适应妥善处理这些争议的需要,那么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就得不到保障,而这势必影响劳动者的工作积极性,进而影响整个社会的经济发展。一,我国劳动争议处理制度的概述我国现行的劳动争议处理模式是“一裁两审”体制,根据我国的劳动法的规定,解决劳动争议的方式有四种:协商、调解、仲裁和诉讼。由于协商手段不属于法律调整的范围、故本文中就不作论述。因此,我国现行的劳动争议处理机制可以概括为“一调、一裁、两审"。《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以下简称《劳动法》)第79条规定:“劳动争议发生后,当事人可以向本单位的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申请调解;调解不成,当事人一方也可以直接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对仲裁裁决不服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一九九三年七月六日国务院发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劳动争议处理条例》第6条也规定:劳动争议发生后,当事人应当协商解决;不愿协商或协商不成的,可以向本企业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申请调解;调解不成的,可以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当事人也可以直接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对仲裁裁决不服的,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上述规定的实施,标志着我国劳动争议处理体制“一调一裁两审"制度的确立,调解当属自愿,而仲裁则必为前置程序,简称“一裁两审”体制。在九十年代,这种争议处理制度为缓和劳资矛盾稳定社会秩序做出了很大贡献.但是,随着社会的发展、经济体制改革的不断深化,人们的法制观念不断得到提高,劳动争议呈现出前所未有的多样性和复杂性,使“一裁两审"体制越来越不能满足处理劳动争议的需要.二、现行劳动争议处理体制中存在的问题(一)实行强制仲裁违背了当事人意思自治的原则,且限制了当事人的诉权的行使。首先,仲裁是一种非行政、非诉讼的纠纷解决方式,自愿原则是仲裁的一个重要原则,即是否启动仲裁程序由当事人自主决定、自由选择,这是当事人对自身实体权利的处分。只有当事人在纠纷发生前已经签订了仲裁协议或者纠纷发生后达成了仲裁协议的,仲裁机构才能受理。但在我国现行的劳动争议处理机制中,只要一方当事人提出了仲裁申请,仲裁机构即可受理,另一方当事人的意愿完全不被考虑在内,这带有明显的强制仲裁的特征.其次,诉权是公民权利的重要内容,任何公民在遭遇法律争议时均有权请求国家给予司法保护。在各种司法保护形式中,仲裁与审判各具特色,应当允许当事人选择。然而,现行模式以劳动争议仲裁作为劳动争议诉讼的前置程序,实质上限制了当事人的诉权,当事人不得不耗费时间和金钱获得一纸仲裁裁决书后,才能站在审判庭上主张受到伤害的劳动权益,这显然是对当事人自由意志的不当限制,不利于对当事人劳动权益的保护.最后,根据司法最终解决的原则,当事人向法院起诉直接关系到其劳动权益能否得到实现。而仲裁是诉讼的前置程序,一旦仲裁委员会由于主观认识上的原因将本应受理的劳动争议拒之门外,则人民法院也不能立案受理,这就在实质上剥夺了当事人的诉权的行使,使劳动者的权益不能通过公力救济的方式获得保护。(二)调解组织的作用弱化,调解协议缺乏法律效力。首先,我国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是用人单位按规定在本单位内部设立的机构,由职工代表、用人单位代表、用人单位工会代表等人员组成。我国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是由“本单位内部设立”,工会委员会与用人单位关系休戚相关,工会代表在调解中的主体身份受到质疑。因此,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地位的中立性值得怀疑,企业劳动争议调解组织形同虚设,调解作用弱化。其次,劳动争议调解属于一种民间调解,是非强制性的,调解协议的达成完全靠当事人的自愿,调解协议的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