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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析《自由秩序原理》中的法治思想摘要:哈耶克是二十世纪自由主义的重要代表人物之一,主张“法治下的自由”。本文拟就哈耶克在《自由秩序原理》中的法治思想作一简要分析,试对哈耶克法治思想的理论基础和基本内容作简要梳理。关键词:哈耶克法治自由哈耶克是二十世纪自由主义的重要代表人物之一,一贯主张“法治下的自由”。他相信没有法律就没有自由,并在多部著作中阐述了他的法律哲学和法治思想。在《自由秩序原理》中,哈耶克详细论述了其法治思想的理论基础,从法律属性、宪政、权力分立的原则等方面阐述了其法治思想的主要内容。一、哈耶克法治思想的理论基础在《自由秩序原理》中,哈耶克明确提出了他的自发秩序的理念,并分章逐节地对自发秩序中的自由、进步、法律和计划经济作了详细论述。哈耶克的法治思想也是在自生自发秩序的框架下展开的,以无知的知识观、文化进化论和自由价值观为理论基础。1.无知的知识观哈耶克认为必须承认人对于文明运行所赖以为基础的诸多因素往往是处于不可避免的无知状态中。这种状况源于两个方面:一方面,人的心智本身是文明的产物,而人的心智对于构成其自身的大部分经验并不意识;另一方面,任何个人心智有意识把握的知识都只是特定时间有助于其行动成功的知识的一部分。知识以分散的、不完全的,甚至于是彼此冲突的信念的形式散存于个人之间,知识的分工特性使个人对于人类社会存在的大部分知识必然处于一种无知状态之中。哈耶克进一步指出:人的知识不能仅限于科学知识等种种不同种类的理性知识,还应包括人们对于环境做出的一切调适,即包括种种理性不及的因素,如习惯、技术、偏好、态度、工具制度等。这些理性不及的因素是人类行动不可或缺的基础,而又恰恰这些因素是人们的智识达不到的,是人无知的部分。正因为如此,随着知识的增长,人的有意识的知识从而也是人的无知的范围也在不断地增加和扩大。正如哈耶克所说:“人类的知识愈多,那么每一个个人的心智从中所汲取的知识份额亦就愈小。我们的文明程度愈高,那么每一个个人对文明运行所依凭的事实亦就一定知之愈少。知识的分工特性,当会扩大个人的必然无知的范围,亦即是个人对这种知识中的大部分知识必然处于无知的状态。”[1](p25)正是承认无知是不可避免的状态,所以哈耶克才认为人的理性是有限的。一方面,人要依靠人的理性去认识文明,人类具有采取行动创造文明的知识基础;而另一方面,人们又不能凭借有限的理性去设计文明,去建构文明的进程。2.文化进化论哈耶克承继了亚当·斯密和M·博兰尼的理论,提出了他的自发秩序论。哈耶克从知识传播和知识传承两个方面来说明文明的进程,提出了自发社会秩序的两种类型。同时代的人之间就其行动所依赖亦为基础的信息所进行的传播是知识传播,每一个拥有分散知识的社会成员单独自发地与不断变化的环境相调适,从而构成一定的社会秩序。这样的自发秩序可称作“行动结构”(邓正来语)。而时间上的知识传承则是人类累积的知识在时间上的传承;它是人类社会在整体上的文化进化,在这一过程中,人们的经验世代累积逐渐形成人们习惯遵守的道德传统、法律制度、习俗习惯等一般性规则。这些一般性规则成为人们能够运用的“工具”,都是经验演进的结果,都是人之行动而非人之设计的结果。这样的一个进化的过程是规则系统演进并形成自发秩序的过程。我们所说的文化进化论,就是哈耶克从“人类进步的历史全景”所出的文化进化理论。进化论认为,文明是经由不断试错日益积累而艰难获致的结果,是经验的总结。其中一部分是世世代代相传下来的明确知识,但更大一部分是被证明为较优越的制度和工具中的经验。这一部分“文化既不是自然的也不是人为的,既不是通过遗传承继下来的,也不是经由理性设计出来的。文化乃是一种由习得的行为规则,因此,这些规则决不是‘发明出来的’,而且它们的作用也往往是那些作为行动者的个人所不理解的”。[2](P500)这一个规则系统及其进化的过程乃是一种理性不及的过程。在哈耶克看来,像道德和法律这类规则,就产生于这样一个过程。而像法律这样的规则也是在这样的进化过程中逐渐调适而得以发展。3.自由的价值观哈耶克认为,自由的价值在于为并非出于设计的发展提供了机会。自由赋予了文明以一种创造力,赋予社会以进步的能力。自发的社会秩序能产生有助益性所依赖的一个重要的因素就是自由,因而自由是自发社会秩序存在的必要条件。哈耶克继续指出,自由的存在以一般性规则为必要条件。他说,自愿性规则的遵循是自由社会得以有效运行不可或缺的条件。因而,人应当服从于一般性规则的统治而非人的统治,亦即应当由法治而非人治支配整个社会的运行。这也正是哈耶克一贯主张的“法治下的自由”的核心观点所在。以上三点是哈耶克法治思想的主要的理论基础。正如哈耶克所说,由于无知状态不可避免,所以人们才需要自由;由于人的理性有限,人们才不能仅凭理性建构文明及其进程。人们只能在遵循一般性规则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