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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地方政府融资平台的法律治理论地方政府融资平台的法律治理论地方政府融资平台的法律治理论地方政府融资平台的法律治理自2010年以来,中央政府及监管部门对于地方政府融资平台的监管与治理力度不断加大,通过近年来多管齐下的规范与治理,地方政府融资平台负债规模迅猛膨胀的势头基本得到遏制,之前所积聚的巨量风险正在得到逐步缓释,总体可控已成为官方描述地方政府融资平台风险的普遍观点。从表面上看,地方政府融资平台风险有所缓解,但从深层次看,催生地方政府融资平台发展及地方债务恶性膨胀的体制性因素仍未根本根除,推高平台负债的影响因素依然有增无减,削弱地方政府融资平台还款来源的各类问题依然存在,地方政府融资平台的偿债高峰期也还将持续。在宏观经济金融形势下行的背景下,地方政府融资平台的风险防控之堤正不断受到冲击.特别是在2011年以来,宏观经济下行趋势明显,实体经济复苏缓慢,部分地区由于地价、房价涨幅回落,地方政府十分依赖的土地财政也正日益枯竭,地方财政收入增速下滑趋势难以抑制.从区域结构来看,部分中西部地区平台、低层级平台面临较大偿债压力,即便在东部沿海等传统发达地区,县级及以下财政靠负债运转的现象也不在少数.从整体来看,不仅地方政府融资平台的负债压力有增无减,其所面临的风险也正向金融系统传导,随着地方政府融资平台负债规模的持续增加,风险结构的日趋复杂,其对银行业的挑战也将日益显现.2014年8月,《预算法》修订案的四审稿已经全国人大审议通过,并将于2015年1月起实行。尽管在该次修订中,中央可赋予地方政府一定限度内的地方发债权限,但发债主体的准入门槛高,发债程序尤为严格,同时也有用途限制.可见,中央对地方政府发债的态度依然谨慎。而结合我国的现实状况,短期内,要使地方政府发债取代地方政府融资平台,也并不现实,对目前数量巨大的地方政府融资平台的存量债务的化解也更需时日。同时也应看到,《预算法》第四稿修订案对于地方政府发债仍有许多需要完善之处,关于如何通过完善地方政府发债体系来治理地方政府融资平台,依然需要开展进一步的研究。可见,地方政府融资平台在理论与实践中的各种问题,依然复杂;对于其治理,依然任重而道远。那么究竟应该如何认识融资平台在理论与实践中的各种问题,并针对这些问题,对其进行相应治理?围绕这些问题,本文展开了研究与讨论.在研究的过程中,本文以政府和市场的关系这一理论基点出发,以“政府-市场-社会中间层”的三元框架为依据,对地方政府融资平台的经济法主体定位问题进行了论证,对地方政府扩大负债规模,地方政府融资平台加大融资力度背后的行为动因,对地方政府融资平台在现实中的行为模式及其可能产生的风险进行了探究。以此为依据,本文尝试运用法律思维,探索治理地方政府融资平台的有效路径,围绕制度环境、监管机制以及微观治理等三个维度,从宏观、中观和微观三个视角,提出了对地方政府融资平台法律治理的建议与构想。在具体的论述中,本文从地方政府融资平台的主体研究入手,在第一部分,以政府与市场关系为理论基点,提出对地方政府融资平台的研究应适用“政府—社会中间层-市场”的三元框架,进而得出了地方政府融资平台在经济法主体定位上应属于类社会中间层主体的结论,并在此基础上,对地方政府融资平台法律治理的必要性展开论证.以此为延伸,在第二部分,本文进一步从实践入手,对地方政府融资平台的行为动因与行为机理进行分析.在行为动因上,以我国财政与税收体制视野,分析了影响并决定融资平台产生与迅猛发展的根源性因素,在行为模式上,从直接融资、间接融资和融资模式创新等三个维度,梳理探究了融资平台的行为模式与内在机理,并对其在实践中所可能带来的风险进行了剖析,引出了地方政府融资平台法律治理的路径问题。对于如何全面治理地方政府融资平台,本文围绕制度环境、监管机制以及微观治理等三个维度展开.在第三部分,以制度环境为视野,致力于从根源上找到融资平台治理的方法。针对地方政府融资平台产生发展的制度性动因,从进一步完善我国财政税收体制的分税制体系、放开地方政府自主发债以及强化财政预算阶段等方面,探究了如何对我国地方政府融资平台从法律源头开展治理。第四部分,从监管角度入手,探索构建一套疏堵结合的地方政府融资平台监管体系.基于当前的制度现实,以及可预见的制度变革,在对现行地方政府融资平台监管制度全面评析的基础上,重点从进一步完善立法、构建对地方政府融资平台的监管规范体系;进一步明确对地方政府融资平台的监管主体,设立专门监管主体予以专门监管;进一步厘清地方政府负债的管理模式;进一步健全对地方政府融资平台的监管机制等四个方面对强化地方政府融资平台中观治理提出建议,试图全面构建起一套针对地方政府融资平台的堵疏结合的监管体系。第五部分,在微观层面,着眼地方政府融资平台业日常运行中个公司治理问题与融资法律问题,致力于找到完善融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