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买到二手车如何维权买到二手车如何维权为家庭生活消费需要购买汽车,发生欺诈纠纷的,可以按照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处理。那么,关于买到二手车如何维权呢?下面是小编为大家整理的相关知识,欢迎大家参考学习。案情简介日前,山东省济宁市中级法院对备受关注的汽车4s店销售欺诈案作出二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原告刘某(化名)将车退回,被告4s店将购车款12.8万元退还给刘某,同时赔偿38.4万元。家用轿车“退一赔三”案迅速引起媒体、汽车销售行业和法律界的广泛关注。2014年5月7日,济宁市民刘某在位于济宁市高新区的一家汽车4s店购买了一辆家用轿车,双方签订《汽车买卖合同》,当天付款、当天交车。就在刘某提车40多天时,该车意外被一辆电动三轮车剐蹭。维修车辆时,刘某被告知这辆“新车”竟然“补过漆”。随后,刘某带着疑问找到4s店销售人员反复交涉,该店一名经理最终承认这辆车“的确经过二次喷漆处理”,但对于二次喷漆是在哪个环节发生的表示“不清楚”,并有意将责任推给汽车厂家,甚至质疑是刘某“补了漆”。由于双方始终没达成一致意见,同年7月,刘某将4s店告上法庭。案件还没审理,刘某又遇到了生气的事。按合同约定,新车售出6个月内可以享受免费首保。11月3日,她把车开到省城济南的同类型号汽车4s店进行“首保”,工作人员却说这辆车已过了“首保期”。明明是5月7日买的新车,可这家4s店的系统中却显示销售日期是1月28日,车主也另有他人,联系方式也不是自己的。刘某根据4s店记载车主王某的联系方式,拨通电话,对方问复,这车的确在1月28日卖给过他,后来因为小毛病太多给退了。这下刘某全明白了,自己买的“新车”居然是一辆二手车,4s店却一直隐瞒真相。对隐瞒真相行为如何定性问:隐瞒汽车曾被销售的事实,是否构成销售欺诈?答:根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23条第3款规定,经营者提供的机动车、计算机、电视机、电冰箱、空调器、洗衣机等耐用商品或者装饰装修等服务,消费者自接受商品或者服务之日起6个月内发现瑕疵,发生争议的,由经营者承担有关瑕疵的举证责任。根据刘某提供的照片、电话录音等证据能够认定,4s店在出售车辆时,隐瞒了该车曾经出售的事实,这一点证据链完整,事实认定清楚。车的瑕疵就是在购买后6个月内发现的,按照法律规定,关于车辆被二次补漆的事实,举证责任在销售方,但销售方没能举证,应承担举证不能的责任。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规定了消费争议解决的5条渠道,其中一条就是“向法院提起诉讼”,本案正是以法院判决的方式判定经营者需承担“退一赔三”的责任;而且是终审判决,如果经营者不执行,法院可以强制执行,对消费者保护的力度很大。答:为家庭生活消费需要购买汽车,发生欺诈纠纷的,可以按照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处理。汽车销售者承诺向消费者出售没有使用或维修过的新车,消费者购买后发现系使用或维修过的汽车,销售者不能证明已履行告知义务且得到消费者认可的,构成销售欺诈,消费者要求销售者按照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赔偿损失的,法院应予支持。去年3月15日实施的修改后的.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将原先规定的“退一赔一”改为“退一赔三”——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有欺诈行为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增加赔偿消费者受到的损失,增加赔偿的金额为消费者购买商品的价款或者接受服务费用的三倍。这一修改加大了对销售假冒伪劣产品的处罚力度,旨在调动消费者维权的积极性,强化经营者规范经营的义务。销售欺诈如何举证问:仅凭消费者举证,法院是否可以认定欺诈成立?答:为减轻消费者的举证负担,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引入了举证责任倒置。本案中,消费者2014年5月7日购买汽车,后发现该车维修过,同年11月3日发现该车曾存在销售记录,时间恰好在6个月内,故经营者需要承担举证责任,证明自己和该车的维修记录没有关系,也没有二次销售。经营者无法举证,法院因此裁定欺诈成立。答:可以说,举证责任倒置是消费者胜诉的一大关键,销售欺诈确定后,判决“退一赔三”就顺理成章了。这起判决体现了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两大亮点,一是举证责任倒置,一是欺诈惩罚性赔偿,所以我认为,这是一个很经典的判决。以前,在涉及汽车、房地产之类的高价商品欺诈时,法院一般很少判惩罚性赔偿,主要是金额较大,怕经营者不满。近年来,此类惩罚性赔偿的判决多了起来,说明法院更加重视消费者权益的保护,这是十分可喜的进步。如何降低消费欺诈风险问:作为消费者,如何维护自身权益?答:据了解,目前我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