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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建立水土保持论国内民事诉讼证明责任制度反思与重构范光亮罗朝栋摘要:本文通过阐述国内民事诉讼证明责任分层理论,结合实践,阐明了当代证明责任概念本质,指出了证明责任与举证责任区别;在分析了国内民事诉讼证明责任制度错误与缺憾之后,从裁判办法论角度出发,提出并论证了重构证明责任制度基本观点和重大意义。本文通过对当代证明责任概念、裁判三段论、裁判办法论有关阐述,揭示了“祈求权规范—证明责任—主张责任—举证责任—裁判规范”诉讼逻辑,并指出遵循该诉讼逻辑所必要坚持裁判原则。建立当代证明责任理论是建立当代证明责任制度前提,没有当代证明责任理论指引,就无法建立当代证明责任制度;要建立当代证明责任理论,一方面要定义一种对的当代证明责任概念。证明责任是一种专业性、技术性很强,同步也极具复杂性诉讼法学概念,它在诉讼中起到了联系实体法与程序法桥梁作用,是证据制度核心内容。自有诉讼历史以来,审理案件法官,为了作出公正裁判,都得根据法定裁判办法进行裁判,因而,都十分注重证明责任理论与实践。从罗马法起至1883年前,举证责任都是指行为责任。自德国学者尤里乌-格拉查发掘出了证明责任本质---客观证明责任①之后,证明责任才作为成果责任而与举证责任相区别。举证责任是行为责任,证明责任是成果责任,举证责任与证明责任是两个不同概念②。德国天才罗森贝克在对实体法作进一步研究时发现,实体法隐藏着分派法律风险规范—证明责任规范③。法官理性、智慧与法定证据制度约束对抗导致了自由心证革命,自由心证成果产生了真伪不明,法官不能回绝裁判原则,催生理解决真伪不明问题裁判办法---证明责任裁判,从此,历史上裁判制度,有神意裁判,有法定证据制度裁判,当代诉讼有证明责任裁判。证明责任规范与自由心证主义、证据裁判主义相结合,共同构成法官裁判案件裁判规范。因此说,证明责任是事关裁判全局制度,这个制度出错,就会使整个案件诉讼过程与成果都大不同样,甚至相反,因而,法学界公认证明责任制度是“民事诉讼脊梁”。一、对国内民事诉讼证明责任制度反思。(一)国内未真正建立起当代证明责任法学理念。当代证明责任这一概念是建立在证明责任分层理论基本之上。证明责任分层理论是证明责任理论基本理论。从罗马法开始,直至1883年前,德国法学家尤里乌-格拉查将“证明责任”分为主观证明责任概念与客观证明责任概念之前,证明责任都是指主观证明责任,也就是举证责任。德国学者将证明责任划分为主观证明责任与客观证明责任后,又将抽象证明责任与详细证明责任相结合,创造了科学而完整证明责任分层理论。因而,客观证明责任是证明责任本质,就是当代证明责任。主观证明责任是从当事人视角观测客观证明责任,是客观证明责任在详细诉讼中投影。证明对象是诉讼证明第一种中心环节,没有证明对象就没有诉讼证明;证明责任对象是证明责任第一种中心环节,没有证明责任对象就不存在证明责任。证明责任对象是祈求权据以成立不可或缺法律要件事实。该证明责任对象不但应当由当事人举证予以证明,并且,在证明之前,要先行主张,没有主张,举证行为便成“无放矢”,因此,应当主张在先,举证在后,履行主张责任是履行举证责任前提,设立举证责任应以设立主张责任为前提条件。因而,从诉讼证明理论逻辑④出发,笔者以为,证明责任理论应划分为三个层次:第一层次是证明责任,第二层次是主张责任,第三层次是举证责任,这三项责任来源于祈求权,终结于裁判权。前一种层次是后一种层次前提,后一种责任是此前一种责任为依照。当事人祈求权所根据法律要件是确立证明责任对象依照,证明责任对象是确立主张责任对象依照,证明责任对象是拟定举证责任范畴依照。因而说,从诉讼证明逻辑来说,证明责任决定主张责任和举证责任,主张责任是联接证明责任与举证责任逻辑中介,举证责任是证明责任在详细诉讼中投影;并且,主张责任先于举证责任,主张责任存在乎义和证明责任存在乎义是一致,由于两者对象即要件事实与承担法律风险都是同样。证明责任是成果责任,也就是客观证明责任,客观证明责任是证明责任本质所在;举证责任是行为责任,也就是主观证明责任,是证明责任在详细诉讼中投影。客观证明责任在实体法律规范已作预先分派,在整个诉讼过程中不发生转移问题,但主观证明责任却会依照法官心证变化在双方当事人之间不断地进行转换,并推动诉讼程序进行。证明责任分层理论是是当代证明责任理论核心问题。客观证明责任是一种成果责任,它是在要件事实浮现真伪难辩状态时,法官据以作出裁判根据,它与当事人诉讼证明与举证活动没有直接关系。“责任”一词是对诉讼当事人行为评价,既然客观证明责任独立于详细诉讼和当事人证明活动,那客观证明责任与“责任”一词也没有多大关系。因而说,客观证明责任既与举证活动无关,也与证明活动无关。由于,客观证明责任是一种事先由法律预置好风险分派形式,即对作为小前提纲件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