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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中华人民共和国人事管理大事年表一九四九年九月二十一至三十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第一届全体会议在北京召开。这次会议是在普选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召开之前,代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职权,宣布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出席这次会议代表共662人。会议一致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共同大纲》、《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央人民政府组织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组织法》。《共同大纲》宣布中华人民共和国是以工人阶级为领导、以工农联盟为基本、团结各民主阶级和国内各民族人民民主专政国家,拟定了新中华人民共和国政权机关、军事制度、经济政策、文化教诲和外交政策总原则。十月二十一日中央人民政府政务院成立。政务院设政治法律委员会、财政经济委员会、文化教诲委员会、人民监察委员会和21个部、3个会、4个署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银行、中华人民共和国科学院和秘书厅。十一月四日中共中央组织部发出《关于干部鉴定工作规定》。《规定》指出,干部鉴定是干部在一定工作或学习期内各方面体现检查和总结。每隔一年左右时间,各地均须对其所属干部进行一次鉴定。十一月九日中共中央作出《关于在中央人民政府内建立中华人民共和国共产党党组决定》。《决定》指出,为了实现和加强中华人民共和国共产党对中央人民政府领导,根据党章规定在中央人民政府中担任负责工作共产党员构成党组。在中央人民政府委员会、人民革命军事委员会及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政协全国委员会担任负责工作党员之间不设党组,而由中央政治局直接领导。政务院成立党组。最高人民法院及最高人民检察署成立联合党组。十一月九日中共中央发出《关于在中央人民政府内组织中华人民共和国共产党党委会决定》。《决定》指出,在中央人民政府机关内组织党委会。党委会将保证行政任务完毕,并负责管理政府内部党员干部政治生活。十一月二十八日政务院第8次政务会议通过《关于任免工作人员暂行办法》。《暂行办法》对中央人民政府委员会与政务院任免人员权限范畴分别作了详细规定。十二月二日中央人民政府委员会举办第4次会议,通过和发布《中央人民政府及其所属各机关组织原则》、《省各界人民代表会议组织通则》、《市各界人民代表会议组织通则》和《县各界人民代表会议组织通则》。十二月十八日政务院第11次政务会议通过和发布《大行政区人民政府委员会组织通则》(大行政区军政委员会合用此组织通则)。《通则》规定,大行政区人民委员会是政务院领导地方政府工作代表机关。十二月中共中央组织部发出《关于县以上政府设立专管干部工作组织问题对华东局组织部答复》,规定县以上政府暂设人事处或人事科以专管干部工作。一九五○年一月六日政务院第14次政务会议通过并发布《省人民政府组织通则》、《市人民政府组织通则》和《县人民政府组织通则》,规定在省、市、县人民代表会议闭会期间,省、市、县人民政府为行使政权机关。一月二十日政务院第16次政务会议通过《关于中央直属机关新参加工作人员工资原则试行规定》。指出,凡在一九四九年九月底此前参加工作,按当时实行供应或薪金制普通不再变动,十月一日后来参加工作者,除自愿享有供应待遇者外,别的均按规定工资原则发给工资。二月二十八日政务院人民监察委员会召开第5次委员会议。会议通过了《中央人民政府各部门建立监察员制度》及《公务人员惩戒条例》。五月一日中共中央发出《关于全党全军开展整风运动批示》,规定开展批评和自我批评,克服党内一方面是领导干部内部存在着居功自傲情绪、命令主义和官僚主义作风,以及少数人贪污腐化、政治上堕落颓废、违法乱纪等错误,并规定各级党组织普遍进行整风。六月一日政务院发出《关于开展职工业余教诲批示》,指出开展职工业余教诲是提高广大工人职工群众政治、文化与技术水平最重要办法之一,并规定了职工业余教诲任务、课程、教材、经费、设备及组织领导等问题。六月十三日政务院颁布《关于统一全国各级人民政府、党派、群众团队员额暂行编制草案》。同年九月二十七日,政务院重新颁布上述《编制草案》。政务院指出,为变化过去各解放区长期处在被分割状态,统盘谋划政府工作部门设立和工作人员数目,编制财政预算,需要统一全国各级人民政府、党派、群众团队员额编制。六月三十日人民革命军事委员会、政务院发出《关于人民解放军1950年复员工作决定》。《决定》指出,人民解放军必要进行一某些复员,参加国家经济建设。复员军人须通过一定期期集中训练,以达到自觉自愿地回乡,并使其复员后在各个岗位上起模范作用。无家可归,或本人坚决不回乡者,由部队协同地方政府,负责组织她们,实行集体转业或个别生产安家,以求逐渐达到自给目。七月十一日周恩来总理在北京高等学校毕业生分派工作动员大会上发言,勉励毕业生服从祖国分派,自强不息地为人民努力工作。从本年起至一九六五年,北京市每年在高等学校毕业生分派前都举办报告会,分别由周恩来总理、陈毅副总理、彭真市长向全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