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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美国法中的离婚扶养费制度二十一世纪以来,美国婚姻家庭领域面临着前所未有的挑战,离婚率飞速上升,个人权利的保障与维护越来越受到社会的关注,传统离婚扶养制度的适用更加广泛和频繁。婚姻是两个独立个体的特殊结合,结婚是美好幸福的,双方都会尽最大努力经营和维护彼此这项共同的事业。但凡事都有风险,婚姻也不例外,一旦婚姻出现破裂,到了无法挽救的地步,从某种意义上讲,离婚也是一种明智理性的选择,这也是现代社会坚持离婚自由原则的一个重要原因。然而,在保障离婚自由的同时并不意味着当事人可以不计后果随意提出离婚,如果婚姻中的一方当事人因为离婚而在经济上或精神上受到重创,就需要对他们提供相应的法律救济,因此一种高效健全的离婚救济制度,尤其是离婚扶养费制度,对于弥补离婚造成的损害具有重要的意义。离婚扶养制度是一项历久而弥新的婚姻制度,是一种具有深刻人文主义关怀的离婚救济措施,世界许多国家都建立了离婚扶养制度,美国是最佳代表。美国的离婚扶养制度是规定较为全面,适用性较强的国家之一,它对于离婚后处于弱势一方的配偶尽快摆脱经济困境实现自我独立,走出婚姻失败寻找新的幸福具有积极意义,既能体现婚姻法对弱者的保护和关怀,又能实现婚姻关系中的公平正义,既符合时代发展的潮流,又符合社会日趋文明越发和谐的趋势。《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以下简称《婚姻法》)明确规定了离婚救济制度体系,主要包括离婚经济帮助、离婚经济补偿以及离婚损害赔偿三方面的内容,尽管我国的经济帮助制度与美国的离婚扶养制度的称谓不一,但它们有着相同的救济理念。但是,由于适用条件上的差异,以及我国现行社会保障制度的不健全,我国的离婚救济制度设计几乎是形同虚设,既存在法律规定适用条件过于严苛、保护力度不足的问题,又存在规定不合时宜,在实际应用中的价值并不大的问题,许多专家学者都建议要重构我国的离婚扶养制度,建立一套符合社会发展需要,能够使离婚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及合理经济需求得以真正实现的制度体系。本文通过对美国离婚扶养费制度的立法及法律适用做以全面研究,对美国离婚扶养费的积极意义及存在的问题进行必要的分析和探讨,并对我国离婚扶养制度的重构提出些许建议措施,希望我国的离婚救济制度体系更加完善。本文共分为三个部分,约2.8万字。第一部分简单介绍美国离婚扶养费制度的历史沿革、理论依据及价值取向,使文章研究的内容有所明晰,并且为接下来美国离婚扶养费制度的研究奠定了基础。美国离婚制度本身经历了从过错离婚主义到无过错离婚主义的过渡,离婚扶养费制度的理论依据及价值取向也随之发生了很大的变化,关于离婚扶养费制度如何定性法学界及司法界主要有四种不同观点,有的认为是基于扶助目的而产生的扶养费,有的认为理论依据在于公平分担因婚姻产生的经济上的不利后果,还有的认为是基于婚姻补偿而产生的扶养费,还有一种认为是夫妻法定扶养义务的延续,笔者也坚持认为美国离婚扶养费制度是夫妻间法定扶养义务的延续,真正体现了自由与正义的统一,个人利益与集体利益的统一。第二部分是论文的主体部分,主要介绍美国恢复性扶养费及补偿性扶养费这两种制度的具体法律规定及适用问题,重点关注法院判决离婚扶养费时应考虑的因素及离婚扶养费的变更、终止及执行等问题,使我们能够对美国扶养费制度有一个全面清晰的了解,既看到美国法律规定的先进之处也发现其中的不足,我们看到的更多的是美国法律规定值的我们学习和借鉴的地方。第三部分将文章的落脚点放在美国离婚扶养费制度对我国的启示意义,通过分析美国离婚扶养费制度存在的问题,提出了重构我国离婚救济制度的具体措施,笔者认为应将我国的“离婚救济制度”的称谓改为“离婚扶养费制度”,顺应国际上通行的称谓,并且根据我国实际提出了一套较为完善的离婚扶养费的适用制度,期待能为我国婚姻法的改革完善及实施贡献一丝微薄的力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