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逾期竣工违约纠纷案件的工程造价案例【案例背景】江苏省**市某建筑公司与江苏**某房地产开发公司于2005年7月25日签订施工合同书一份。双方约定:由某建筑公司承建某房地产开发公司的A小区一标段工程,建筑面积为29000平方米,工程造价暂估为人民币2800万元,以决算审定后为准;结算依据包括本合同书、施工竣工图、补充协议、施工组织设计、更改通知单与签证记录等;工期自2005年8月2日开始,至2006年5月12日竣工;因某建筑公司原因造成工期延误,则某建筑公司向建设单位承担逾期竣工违约金,违约金以暂估工程造价的每日历天的万分之四计算。当发生工程量变化、施工图的变更、停水停电连续超过12小时以及发生不可抗力的自然灾害等情况,某房地产开发公司应该在5天内确认某建筑公司提出的工期延期报告,工期相应顺延。在合同中双方还约定了工程质量标准等其他事项。签约后,某建筑公司于2005年8月2日进场施工,并于2007年3月17日竣工。期间,某房地产开发公司共向某建筑公司支付工程款2600万元。2006年5月17日,某房地产开发公司收到某建筑公司提供的结算书。随后,某房地产开发公司委托某工程造价咨询公司对该结算进行审定。【仲裁请求与反诉】在结算进行审定后,因某工程造价咨询公司迟迟不出具审定报告,某建筑公司遂于2002年5月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某房地产开发公司支付拖欠的工程款1596万元,逾期利息135万元。此后,某房地产开发公司提起反诉讼,要求某建筑公司承担逾期竣工违约金346万元。在逾朔竣工违约金纠纷案件诉讼中,原告与被告为了证明各自的请求,分别提出了对自己有利的证据信息。【争议焦点】是房地产开发公司拖欠工程款,还是某建筑公司逾期违约,成了本案的争议焦点【争议分析】对于被告提出的逾期竣工违约金反诉讼请求,原告认为,涉案工程超过合同约定日期竣工的原因在于被告。证据信息如下:(1)与工程决算款相比,被告拖欠了大量的工程款;(2)没有按照施工设计要求提供临时用电,且供电不足,不能满足实施施工的需要;(3)原26层房屋设计后变更为28层,有关设计图纸迟迟才交付原告,直到2005年6月5日还提出加层设计修改;(4)材料供应延误;(5)市规划调整。被告认为,涉案工程超过合同约定日朔竣工的原因在于原告。证据信息如下:原告在施工中出现了围护桩冒顶、土方外包、塔吊倒塌、安全事故、外墙涂料工程停工、劳动力始终不足等情况,这些证据导致工程进展缓慢,无法按时竣工。经被告多次催促,直到2007年3月22日原告才递交了竣工报告。故原告应承担延误工期的罚款。【结论与分析】由于被告按约以确认的工程进度款支付工程款,故原告以工程款末到位作为延朔竣工的抗辩理由不能成立。双方对供电量不足问题互有往来函件,原告对该事实也表示认可。现原告以此为由认为其可以延期竣工,违反诚实信用原则,应不予支持。加层虽导致工程量的增加,但原告末按照双方约定提出签证要求,故被告也未能予以签证,诉讼中,原告又未能举证证明实际延误的天数,原告要求顺延的理由不能成立。设计变更与材料供应问题与原告延期竣工之间没有必然的因果关系,原告也不能证明两者之间的前因后果,更不能举证证明延误的天数,故不予以采信。因此,原告认为逾朔竣工的责任人是被告的理由不能成立,其应该承担346万元逾期竣工违约金。事实上,在事件的过程中,原告仅就发生了设计变更、工程量增加、拖欠工程款、末按约定交付施工图等信息进行了举证,未能就递交的信息与工期延误具有因果关系以及实际延误的天数进行举证。这就说明原告对于逾期竣工违约金纠纷案件诉讼的这一目标与自己举证的信息不具有因果关系,也就是所罗列的证据信息与涉案工程没有连带关系,导致了原告必须承担逾期竣工的违约责任。因此,从这一逾期竣工违约金纠纷案件的处理中得到了启示:(1)在履约过程中,坚持有针对性地收集证据信息,这些证据信息必须包括能够证明引起工期延误的有关信息、该信息与工期延误具有因果关系、工期实际延误的天数等事实的证据信息,才能根据逾期竣工违约金纠纷案件诉讼的目标进行举证。(2)在纠纷案件诉讼的过程中,必须运用工程造价信息来理清思路,从免责事由角度提出抗辩理由,想办法丧失诉讼时效等;加强信息的协调与沟通,如果违约金过高,可根据合同法规定申请调低违约金数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