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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间借贷逾期利息、逾期违约金的计算民间借贷逾期利息、逾期违约金的计算民间借贷逾期利息、逾期违约金的计算具体是怎样的呢?有兴趣的朋友无妨看看下面的内容,希望的你们有帮助,仅供参照哦!一、民间借贷利息计算原则1、借款期内利息规定关于借款期内利息的计算我国法律有明确的规定:利率有约定的按照约定,但该约定最高不得超过银行同类贷款利率的四倍,对超出部分的利息不予保护;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视为不支付利息,对此问题的处理应当以1999年10月1日起施行的《合同法》第211条规定为准:"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对支付利息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视为不支付利息',而《民法通则看法》第124条的"借款双方因利率发生争议,如果约定不明,又不能证实的,可以比照银行同类贷款利率计息。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借贷案件假设干看法》(1991年8月13日下发)第8条"借贷双方对有无约定利率发生争议,又不能证实的,可参照银行同类贷款利率计息',此等规定因与合同法的内容相冲突,应当适用后法--合同法的规定。2、逾期后利息规定对民间借贷逾期后的利息,则有别于借款期内利息计算,无论当事人是否约定逾期利息,借款逾期后贷款人主张逾期利息的,法院都应当支持,对此《民通看法》第123条有明确规定,"公民之间的无息借款,有约定偿还期限而借款人不按期偿还,或者未约定偿还期限但经出借人催告后,借款人仍不偿还的,出借人要求借款人偿付逾期利息,应当予以准许。'但关于借款人应按何标准支付逾期利息以及计算到何时终止,司法施行中具有不同的做法。二、逾期借款利息的具体计算标准一是当事人在借款合同中对逾期借款利息有约定的,法院应尊重当事人的意思自治,从其约定。关于约定的利率高于同期银行贷款利率的4倍的,按照同期银行贷款利率的4倍计算。二是当事人在借款合同中,既未对借款期间的利息作出约定,也未对逾期借款利息作出约定,此类合同又分为两种类型:一类是定期的无息借款,一类是不定期的无息借款。定期的无息借款,贷款人有权要求借款人从还款期限届满之日起按银行贷款利率支付逾期利息;不定期的无息借款,贷款人有权从向借款人催讨借款或从起诉之日起要求按银行贷款利率支付利息。对此问题最高人民法院在《关于依法妥善审理民间借贷纠纷案件促进经济发展维护社会稳定的通知》(法[2021]336号)中再次明确规定:当事人仅约定借期内利率,未约定逾期利率,出借人以借期内的利率主张逾期还款利息的,依法予以支持。当事人既未约定借期内利率,也未约定逾期利率的,出借人参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主张自逾期还款之日起的利息损失的,依法予以支持。三、逾期借款利息计算的截止时间逾期借款利息计算的截止时间因法律无明确规定,司法裁判中存有很大争议。现将各种观点简述如下:第一种观点认为,逾期借款利息应计算至借款偿付完毕之日止。其理由是,《民事诉讼法》第229条虽然规定了被执行人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但借款人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行为又是违约行为的继续。既有法定又有约定违约金标准,依约定优于法定之法理,贷款人有权要求借款人支付至借款偿付完毕之日的利息,同时也可选择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第二种观点认为,逾期借款利息应计算至判决确定的履行期届满日止。其理由是,司法裁判的主要目的是定纷止争,法院对当事人争议的事实进行确认后,判明是非曲直,确定一个履行期限,要求借款人必必须按此期限履行义务,这是法律的强制力之所在。借款人假设不按此期限履行义务,则应承当公法的责任,如民诉法上的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第三种观点认为,逾期借款利息应计算至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止。其理由与第二种观点的理由基本相同。不同之处在于:债务人在判决书生效后的10日内具有自行履行的宽限期,在此宽限期内法律不应要求债务人承当利息损失。第四种观点认为,逾期借款利息应计算至贷款人起诉之日止。其理由是:法院只能对已经发生的事实进行认定并予裁决,而不得对未发生的事实进行认定和裁决。从贷款人起诉之日至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的期间,是法院检察裁决阶段,此期间根本谈不上借款人违约。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借款人不履行判决确定的义务,则应承当公法上的责任,将受到法律的制裁。评析:上述四种看法,在司法施行中均有采纳,应当说明的.是法院所做判决是以贷款人的诉讼请求为基础的,因此,当原告即贷款人仅仅要求逾期利息计算至起诉之日时,法院关于原告放弃起诉之后的利息请求应予支持。施行中争议较大的问题是当原告一并主张起诉之后的利息或者违约金时,法院应当任何处理?笔者认为处理此问题的关键是如何判定借贷合同逾期利息或者违约金的法律性质,是属于法定(或约定)孳息?合同违约之债?还是借款损失?我们认为关于法定孳息部分,计算到借款偿付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