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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XX大学教职工考勤请假规定》的通知各部门、各单位:《XX大学教职工考勤请假规定》已经学校讨论通过,现予以印发,请遵照执行。XX大学2012年11月13日XX大学教职工考勤请假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劳动纪律,严明校纪校规,保证学校教学、科研、管理、服务等各项工作的顺利进行,切实维护教职工的切身利益,根据国家、省、市有关文件规定,结合我校实际情况,特制定本规定。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学校所有在职在岗的教职工。第三条教职工考勤类型分为出勤、病假、长病假、工伤假、事假、婚假、丧假、妊娠假、产假、哺乳假、探亲假、旷工、脱产进修、外派等。第四条管理服务人员按工作日时间考勤;教学科研人员按承担教学科研任务、学校或单位安排的各项业务和学习活动及其他需计考勤的时间考勤。第二章考勤管理第五条请假手续(一)教职工请假时应填写《XX大学教职工请假审批表》,并提供相关的证明材料,按审批权限进行审批。批准后,在本部门的考勤员处登记并交请假单、相关证明材料,妥善安排好工作后方能离开工作岗位。若未请假或未被准假而擅自离岗的,按旷工处理。如确因特殊情况,本人无法办理请假手续的,应及时委托他人代办。教职工请病假、产假等,须持县、市级以上医院出具的证明,办理请假手续。中层及以上干部请假按中层干部日常管理规定办理请假手续。(二)教职工请假期满后,必须按时到岗工作,如需续假,必须在假期内按请假程序办理续假手续,否则按旷工处理。(三)教职工请假期满后或在准假期内提前回校上班的,应填写销假单及时到批假部门办理销假手续,并告知人事处。第六条考勤方式各部门应明确一名领导分管考勤工作,并确定一名考勤员负责考勤的具体工作。各部门要在每月的指定日期前(遇公休假日提前一天)将当月的考勤表,经部门领导审批后,附有关证明等材料报人事处。如有教职工未经批准而擅自离岗的,各部门除按实填写缺勤情况外,还必须提供书面的情况说明及处理意见。第七条考勤纪律与监督各部门应如实记录出勤情况,学校将加强考勤工作的检查落实,不定期抽查各部门的考勤管理情况;如出现虚报瞒报等情况,经核实后,将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第三章假期的审批权限及工资待遇第八条病假的审批权限及程序(一)教职工因病休假,须出具县、市级以上医院的病假证明,根据规定的审批权限和程序,经批准后方可休假。病假包括公休假日和法定假日。(二)病假在月累计7天(含)以内的,由所在部门领导审批后交人事处备案;超过7天,6个月(含)以内的,经所在部门审核后报人事处审批;连续病假超过6个月的,从第7个月起为长病假,休长病假的,经所在部门、人事处审核后报主管人事校领导审批。病假超过1年的长病假人员,每年应向学校上交一次提供县、市级以上医院签发的证明书。经认定可以上班的,应申请恢复工作,如不上班,按旷工处理。(三)病假期满后,到审批部门销假;长期病休后要求恢复工作者,须提供县、市级以上医院签发的证明书,经所在部门认可报人事处审批后恢复工作。第九条病假期间的工资待遇(一)病假在2个月以内的,基本工资(岗位工资、薪级工资,下同)、基础性绩效工资(生活补贴、岗位津贴、工龄补贴,下同)全额计发。(二)病假超过2个月不满6个月的,从第3个月起,工作年限满10年的,基本工资和基础性绩效工资全额计发;工作年限不满10年的,基本工资及岗位津贴按90%计发,生活补贴和工龄补贴全额发放。(三)病假超过6个月,列入长病假。从第7个月起,工作年限不满10年的,基本工资及岗位津贴按70%计发,工作年限满10年的,按80%计发,生活补贴和工龄补贴全额发放。(四)管理服务人员当月病假累计7天及以下的管理服务奖励性绩效工资照发,满8天的当月奖励性绩效工资扣40%,每增加一天病假,奖励性绩效工资再增扣5%,直至当月奖励性绩效工资扣完为止。(五)教职工经认定因工负伤的,按照《工伤保险条例》的相关规定享受工伤医疗待遇,若暂停工作接受工伤医疗的,在停工留薪期内,原工资福利待遇不变,停工留薪期不超过12个月。工伤职工评定伤残等级后,按照规定享受伤残待,若不能正常出勤的,停发原待遇,若能正常出勤的,工资福利待遇不变。停工留薪期满后仍须治疗不能正常出勤的,按病假处理。第十条事假的审批权限及程序教职工因处理私事不能正常工作的,可请事假。事假要从严掌握,需持请假条向所在部门领导请假同意并妥善安排好工作后方可休假。请事假5天(含5天)以下的,由所在部门领导审批;超过5天,不满20天的,经所在部门审核后交人事处审批;超过20天的,经所在部门、人事处审核后交主管人事校领导审批。第十一条事假期间的工资待遇(一)当年事假累计20天及以下(按工作日计),基本工资照发。(二)当年事假累计20天以上、30天及以下(按工作日计),每天扣发日基本工资的50%。日基本工资=(岗位工资+薪级工资)/法定月平均工作日。(三)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