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v1.0可编辑可修改v1.0可编辑可修改v1.0可编辑可修改税务筹划方案一、企业基本情况某集团企业,总部仅履行管理职能,无任何收入来源,支出费用依靠各子公司缴纳的管理费。贷款由总部统贷统还,由各子公司根据各自使用的资金数额承担相应的利息金额。子公司中有3个企业亏损,2个企业盈利。二、税务筹划目标由于部分子公司盈利,而部分子公司亏损,期望能通过纳税筹划,达到用一部分子公司的盈利弥补另外一部分子公司的亏损的效果,以使企业集团整体所得税纳税额度降低。三、税收筹划方案1、筹划的法规依据根据国家税务总局《总机构提取管理费税前扣除审批办法》(国税发〔1996〕177号)和《关于总机构提取管理费税前扣除审批办法的补充通知》(国税函〔1999〕136号)以及《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强总机构提取管理费税前扣除审批管理的通知》(国税函〔2005〕115号)的有关规定,符合税法规定条件的总机构,提取并在税前扣除的管理费,应向所有全资的下属企业(包括微利企业、亏损企业和享受减免税企业)按其总收入的同一比例进行分摊,不得在各企业间调剂税前扣除的分摊比例和数额。2、筹划细节假设集团总部年支出总额为500万元,各子公司收入相等,因此总部向每家子公司提取管理费为100万元。因5家企业不能合并纳税,而有3家企业亏损,提取的管理费300万元难以在税前扣除,无法起到抵税效果,而根据前述法规规定,不能在各企业间调剂管理费分摊比例,故税前可扣除的管理费只有2家盈利企业的200万元。现考虑,对总部支出的弥补方式不采用管理费方式,而采取销售方式。具体思路为:由集团总部经销2家盈利企业的部分获利产品,从中获取一定利润来维持集团总部开支。假设经销这些获利产品,年实现销售收入4000万元,扣除购进成本3200万元、总部支出固定费用500万元、城建税及教育费附加(4000-3200)×17%×(7%+3%)=万元后,还可获一定利润。对整个集团来讲,运作方式改变后,对外的销售收入并不变,增值额不变,增值税也不变;集团本部和所属企业的城建税率及教育费附加征收率相同,故附加税费也不变。只不过因集团本部的买进和卖出,产生重复计缴印花税2×3200×=万元,以及增加集团本部的一些诸如发票工本费和人员经费等(这些费用较小暂不考虑)。采取销售方式,集团本部所发生的管理费支出500万元可全部在税前扣除,较收取管理费方式可在税前多扣除300万元,少缴企业所得税300×33%=99万元。综上所述,企业整体节税为=万元但此节税方案需要注意的是,2家盈利企业销售货物给总部的行为将被认为是关联交易,若关联交易的转移定价显失公允的话,税务征收机关有权作出调整,因此定价有一定技巧,需要在商品价格波动的合理范围内进行,并且有充足的理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