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抗诉申请书抗诉申请书1申请人:xx,男,汉族,xx年x月x日诞生,山东省xx村民,现住xxx区。被申请人:滨州东升地毯有限公司。地址:惠民县开发区号。恳求:恳求撤销申请人与被申请人因一般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经惠民县人民法院(20xx)号《民事裁定书》裁定,申请人不服一审裁定上诉到滨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该院以申请人供应还款凭证无公章为由,终审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申请人认为认定事实证据不足,故而提出申请,恳求人民检察院依据《民事诉讼》第一百八十五条规定依法提出抗诉。一、终审裁定认定事实证据不足。终审裁定认定申请人供应的还款单据没有公章不予支持。由于当时彩霞地毯集团有限公司内部管理混乱,所以部分单据只有收款人签名,收款人可做证人出庭证明,但法院没有传证人出庭作证就做出终审判决。所以,终审裁定认定申请人供应的还款单据没有公章不予支持不符合常理。二、终审法院适用法律错误。终审裁定认定申请人妻子在对账单上的代签名具有同等法律效力。依据《民法通则》第66条规定,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终止后的行为,只有经过被代理人追认,被代理人才担当民事责任。本人知道他人以本人的`名义实施民事行为不作否认表示的,视为同意。申请人曾在法庭否认妻子的签名,故对账单上的签名不具有法律效力。所以,适用法律错误,故提请检察机关抗诉。此呈xx法院申请人:xx20xx年x月x日抗诉申请书2申请人:___________,男,汉族,________年_____月_____日出生,住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申请人因不服__________省__________市__________人民法院(__________)_____刑初字第__________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的刑事判决部分,根据《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二条之规定,申请人特申请贵院提出抗诉。理由如下:一、一审判决重罪轻判,适用刑法明显不当被告人__________、_________蓄意伤害申请人,手段极其凶残、性质及其恶劣,后果极其严重,主观恶性极深,依法应予严惩。此致________人民法院申请人:_________________日期:_________________抗诉申请书3申请人:李XX,男,现住XXXXXXXXXXXXXXXXXX。被申请人:张XX,男,现住XXXXXXXXXXXXXXXXXX。一审被告:李XX,女申请人因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20xx)济民一终字第某号民事判决,特向贵院申请抗诉。申请事项:申请贵院对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20xx)济民一终字第某号民事判决,依法抗诉。事实和理由:一、原审判决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九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原审判决认定的基本事实缺乏证据证明,具体理由如下:(一)原审判决认定,申请人、一审被告与被申请人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有效,属认定事实错误。申请人与一审被告为姐弟关系,XX年某月某日二人继承了本案诉争房屋,并办理了过户手续。但在继承该房屋时,一审被告已经于XX年某月某日与孙XX结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十七条的规定,一审被告继承的房产份额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因此,该房产的共有人有三人:申请人、一审被告和孙XX。申请人与一审被告在未经另一共有人孙XX同意的情况下,擅自与被申请人签订《房屋买卖合同》,其行为属于无权处分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五十一条的规定,只有经过权利人追认或无处分权的人订立合同后取得处分权的,该行为才有效。原审判决在未查明孙XX对申请人和一审被告的行为是否追认的情况下,径行认定该《房屋买卖合同》有效,属认定事实错误。(二)原审判决认定,办理过户的时间为给付首付款时,属认定事实错误。首先,一审被告做出的“余款过户、贷款后付清”的意思表示无效。本案诉争房屋有三个共有人,在没有其他两个共有人的授权,事后也未取得他们追认的情况下,一审被告的意思表示不能视为是其他两个共有权人的意思表示,一审被告的该意思表示对其他两个共有人没有约束力。其次,该《房屋买卖合同》约定的办理过户的时间不明确,未明确约定买卖双方履行义务的先后顺序。《房屋买卖合同》第三条第四款约定,“甲方应于结清该房屋相关费用后,协助乙方办理该房相关的更名手续及房产证。”而该《房屋买卖合同》第四款规定,“自本合同签订之日起,甲方协助乙方到房屋产权登记机关办理权属变更手续。”从以上可以看出,该《房屋买卖合同》对办理过户的时间的约定是矛盾的,约定不明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在此情况下,双方应协议补充,不能达成补充协议的,应按合同有关条款或交易习惯确定。本案中,跟据合同条款无法确定过户时间,只能按交易习惯确定,而房屋买卖的一般交易习惯为付清全部房款后办理过户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