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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讲文化产业法规体系主要内容第四章出版类法律法规第一节图书和电子出版物现行政策法规图书出版管理规定大肠菌群及检验大肠菌群检验方法第一章总则图书出版管理规定第二章图书出版单位的设立第九条设立图书出版单位,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有图书出版单位的名称、章程;(二)有符合新闻出版总署认定条件的主办单位、主管单位;(三)有确定的图书出版业务范围;(四)有30万元以上的注册资本;(五)有适应图书出版需要的组织机构和符合国家规定资格条件的编辑出版专业人员;(六)有确定的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该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必须是在境内长久居住的具有完全行为能力的中国公民;(七)有与主办单位在同一省级行政区域的固定工作场所;(八)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设立图书出版单位,除前款所列条件外,还应当符合国家关于图书出版单位总量、结构、布局的规划。第十一条申请设立图书出版单位,须提交以下材料:(一)按要求填写的设立图书出版单位申请表;(二)主管单位、主办单位的有关资质证明材料;(三)拟任图书出版单位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简历、身份证明文件;(四)编辑出版人员的出版专业职业资格证书;(五)由依法设立的验资机构出具的注册资本验资证明;(六)图书出版单位的章程;(七)工作场所使用证明;(八)设立图书出版单位的可行性论证报告。第十三条申请设立图书出版单位的主办单位应当自收到新闻出版总署批准文件之日起60日内办理如下注册登记手续:(一)持批准文件到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新闻出版行政部门领取图书出版单位登记表,经主管单位审核签章后,报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新闻出版行政部门;(二)图书出版单位登记表一式五份,图书出版单位、主办单位、主管单位及省、自治区、直辖市新闻出版行政部门各存一份,另一份由省、自治区、直辖市新闻出版行政部门在收到之日起15日内,报送新闻出版总署备案;(三)新闻出版总署对图书出版单位登记表审核后,在10日内通过中国标准书号中心分配其出版者号并通知省、自治区、直辖市新闻出版行政部门;(四)省、自治区、直辖市新闻出版行政部门对图书出版单位登记表审核后,在10日内向主办单位发放图书出版许可证;(五)图书出版单位持图书出版许可证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登记手续,依法领取营业执照。第十四条图书出版单位的主办单位自收到新闻出版总署批准文件之日起60日内未办理注册登记手续,批准文件自行失效,登记机关不再受理登记,图书出版单位的主办单位须将有关批准文件缴回新闻出版总署。图书出版单位自登记之日起满180日未从事图书出版的,由原登记的新闻出版行政部门注销登记,收回图书出版许可证,并报新闻出版总署备案。因不可抗力或者其他正当理由发生前款所列情形的,图书出版单位可以向原登记的新闻出版行政部门申请延期。图书出版管理规定第三章图书的出版第二十四条图书出版单位实行选题论证制度、图书稿件三审责任制度、责任编辑制度、责任校对制度、图书重版前审读制度、稿件及图书资料归档制度等管理制度,保障图书出版质量。第二十六条图书使用中国标准书号或者全国统一书号、图书条码以及图书在版编目数据须符合有关标准和规定。第三十条图书出版单位与境外出版机构在境内开展合作出版,在合作出版的图书上双方共同署名,须经新闻出版总署批准。第三十四条图书出版单位在图书出版30日内,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向国家图书馆、中国版本图书馆、新闻出版总署免费送交样书。图书出版管理规定第四章监督管理第四十条图书出版单位实行年度核验制度,年度核验每两年进行一次。年度核验按照以下程序进行:(一)图书出版单位提出年度自查报告,填写由新闻出版总署统一印制的图书出版年度核验表,经图书出版单位的主办单位、主管单位审核盖章后,在规定时间内报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新闻出版行政部门;(二)省、自治区、直辖市新闻出版行政部门在收到图书出版单位自查报告、图书出版年度核验表等年度核验材料30日内予以审核查验、出具审核意见,报送新闻出版总署;(三)新闻出版总署在收到省、自治区、直辖市新闻出版行政部门报送的图书出版单位年度核验材料和审核意见60日内作出是否予以通过年度核验的批复;(四)图书出版单位持新闻出版总署予以通过年度核验的批复文件、图书出版许可证副本等相关材料,到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新闻出版行政部门办理登记手续。图书出版管理规定第五章法律责任第五十一条图书出版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新闻出版总署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新闻出版行政部门给予警告,并处3万元以下罚款:(一)未按规定使用中国标准书号或者全国统一书号、图书条码、图书在版编目数据的;(二)图书出版单位违反本规定第二十八条的;(三)图书出版单位擅自在境内与境外出版机构开展合作出版,在合作出版的图书上双方共同署名的;(四)未按规定载明图书版本记录事项的;(五)图书出版单位委托非依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