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债务融资业务管理办法编制部门:版次号:生效日期:目录TOC\o"1-3"\h\z\uHYPERLINK\l"_Toc371424624"修改与审批记录PAGEREF_Toc371424624\h3HYPERLINK\l"_Toc371424625"第一章总则PAGEREF_Toc371424625\h4HYPERLINK\l"_Toc371424626"第二章职责与分工PAGEREF_Toc371424626\h5HYPERLINK\l"_Toc371424627"第三章业务营销与项目准入PAGEREF_Toc371424627\h5HYPERLINK\l"_Toc371424628"第四章业务流程PAGEREF_Toc371424628\h6HYPERLINK\l"_Toc371424629"第五章后续管理PAGEREF_Toc371424629\h7HYPERLINK\l"_Toc371424630"第六章业务培训与风险管理PAGEREF_Toc371424630\h9HYPERLINK\l"_Toc371424631"第七章附则PAGEREF_Toc371424631\h9HYPERLINK\l"_Toc371424632"附件:PAGEREF_Toc371424632\h9总则为进一步规范和加强xx银行(以下简称“本行”)债务融资业务,根据《公司法》《证券法》《银行间债券市场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管理办法》等法律文件,结合本行实际,特制定本办法。本办法所称债务融资,是指通过国家发改委、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中国银行间市场交易商协会注册、在证券交易所或银行间市场发行的,约定在一定期限内还本付息的有价证券。债务融资的注册机构为交易商协会,具体品种包括但不限于:(一)企业债券是指在中国境内具有法人资格的企业在境内按法定程序发行的、约定在一定期限还本付息的有价证券,包括依照《公司法》设立的公司发行的公司债券和其他企业发行的企业债券,但不包括上市公司发行的公司债券。(二)公司债券是指上市公司依照法定程序发行、约定在一年以上期限内还本付息的有价证券。(三)短期融资券(CP,公开发行),是指具有法人资格的非金融企业在银行间债券市场发行的,约定在1年内还本付息的债务融资工具。(四)超短期融资券(SCP,公开发行),是指具有法人资格、信用评级较高的非金融企业在银行间债券市场发行的,期限在270天以内的短期融资券。(五)中期票据(MTN,公开发行),是指具有法人资格的非金融企业在银行间债券市场按照计划分期发行的,约定在一定期限还本付息的债务融资工具。(六)非公开定向债务融资工具(PPN,非公开发行),又称中小企业私募债,是指具有法人资格的非金融企业在银行间债券市场向特定机构投资人发行的,并在特定机构投资人范围内流通转让的债务融资工具。本办法所称债务融资业务,是指本行作为项目推荐行,与具备债务融资工具承销资格的机构合作,依照协议推荐、协助发行人注册并发行销售债务融资工具的行为。本行开展债券融资业务,应按照本行自身业务特点、规模、复杂程度和风险水平,结合总体业务发展战略、管理能力、资本实力和能够承担的风险水平,合理制定债券融资业务管理政策和程序。职责与分工总行投资银行部是全行债务融资业务的管理部门,负责业务的营销组织推动、项目操作实施、项目后续管理、业务培训等工作,并负责与本行合作承销商进行业务谈判和合作协议的签订。本行各分支行负有债务融资业务的客户开发和项目营销职责,应根据总行投资银行部的指导安排和项目选择标准等有关要求,推荐合适的企业客户作为债务融资工具的备选发行人,并积极配合总行投资银行部对备选企业客户开展项目评议、尽职调查、报审文件制作、后续管理等工作。业务营销与项目准入总行投资银行部可根据宏观经济、市场环境、指导政策等具体情况,以行内发文、通知等形式发布、更新债务融资业务的营销指引和客户开发准入条件。债务融资工具的备选发行人至少应当符合以下基本条件:(一)是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设立的企业法人;(二)具有健全的法人治理结构和经营管理体系;(三)近三年没有违法和重大违规行为,无不良信用记录;(四)具有较强的偿债能力,债务融资工具偿付资金来源明确;(五)经营业务符合国家宏观经济政策、产业政策及有关部门指导意见的要求;(六)符合发行主管部门的其他要求;(七)符合本行债务融资业务开展的其他要求。在债务融资业务营销工作中,本行任何人员不得有以下行为:(一)超出自身能力或采取不正当手段承揽业务;(二)与企业或其他相关机构、人员之间有不当利益约定;(三)以不正当方式提供中介服务;(四)对所承销项目承诺承担连带的还本付息责任,或者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