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XXXX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反洗钱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本行反洗钱工作,防止违法犯罪分子利用本行从事洗钱活动,保障本行资金安全,根据《反洗钱法》、《金融机构反洗钱规定》、《金融机构客户身份识别和客户身份资料及交易记录保存管理办法》、《金融机构大额交易和可疑交易报告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本行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名词定义本办法所称反洗钱,是指为了预防通过各种方式掩饰、隐瞒毒品犯罪、黑社会性质的组织犯罪、恐怖活动犯罪、走私活动犯罪、贪污贿赂犯罪、破坏金融管理秩序犯罪、金融诈骗犯罪等犯罪所得及其收益的来源和性质的洗钱活动,依照反洗钱法规定采取相关措施的行为。本办法所称可疑交易包括涉嫌恐怖融资交易。本办法所称人民币、外币支付交易,是指客户通过票据、银行卡、汇兑、托收承付、委托收款、电话银行、网上银行支付和现金等方式进行的以人民币、外币资金收付及其资金清算的交易。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各本异地分支机构、总行营业部及总行机关各部门(以下简称“各机构”)。第二章机构设置及工作职责第四条总行成立反洗钱工作领导小组(以下简称“领导小组”)负责全行反洗钱工作。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总行运营管理部门,由运营管理条线分管行长担任组长,并配备专人担任反洗钱工作联络员。领导小组的工作职责包括:(一)制定、完善反洗钱内部控制办法、工作方案和风险防范措施等;(二)组织开展反洗钱工作宣传活动和业务培训;(三)负责本行大额和可疑交易资金的非现场监管,指导、督查各机构反洗钱工作的开展;(四)建立反洗钱信息档案,统计本行大额和可疑交易信息、数据并做好资料保管;(五)对违反反洗钱制度的责任人问责;(六)向外部监管部门报送反洗钱工作情况、统计报表及信息资料,做好日常沟通协调工作;(七)协助公安、司法、海关、税务等部门进行可疑交易报告、信息提供、移送、账户查询、冻结、扣划等工作;(八)其他根据规定应由领导小组完成的工作。第五条各机构成立相应的反洗钱工作小组(以下简称“工作小组”),由各机构负责人担任组长,原则上由内部主管担任反洗钱工作联络员。工作小组应当履行的职责包括:(一)按规定对客户开展身份识别,包括查阅客户证件,记录客户身份信息,对客户作尽职调查;(二)建立反洗钱工作台账,对客户账户资料、交易记录等相关档案进行保存等;(三)向领导小组报送反洗钱工作情况、统计报表、大额和可疑交易行为,做好日常沟通协调工作;(四)负责开展反洗钱宣传活动,参加反洗钱知识培训,在本机构反洗钱岗更换时应进行反洗钱培训,做好交接工作;(五)协助公安、司法、海关、税务等部门进行账户查询、冻结、扣划等工作。(六)其他根据规定应由工作小组完成的工作。第六条总行监察审计部门负责反洗钱相关审计制度的修订工作,并配备专人负责全行反洗钱审计工作。第七条总行科技开发部门和科技管理部门配备专人负责反洗钱信息系统的升级改造、运行维护、数据备份等工作。第八条反洗钱工作岗位设置如下:(一)总行运营管理部门设业务监督岗,主要负责监督和管理各机构反洗钱业务实施、全行日常大额和可疑数据甄别审批报送、客户风险等级评定审批、洗钱风险自评估规划落实、反洗钱报告报表报送、监管配合等;(二)总行科技开发部门和科技管理部门设系统管理与维护岗,主要负责反洗钱统一监管报送平台日常运行维护、反洗钱数据库管理等;(三)各机构设业务初审岗和业务复审岗,其中:业务初审岗主要负责大额可疑交易补录、可疑案例初步分析、客户风险等级初评等,业务复审岗主要负责大额可疑交易审核、可疑案例分析复核、客户风险等级复评等。第三章基本规定第九条本行反洗钱工作应遵循以下原则:(一)合法审慎原则:审慎识别可疑交易,不枉不纵,不从事不正当竞争妨碍反洗钱义务的履行;(二)保密原则:除法律另有规定外,不得将反洗钱工作信息泄露给客户和其他人员;(三)合作原则:依照法律规定协助司法机关、海关、税务等部门的反洗钱活动,并依法协助查询、冻结、扣划客户存款。第十条本行应根据“了解你的客户”原则,针对具有不同洗钱或者恐怖融资风险特征的客户、业务关系或者交易,建立客户身份识别制度。第十一条本行应筛选大额、可疑规则交易,对大额和可疑交易记录进行初审、复审,向监管部门报送大额、可疑交易报告。第十二条本行应按照客户特性、所在地域、所在行业、客户使用的金融产品和享受的金融服务等因素对客户洗钱风险进行等级分类,按年对反洗钱组织框架、内控制度、系统建设、高风险把控等方面在全行开展工作评价,并对各机构反洗钱义务履行情况进行评分,评分结果纳入年度绩效考核。第十三条总行反洗钱主管部门每年应至少组织两次反洗钱知识的业务培训,形式可包括:集中培训、案例分析和现场讨论等,培训人员应覆盖反洗钱工作管理人员、反洗钱业务一线处理人员及其他与反洗钱业务相关部门人员等。总行反洗钱主管部门应建立反洗钱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