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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额支付系统业务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大额支付系统业务的管理,确保大额支付系统安全稳定运行,防范支付风险,根据中国人民银行《大额支付系统运行管理办法(试行)》、《大额支付系统业务处理办法(试行)》、《大额支付系统业务处理手续(试行)》等有关规定,结合本行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大额支付系统(以下简称“系统”)是为银行间资金转账提供清算的电子服务系统。系统逐笔实时处理支付业务,全额清算资金。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各本异地分支机构、总行营业部、总行相关部门(以下简称“各机构”)。第二章部门职责第四条总行运营管理部门是大额支付系统业务的管理部门,设置业务主管岗、系统监测岗和业务操作员岗,下设清算中心作为系统直接参与者,主要职责为:(一)负责系统的日间运行监测;(二)负责各机构大额支付业务纪律执行情况的考核;(三)负责存放人行资金清算账户余额头寸的日常管理;(四)负责日终汇总对账、清算及大额支付业务过渡科目使用的日常管理;(五)负责网银超限额部分业务发送等。第五条总行信息科技部门是系统管理部门,设置系统管理岗、系统维护岗,主要职责为:(一)负责对系统使用存储介质进行严格的病毒检查,防止计算机病毒侵入;(二)负责大额支付业务前置机系统密押管理;(三)负责大额支付业务前置机系统的管理及数据备份等。第六条各机构作为系统间接参与者,设置业务主管岗、录入员岗、复核员岗和授权员岗,负责系统支付业务的柜面受理、业务记账、复核发送及信息类报文的应答等。第七条系统所有岗位进行严格权限管理,一名操作人员只能拥有唯一的用户标识。增设用户及变更业务参数等操作均应遵循“双签制”原则。第三章业务规定第八条系统处理下列支付业务:(一)规定金额起点以上的跨行贷记支付业务;(二)规定金额起点以下的紧急跨行贷记支付业务;(三)特许参与者发起的即时转账业务;(四)人民银行规定的其他支付清算业务。支付业务的金额起点由中国人民银行规定,并根据管理需要进行调整。第九条各机构发起支付业务,应根据汇款人要求确定支付业务优先支付级次。优先级次按下列标准确定:(一)汇款人要求的救灾、战备款项为特急支付;(二)汇款人要求的紧急款项为紧急支付;(三)其他支付为普通支付。第十条支付信息由纸质凭证转化为电子信息,或由电子信息转化为纸质凭证,具有同等的支付效力。支付信息由纸质凭证转化为电子信息的,电子信息产生支付效力,纸质凭证失去支付效力;由电子信息转化为纸质凭证的,纸质凭证产生支付效力,电子信息失去支付效力。第十一条支付信息经过确认才产生支付效力。支付信息经发起清算行至接收清算行的确认,应符合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信息格式。第十二条系统运行工作日为国家法定工作日,运行时间由中国人民银行统一规定。中国人民银行根据管理需要可以调整运行工作日及运行时间。第十三条系统运行工作日分为营业准备、日间处理、业务截止、清算窗口、日终处理等阶段。正常情况下,工作日8:30至17:00为日间处理时间。第十四条各机构应加强对查询、查复的管理,对有疑问或发生差错的支付业务,应在当日(最迟下一个工作日上午)发出查询。收到的查询,应在当日(最迟下一个工作日上午10:00前)予以查复。各机构受理查询、查复业务必须做到“有疑必查,有查必复,复必详尽,切实处理”。第十五条各机构对发起的支付业务需要退回的,应通过系统发送退回请求。接收行收到发起行退回请求,未贷记收款人账户的,可办理退回;接收行已贷记收款人账户的,由双方协商解决。第十六条各机构办理支付业务必须坚持换人复核、金额超限授权。第十七条各机构通过大额支付系统办理业务,应按本行对外公示的服务收费价格目录标准收取相应的费用。第四章资金清算第十八条清算中心应在当地人民银行开立清算账户,按照规定留存足够资金,用于系统相关业务的资金清算。第十九条清算中心应根据本行支付系统业务的实际情况,合理确定清算账户的预警值,并通过系统管理平台进行清算账户余额警戒值设置;日间应指定专人合理控制透支额度,当清算账户余额低至头寸预警金额时,应及时与有关部门联系后采取相应措施,确保本行支付业务正常运行。第二十条清算账户超过核定日间透支额度发生透支的,中国人民银行在计息时点根据透支金额及规定的利率计收利息。透支利率由中国人民银行另行规定并在系统中设置。第二十一条新设机构应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作为间接参与者参与大额支付系统,并提前在清算中心开立资金清算账户,账户于开立之日起三日后生效。第二十二条各机构应在其清算账户预留足够的资金,用于本机构及所属分支机构支付业务的资金清算。第五章纪律与责任第二十三条清算中心应加强对支付业务日常管理,对违规操作行为应坚决予以制止,并对有关责任人进行考核,对实务过程中存在问题需及时上报业务管理部门。第二十四条各机构应遵守本办法及其他相关规定,不得拖延支付;不得截留、挪用客户和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