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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术学院非教师专业技术岗位聘用实施细则(试行)为做好我校非教师专业技术岗位设置与人员聘用工作,根据《**美术学院岗位设置与人员聘用管理暂行办法》等文件要求,经研究,制定本细则。第一章岗位设置第一条设置原则(一)统筹兼顾,优化结构。兼顾各类人员结构现状,合理确定各类人员岗位,优化队伍结构比例,促进非教师专业技术岗位和教师岗位协调发展。(二)服务教学,提高质量。以岗位设置和人员聘用为基础,促进专业技术人员队伍自我发展和自我约束,更好地服务教学、科研、人才培养和学科建设。第二条聘用范围(一)学校在编、在岗、在聘的专业技术人员,除专任教师、专职辅导员以外的其他实验、图书资料、信息技术、档案、会计、审计、工程技术、医疗卫生、翻译、新闻、出版、文博等为学校教学、科研和后勤保障提供相应专业技术支持和服务的工作岗位均纳入非教师专业技术岗位聘用范围。(二)按干部人事管理权限批准,聘用专业技术人员在“双肩挑”岗位任职的,在受聘期间均纳入管理岗位管理、考核,任期内可继续申报评审相应系列专业技术任职资格,其任职资格、任职经历记入个人档案;根据本人意愿和条件,其工资待遇可按专业技术人员或职员系列执行,原则上在一个聘用周期内不变动工资系列。(三)聘用非教师专业技术人员担任教学、科研机构负责人,占相应专业技术岗位职数,按相应专业技术岗位职责和岗位任务书规定的目标任务进行管理和考核。第三条岗位数量与结构比例(一)经上级部门核准,非教师专业技术岗位数为全校岗位总量的15%,首次聘用时,非教师岗位数原则上以现有在册固定编制非教师专业技术人员数为基数。(二)非教师专业技术岗位正高级、副高级、中级初级之间的总体控制比例为8%、22%、40%、30%。(三)非教师专业技术岗位等级结构比例控制标准为:正高级岗位设置到四级岗位;副高级岗位五、六、七级岗位之间的结构比例是2:4:4;中级岗位八、九、十级岗位之间的结构比例是3:4:3;初级岗位十一、十二级岗位之间的比例是5:5。(四)根据“平稳过渡、顺利入轨”的原则,在首次聘用工作过程中根据现有非教师专业技术人员队伍的情况,在岗位等级结构比例范围内核算岗位控制数,各部门在岗位控制数范围内按本细则相关规定聘用或推荐应聘人选。今后将根据实际工作需要作必要的调整并按聘期下达岗位控制数。第二章岗位职责第四条高级岗位基本职责(一)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严格执行专业技术工作规程,主动为教学科研提供服务,积极发挥表率作用。(二)把握国内外本专业理论前沿和发展动态,对专业发展进行规划、设计,并组织实施,取得标志性成果。(三)主持本专业业务学习和学术交流,解决关键性技术问题,根据工作需要主持业务研究课题或组织调研工作,在本学科(行业)重要专业学术期刊上发表高水平的学术论文或出版著作。(四)对本部门的改革与发展提出建设性意见。(五)指导和培养其他技术人员,更好地完成岗位工作。第五条中级岗位基本职责(一)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认真执行专业技术工作规程,主动为教学科研提供服务,积极发挥骨干作用。(二)了解国内外本专业发展动态,参与专业规划并协助实施,取得建设性成果。(三)作为技术骨干积极开展工作研究和学术交流,解决工作中的技术难题,根据工作需要积极参与业务研究课题和调研工作,在本学科(行业)专业学术期刊上发表高水平的学术论文、调研报告和技术指导文件。(四)指导和培养中级以下技术人员,完成岗位工作量。第六条初级岗位(1)积极开展工作研究,处理工作中技术问题。(2)完成岗位工作任务。第七条具体岗位职责由各用人单位根据岗位性质和工作任务制定,报聘用办公室备案。第三章岗位聘用条件第八条基本条件(一)遵守国家宪法、法律法规和学校规章制度,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和合作精神,具备岗位所需专业知识、工作能力、专业技术水平和一定的科研创新能力;(二)具备岗位要求的身体和心理条件。(三)具备与应聘岗位专业和层次相对应的专业技术任职资格。国家实行专业技术资格考试或执业资格考试的,须通过资格考试并取得相应任职资格;实行专业技术资格评审的,须按相关规定和程序申报并取得相应任职资格。(四)服从工作安排,履行相应专业技术岗位职责并较好完成各项工作任务。(五)近五年或任现职以来考核结果均为称职及以上。第九条正高四级岗位聘用条件(一)首次聘用时,已取得正高任职资格并受聘正高级职务。(二)首次聘用后,按有关规定和程序申报并通过评审,取得正高任职资格,在正高四级岗位有空缺的前提下可在聘期中竞聘正高四级岗位。聘期中竞聘至正高四级岗位的,原聘用合同的终止时间不变,应对聘用合同的相关内容作出相应变更,考核按变更后的聘用合同进行。第十条副高一级岗位聘用条件(一)在副高岗位任职满15年,任现职以来考核结果均为称职及以上等级,可竞聘副高一级岗位。(二)在副高岗位任职满12年并具备表一所列条件之一。(三)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