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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AGE-1-PAGE-11-PAGE-1-xx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信贷业务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本行信贷管理,防范信贷风险,促进信贷业务发展,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并结合本行的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所指的信贷业务是指本行向客户提供的贷款、进出口押汇、贴现、透支、保理等表内信贷业务以及票据承兑、信用证、保函、贷款承诺等表外信贷业务。为方便表述,以下一律泛称为“贷款”。第三条信贷经营管理必须坚持安全性、流动性、效益性相统一的原则。第四条本行开展信贷业务,应当遵守公平竞争原则,不得从事不正当竞争。第五条本行的信贷业务应当遵守监管机构相关规定。第六条高级管理层应按贷审分离的原则,设立信贷经营、审批、管理、处置等相关职能部门,并根据国家法律法规和本办法制订各项信贷规章制度,组织日常经营管理。第二章信贷业务种类第七条划分贷款种类是贷款管理的需要。1、贷款按对象可分为:企业法人贷款、其他经济组织贷款、个人贷款。2、贷款按期限的不同,可分短期贷款、中期贷款和长期贷款。短期贷款是指贷款期限在1年以下(含1年)的贷款。中期贷款是指贷款期限在1年以上(不含1年)5年以下(含5年)的贷款。长期贷款是指贷款期限在5年以上(不含5年)的贷款。3、按贷款信用支持方式的不同,可分为信用贷款、担保贷款。担保贷款又分为保证贷款、抵押贷款、质押贷款、票据贴现、押汇、保理等。4、按贷款用途,可分为流动资金贷款、固定资产贷款(项目贷款)、消费贷款。5、按承担风险主体的不同,可分为自营贷款和委托贷款。自营贷款是指本行以合法方式筹集的资金自主发放的贷款,其风险由本行承担,并由本行收回本金和利息。委托贷款是指由政府部门、企事业单位及个人等委托人提供资金,由本行作为受托人根据委托人确定的贷款对象、用途、金额、期限、利率等代为发放、监督使用并协助收回的贷款。本行只收取手续费,不承担贷款风险。第三章期限与利率第八条贷款期限根据借款人的生产经营周期、还款能力和本行资金来源的期限结构,由借贷双方共同商议后确定,并在借款合同中载明。第九条贷款展期。借款人不能按期归还贷款的,借款人应当在贷款到期日前三十天向本行申请贷款展期。是否展期由本行决定。申请担保贷款展期的,还应当由保证人、抵押人、出质人出具同意为展期担保的书面证明。已有约定的,按照约定执行。展期贷款期限累计不得超过原贷款期限;中期贷款展期期限累计不得超过原贷款期限的一半;长期贷款展期期限累计不得超过3年。国家另有规定者除外。借款人未申请展期或申请展期未获批准,其贷款从到期日次日起,转入逾期贷款管理。第十条贷款利率。贷款利率由本行根据中国人民银行有关规定,制订相应的浮动范围。各经营单位根据总行的相关规定确定每笔贷款的利率,并在借款合同中载明。若贷款已批复而未发放,遇人行利率调整时,按该类贷款同档次的新利率执行。第十一条贷款展期期限加上原贷款期限达到新的期限档次时,从展期之日起,按照新的期限档次利率计收利息;贷款展期期限加上原贷款期限未达到新的期限档次的,从展期之日起仍按原贷款利率计收利息。第十二条逾期贷款自逾期之日起按罚息利率计收利息。第十三条挤占挪用贷款从挤占挪用之日起按挤占挪用罚息利率计收利息。第十四条一笔贷款同时发生逾期和挤占挪用的以重者论处,不能并罚。第四章信贷对象和条件第十五条本办法所称的信贷对象是指经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或主管机关)核准登记的企(事)业法人、其它经济组织和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个人。第十六条企(事)业法人和其他经济组织申请信贷业务应当具备以下条件:1、从事的经营活动合法合规,符合国家产业、环保政策;2、企业法人应持有工商行政管理机关颁发的合法有效的法人营业执照;事业法人应持有有权机关颁发的合法有效的事业单位登记证;其他经济组织应持有有权机关的核准登记文件;3、持有中国人民银行核准发放并通过年检的贷款卡(按规定不需要持有贷款卡的企事业法人和其他经济组织除外);4、持有技术监督部门颁发的组织机构代码证;5、无不良信用记录,或虽然有过不良信用记录,但不良信用记录的产生并非由于主观恶意且在申请信贷业务前已全部偿还了不良信用或落实了本行认可的还款计划;6、在本行开立帐户,接受本行信贷监督和结算监督;7、申请贷款的用途合法合规。第十七条个人申请信贷业务应当具备以下条件:1、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且持有合法有效的身份证明;2、具有固定住所,或稳定合法的职业,或稳定的经营场所;3、无不良信用记录,或虽然有过不良信用记录,但不良信用记录的产生并非由于主观恶意且在申请信贷业务前已全部偿还了不良信用或落实了本行认可的还款计划;4、收入来源稳定,具备按期偿还贷款的能力;5、申请贷款的用途合法合规。第十八条严禁向下列企(事)业法人和其它经济组织发放贷款:1、因资信不良而被中国人民银行通报或制裁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