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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信银电子汇兑业务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本行农信银电子汇兑业务管理,根据中国人民银行《支付结算办法》《农信银资金清算系统参与者电子汇兑资金清算业务管理暂行办法》《XX省农村信用社农信银电子汇兑业务管理办法》等规定,结合本行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农信银电子汇兑业务(以下简称“电子汇兑业务”)指本行受客户委托,将资金通过省联社综合业务系统清算业务平台(以下简称“省级清算平台”)、农信银支付清算业务网络系统(以下简称“农信银支付清算系统”)汇划给纳入省联社综合业务系统管理的营业网点、联网行营业网点和农信银支付清算系统入网机构客户的业务。农信银支付清算系统的入网机构分为成员机构和成员机构所属营业网点。省联社清算中心(以下简称“省中心”)是农信银支付清算系统入网成员机构,本行是农信银支付清算系统入网成员机构所属营业网点。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各本异地分支机构、总行营业部、总行机关各部门(以下简称“各机构”)。第二章部门职责第四条总行运营管理部门是电子汇兑业务主管部门,其职责包括:(一)负责制定电子汇兑业务相关管理制度;(二)负责电子汇兑业务的指导和日常管理;(三)负责制定电子汇兑业务风险预警控制机制,有效防范资金清算风险。第五条主管部门下设清算中心负责具体业务管理,并履行下列职责:(一)负责电子汇兑业务对账、资金清算、头寸管理和差错处理;(二)负责各机构电子汇兑业务质量考核等。第六条总行信息科技部门是电子汇兑业务技术保障维护部门,负责本行电子汇兑业务系统建设、管理、维护和数据备份,并及时协调和解决系统运行中存在问题。第七条各机构是电子汇兑业务经办部门,负责按照规定进行电子汇兑具体柜面操作。第三章业务规定第八条电子汇兑业务包括汇兑,委托收款(划回),托收承付(划回),查询查复,异常、对账和清算等业务类型,其中:汇兑业务包括汇兑往账、汇兑来账;委托收款(划回)业务包括委托收款往账、委托收款来账;托收承付(划回)业务包括托收承付往账、托收承付来账;查询查复业务包括查询业务和查复业务。第九条各机构受理电子汇兑业务,应对客户填制的原始凭证各项要素进行录入复核,确保内容正确、真实、完整。第十条各机构按照逐笔、实时和全额清算规定处理电子汇兑业务,遵循“有疑必查、有查必复、复必详尽、切实处理”原则,对存在疑问的电子汇兑业务应及时进行查询、查复。第十一条各机构办理汇兑业务实行即时受理、即时录入、即时复核、不得压汇或拖延处理时间,影响汇划资金到账速度,不得截留、挪用资金,不得违规退汇、转汇,对发送失败的业务必须及时查找原因,避免重复发送。第十二条各机构办理查询查复业务时,应使用规定格式报文,及时处理查询查复业务。严禁出现查询查复不及时,而造成客户和他行资金延误情况。(一)查询、查复必须根据原始凭证进行,内容必须“有根有据”,收到的查询应在当日营业终了前进行查复,如因特殊情况当日不能查复的,最迟不得超过下一工作日上午;(二)收到有疑问或有差错的来账业务,应及时向发起行发出查询,查询书应专夹保管。第十三条电子汇兑业务信息应按农信银清算中心规定的信息格式进行正确和及时传输;在传输过程中,应使用农信银清算中心统一配置的加密机具进行加密,经农信银清算中心确认后电子汇兑业务信息方产生支付效力。第十四条本行在省中心开立电子汇兑业务清算资金账户,并留存足够资金,确保资金头寸。第十五条总行清算中心应安排专人负责清算资金账户的日常管理,清算备付金不足时,应及时上划清算备付金。第十六条总行清算中心接收到省中心用于对账的对账单及明细清单后,应安排专人实施对账,如发现账务不符,应以省中心发送的对账单为准,并进行相应账务调整。第十七条清算中心应加强电子汇兑业务内部控制管理,组织定期或不定期检查,并将电子汇兑业务处理规范纳入各机构业务质量考核范围。第十八条电子汇兑相关业务凭证、报表与存储业务数据的磁介质属于会计档案组成部分,应按会计档案保管要求妥善保管。第四章附则第十九条本办法由XXXX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制定,由总行运营管理部门负责解释和修订。第二十条本办法自发文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