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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小企业私募债券承销业务债券受托管理指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xx证券有限责任公司(简称“xx证券”或“公司”)从事中小企业私募债券承销业务债券受托管理业务(简称“债券受托管理业务”)的工作流程,明确公司相关部门和人员在债券受托管理业务中的职责,提升债券受托管理业务工作质量,防范债券受托管理业务风险,根据《证券公司开展中小企业私募债券承销业务试点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中小企业私募债券业务试点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中小企业私募债券业务指引(试行)》、《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企业私募债券业务试点办法》和《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企业私募债券业务指南》等相关法律法规(统称“相关法律、法规、规则”)以及公司《债券受托管理业务管理办法》,制定本指引。第二条公司从事债券受托管理业务的部门和人员应在债券受托管理期间内勤勉尽责、诚实守信,按照本指引开展债券受托管理工作,督促债券发行人规范运作,依照相关法律、法规、规则以及债券募集说明书、债券持有人会议规则以及债券受托管理协议的约定切实履行承诺,依法履行信息披露、债券本息兑付及其他义务。第三条公司从事债券受托管理业务的部门和人员应依法保守债券发行人和相关当事人的商业秘密,不得泄露内幕信息或者利用内幕信息进行内幕交易。第四条公司在与债券发行人签署的债券受托管理协议中,对双方在债券受托管理期间的权利义务应予以明确,并按规定报证券交易所备案。第五条本指引是对公司从事中小企业私募债券承销业务债券受托管理业务的具体要求。本指引未予明确的有关事项,应遵循公司《债券受托管理业务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第六条公司从事上海和深圳证券交易所备案发行的中小企业私募债券承销业务的债券受托管理业务,适用本指引。公司从事在上海和深圳证券交易所之外的其他证券交易场所备案发行的中小企业私募债券承销业务的债券受托管理业务,可参照本指引。若公司未担任承销的中小企业私募债券的受托管理人,应按相关法律、法规、规则的规定协助发行人履行信息披露义务。第二章债券受托管理工作总体要求第七条公司若拟担任承销的中小企业私募债券的受托管理人,应与发行人签署债券受托管理协议。债券受托管理协议至少应包括以下内容:(一)受托管理事项;(二)发行人的权利与义务;(三)受托管理人的职责、权利与义务;(四)受托管理人行使权利、履行义务的方式与程序;(五)受托管理事务报告;(六)受托管理期限与报酬;(七)受托管理人的变更;(八)受托管理人与发行人的利害关系、利益冲突风险防范机制及违约责任。债券受托管理协议应明确要求发行人在私募债券募集说明书中约定:“债券持有人认购、购买或以其他合法方式取得本期私募债券,均视作同意xx证券作为本期私募债券的受托管理人,且视作同意本协议项下的相关约定。”第八条私募债券存续期间,公司与发行人对债券受托管理协议内容拟做出修改的,公司应在债券持有人会议审议通过变更的协议条款后及时将修改后的协议向上海或深圳证券交易所备案。私募债券存续期间,债券持有人会议同意变更债券受托管理人的,公司应及时向上海或深圳证券交易所说明情况,并做好与后任债券受托管理人的交接工作。第九条公司投资银行事业部所属前台业务部门及开展债券受托管理业务的公司其他部门(简称“私募债业务部门”具体负责所承销债券的受托管理工作。私募债业务部门应为每个债券受托管理项目委派1名项目负责人和1名债券受托管理专员。项目负责人和债券受托管理专员名单应及时报上海或深圳证券交易所备案。第十条私募债业务部门为每个债券受托管理项目委派的项目负责人应为负责债券承销的两名项目主办人之一。在债券受托管理期间届满前,因委派的项目负责人离职、被撤销与履行债券受托管理义务相关的业务资格或因其他特殊原因导致其无法继续履行债券受托管理职责的,私募债业务部门应另行委派新的项目负责人。原项目负责人应当做好交接工作,及时移交工作底稿等相关资料,提供关于债券发行人存在的问题、风险以及需重点关注事项的书面说明文件,协助新项目主办人履行债券受托管理工作职责。原项目负责人在具体负责债券受托管理工作期间未勤勉尽责的,其责任不因债券受托管理责任人的更换而免除或者终止。第十一条作为公司从事债券受托管理工作的首要责任人,项目负责人应认真履行以下债券受托管理职责:(一)制定债券受托管理工作计划和实施方案并贯彻执行;(二)对债券发行人或相关当事人进行现场检查;(三)审阅债券发行人的信息披露文件;(四)督导债券发行人建立健全内控制度并有效执行;(五)主动、持续关注并了解债券发行人经营环境、财务状况、信用评级等事项的变化情况和债券增信机构的相关情况,关注相关媒体报道和市场传闻,关注债券发行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履行承诺的情况,发现涉及证券监管机构或部门要求报告的事项,应当在履行内部质量控制程序后及时向证券监管机构或部门报告;(六)做好对证券监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