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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行私募股权投资基金财务顾问业务操作指引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开展业务基本规定第三章业务流程第一节总体业务流程第二节业务申请第三节募集资金第四节设立基金第五节项目投资第六节投后管理第七节投资退出与清算第四章收入分配第五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大力发展银行私募股权投资基金财务顾问业务,规范业务流程,指导分行开展业务及防范业务开展中的相关风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等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定本指引。第二条银行私募股权投资基金(包括“产业基金”)财务顾问业务指总行和分行通过独立地或与其他机构合作的方式为私募股权投资基金或基金管理公司提供财务顾问服务(服务内容包括:基金方案设计、资金募集、基金设立、投资管理和运作等咨询建议),并针对以上一揽子服务内容或其中部分服务内容收取相应的顾问费以及参与投资收益分成的业务模式。第三条全国性的基金原则上由总行直接牵头负责,区域性的基金原则上由分行为主负责。第四条分行参与牵头设立基金可采取财务顾问的形式为客户提供相关服务,并按照本办法执行。第五条总行投资银行部为私募股权投资基金财务顾问业务的归口管理部门,其职责为:指导分行开展私募股权投资基金财务顾问业务,在合作机构、业务申请、方案设计、基金组建、项目投资等方面对分行开展此项业务进行审核。第六条一级分行投资银行部为分行私募股权投资基金财务顾问业务的牵头部门,其主要职责为具体提供和实施各项财务顾问业务服务内容。第七条各一级分行应按照符合客户利益与风险承受能力的原则,同时兼顾分行自身对于该类业务的经营条件,审慎地开展私募股权投资基金财务顾问相关业务。第八条我行提供服务的私募股权投资基金所投资行业应为国家鼓励的产业,项目退出方式原则上应以IPO或重组上市为首要退出方式。第二章开展业务基本规定第九条申请开展私募股权投资基金财务顾问业务的分行,应具备下列条件:已设立投资银行部,每支基金均需根据基金的特点组成专门的基金财务顾问团队;每支基金财务顾问团队的人员安排均需做到专人专岗,岗位的设置应能够保证基金的专业运营需要。基金顾问团队的每名成员要具备一定的股权投资经验;分行需已建立投资决策委员会(以下称“投委会”),并建立相关投资决策流程等。分行投委会需由一级分行行长或主管投资银行业务的行领导担任主任。投资决策委员会主任为主责任人。每支基金需有明确的投资范围和投资标准,而且分行需要具备相应的募集资金能力和项目储备能力。分行可以根据基金的特点和当地的情况选择政府、大型国有企业或民营企业、知名的投资管理机构或金融机构等作为基金的合作对象,但与合作机构的收益分成必须与各方的募资和投资运作能力以及承担的职责相匹配。在与基金公司或基金管理公司签订财务顾问协议的基础上,分行另外可与合作机构商谈通过其他方式更为便利地为基金公司内部管理和决策提供服务和建议,同时更好地控制业务风险。第十条分行开展的私募股权投资基金财务顾问业务具体工作包括但不限于协助设计基金方案、协助募集资金、协助组织基金设立、协助基金寻找项目并给出投资建议以及协助基金做好投后管理和投资退出等。第十一条分行参与服务的基金原则上应为有限责任公司型,基本操作模式为:分行与有关合作机构确定合作意向后,通过私募方式寻找基金投资人,在确定基金投资人后协助完成基金公司的设立,并与基金公司或基金管理公司签署财务顾问协议从而约定为其提供各种财务顾问服务内容,同时获得财务顾问的权利和相应的顾问收入。第十二条申请开展私募股权投资基金财务顾问业务的分行,应以行发文形式向总行投资银行部上报申请,提交的申请材料需包括但不限于:(一)基金的设立申请和方案,详细说明基金名称、规模、组织形式、各参与方情况及权利义务、存续期限、投资期限、投资对象、方式和标准、基金的投资决策体制和投委会委员、基金顾问团队人员安排、基金的筹备设立时间安排、基金投资财务顾问费用收取方式、投资的风险管理机制和退出机制等;(二)基金的募资方案和意向投资人;(三)基金的募资说明书;(四)各合作方的合作备忘录;(五)拟设立基金的公司章程;(六)基金投资财务顾问协议。第十三条分行在准备以上文件时要注意我行担任财务顾问所承担权利和义务的合法合规性以及实际操作性,上报材料中涉及的法律文件需先经分行法律部审核。第三章业务流程总体业务流程第十四条分行开展私募股权投资基金财务顾问业务的流程可分为业务申请、募集资金、设立基金、项目投资、投后管理、投资退出与清算等环节,具体业务流程图如下:提出开展基金顾问业务申请分行总行上报总行审核材料同意(时效6个月)业务申请募资资金未通过,不开展或重报开始集资路演确定意向投资者设立基金草拟基金设立法律文件完成基金公司设立分行签署基金顾问协议项目尽职调查、准备投资文件总行审核审核材料总行批复按总行批复调整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