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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助理职责行政助理职责11、接听、转接电话;接待来访人员。2、负责办公室的文秘、信息、机要和保密工作,做好办公室档案收集、整理工作。3、负责总经理办公室的清洁卫生。4、做好会议纪要。5、负责企业公文、信件、邮件、报刊杂志的分送。6、负责传真件的收发工作。7、负责办公室仓库的保管工作,做好物品出入库的登记。8、做好企业宣传专栏的组稿。9、按照企业印信管理规定,保管使用公章,并对其负责。10、做好企业食堂费用支出、流水帐登记,并对餐费做统计及餐费的.收纳、保管。11、每月环保报表的邮寄及社保的打表。12、管理好员工人事档案材料,建立、完善员工人事档案的管理,严格借档手续。13、社会保险的投保、申领。14、统计每月考勤并交财务做帐,留底。15、管理办公各种财产,合理使用并提高财产的使用效率,提倡节俭。16、接受其他临时工作。行政助理职责2第一条为加强对社会保险稽核人员的管理,实现稽核管理工作的科学化、制度化,提高稽核工作质量和效率,根据《社会保险稽核办法》(劳动保障部令第16号)和《江苏省社会保险稽核实施办法》(苏劳社[20xx]66号)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制度。第二条稽核人员分为稽核员和稽核监督员,稽核员分为专职稽核员和兼职稽核员。专职稽核员是指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以下简称经办机构)稽核部门具有稽核资格、专门从事稽核业务工作的人员。兼职稽核员是指经办机构从稽核部门以外具有稽核资格的人员中聘用的、非专门从事稽核业务工作的人员。稽核监督员是经办机构聘请的、对稽核工作进行指导和监督的人员。第三条实行全省统一的稽核员资格和聘用分开的管理制度。第四条稽核员共分四个等级,依次是:主管稽核员、主办稽核员、稽核员、助理稽核员。第五条主管稽核员的资格条件:(一)具有副科级以上行政职务或者具有会计、审计等相关专业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二)熟练掌握财务、审计、劳动工资、社会保险稽核理论和专业知识及相关法律法规,具有较强的综合分析和文字表达能力;(三)具有较高的社会保险政策水平和丰富的稽核工作经验,能胜任社会保险稽核管理工作;(四)具有大专以上或相当学历,从事社会保险稽核或财务、审计工作五年以上;(五)任主办稽核员三年以上。第六条主办稽核员的资格条件:(一)具有科员以上行政职务或者具有会计、审计等相关专业初级以上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二)较为系统地掌握财务、审计、劳动工资、社会保险稽核理论和专业知识及相关法律法规,具有一定的综合分析和文字表达能力;(三)具有一定的社会保险政策水平和稽核工作经验,能较好地完成社会保险稽核管理工作;(四)具有大专以上或相当学历,从事社会保险稽核或财务、审计工作三年以上;(五)任稽核员三年以上。第七条稽核员的资格条件:(一)具有办事员以上行政职务或者具有会计、审计等相关专业初级以上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二)掌握一定的财务、审计、劳动工资、社会保险稽核理论和专业知识及相关法律法规,具有一定的综合分析和文字表达能力;(三)具有一定的社会保险政策水平和稽核工作经验,能担负一定的社会保险稽核管理工作;(四)具有大专以上或相当学历,从事社会保险稽核或财务、审计工作两年以上;(五)任助理稽核员两年以上。第八条助理稽核员的资格条件:(一)具有会计、审计等相关专业从业资格;(二)掌握一定的财务、审计、社会保险稽核理论和专业知识;(三)能担负一个方面或某个岗位的社会保险稽核工作;(四)具有中专以上或相当学历,从事社会保险稽核或财务、审计工作两年以上。第九条对长期从事社会保险工作、成绩显著、贡献突出的人员,稽核员的资格条件可适当放宽。第十条稽核监督员由经办机构根据稽核工作需要聘请。第十一条按照下列程序获得和晋升稽核员资格,且一般不得越级晋升:(一)各级经办机构组织报名,并进行初审;(二)初审合格的,报上级经办机构审核;(三)审核通过的,由省级经办机构会同省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统一进行培训和考试;(四)考试合格的,颁发资格证书。第十二条对获得资格的稽核员,由同级经办机构根据情况进行聘用。对已聘用的专职稽核员,颁发全省统一的社会保险稽核执法证件。对已聘请的稽核监督员,颁发全省统一的社会保险稽核监督员证书。第十三条各级经办机构应建立稽核员培训制度,制定培训计划,进行廉政规定、社会保险政策、财会审计稽核专业知识等各方面的'教育和培训,不断提高稽核员的政治素质和业务素质。省级经办机构每年至少组织一次稽核员培训,并对新增和晋升的稽核员进行资格考试。第十四条经办机构应按照客观公正的原则,采取领导与群众相结合、平时与定期相结合的办法,对稽核员的德、能、勤、绩进行年度考核,重点考核工作实绩。第十五条对表现突出、有显著成绩和贡献的稽核人员应当给予奖励。稽核人员的奖励种类有:(一)通报表扬;(二)嘉奖;(三)授予模范稽核人员荣誉称号。第十六条各级经办机构应设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