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党的领导人选举制度党内选举制度是党的生活的一项重要的民主形式,是选举党的各级领导机构成员和各级党代表大会代表时应遵循的各项原则、制度和程序的总称。党章规定:党的各级代表大会的代表和委员会的产生,要体现选举人的意志。选举采取无记名的投票方式。党内选举制度的实施,应遵循三项原则:(1)选举权必须具有普遍性。在我们党内,凡正式党员都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选举权是每个党员所享有的权利。(2)选举权的平等性。党章规定正式党员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不受性别、年龄、民族、文化程度、经济条件的限制,都只有一个投票权,任何人不能特殊。(3)直接选举与间接选举并用。直接选举就是党代表大会的代表由党员群众直接选举产生。间接选举是上级代表大会的代表由下级的代表大会选举产生。党的各级委员会由党的代表大会选举产生。党的选举制度的主要内容包括:确定选举资格的制度;行使选举权无差别的制度;候选人的资格产生程序及其竞争的制度;关于选举组织和程序的制度;党员和选举产生的代表相互关系的制度。选举的方法有以下几种:(1)预选,在正式选举前对候选人进行一次选举。预选时应进行差额选举,候选人应多于应选人的20%左右。根据预选结果确定正式候选人名单,经主席团审议、各代表团讨论通过后,进行正式选举。(2)直接选举,召开党员大会,由党员投票选举产生党的基层委员会。直接选举一般应实行差额选举,选举前酝酿和确定候选人。(3)间接选举,不是由党员而是由党员选出的代表进行投票选举。(4)等额选举,是候选人名额和应选人名额相等的一种选举形式。(5)差额选举,是候选人数多于应选人数的一种选举形式。实行差额选举可以使选举人有所选择,把自己认为最满意的人选为代表或选进领导机构。这种选举形式,能更好地体现选举人的意志,保障党员行使党章规定的选举权。选举的各个环节都应充分发扬民主,真正体现选举人的意志。候选人的名单应由党员或党员代表通过酝酿讨论并取得多数的同意方可提出。选举人有了解候选人情况的权利,候选人的基本情况应向选举人介绍清楚。选举一律用无记名投票方式,不得强迫党员必须选举或不选举某人,坚决反对和防止侵犯党员的选举权,使选举流于形式。对于破坏选举的行为,轻者给以批评教育,情节严重的要给以纪律处分。只有这样,才能确立起强有力的、有威信的领导班子,才能选出真正代表选举人意志的、有议事和参政能力的代表,才能真正体现选举制度的优越性。实行党的选举制度的意义党章规定:党的各级领导机关,除了它们派出的代表机关和在非党组织中的党组外,都由选举产生。这就明确规定了党的各级领导机关及其产生办法,即规定了党内选举制度。党内选举制,是党的组织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是由党章规定的有关选举党的各级领导机关和党的代表大会代表的制度。实行党内选举制,是民主集中制的基本要求。党内选举制作为民主集中制的一项具体制度,是民主集中制在党内选举工作中的具体体现。因为党内选举制是通过党员群众或党员选出的代表自己意志的党代表,来选举产生同级党委和纪委的领导成员,选举出席上一级党代表大会的代表。选举的结果,要依据多数党员或党代表的投票结果而定。这就把民主集中制的内在要求和基本含义,准确地体现在选举的过程和结果之中。实行党内选举制,是保证党的领导集体和领导成员权威性的重要途径。党的领导集体的有效领导,不仅要通过党员或党代表的选举而获得合法性领导权力,而且还要通过领导集体中领导成员个人的人格影响而在党员群众中辐射出的个人威望。如果说法定的领导权力只能在选举工作之后,才会发生,才能有效,那么,领导者的个人威望则是渗透、贯穿和作用于选举工作之前、之中和之后的,是作用于领导过程的始终的。在党内选举中,领导者的人格影响所产生的威望,是其获取选票的基础,是其成为领导者的保证。因此,当其通过党内选举,走上领导岗位之后,就会把领导者的合法性领导权力和人格影响所产生的领导威望棵合在一起,从而形成巨大的、崇高的领导权威。因此,党内只有实行真正的选举,才有可能建立起在党员和群众中有威信的强有力的领导集体。实行党内选举制,是实现党员决定和管理党内事务的重要方法。党的各级领导机关是党的各级代表大会及其由党代表大会选举产生的党的各级委员会,党的各个组织和全体党员都要在党的代表大会和党的委员会的领导下开展工作。党内的重大事情和重大问题,必须由党的代表大会或党的委员会做出决定,进行管理。然而党代表大会的代表和党的委员会的委员都是党员直接选举,或是党员选举出自己所信任的代表代表自己选举产生的,因此,党代表大会或党的委员会决定和管理党内事务,也就是广大党员以直接或间接的形式决定和管理党内事务。实行党内选举制,是体现选举人意志的重要方式。在党内选举制度中明确规定,选举要体现选举人意志。并且规定要通过由党员或党员代表充分酝酿讨论提出候选人名单;选举应实行候选人多于应选人的差额选举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