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党内选举制度的内容1、党内选举制度,是党的组织制度的重要内容之一,是健全党内民主的一项根本制度,是党内民主发展程度的重要标志。党内选举制度的具体内容,由《中国共产党章程》和《中国共产党地方组织选举工作条例》、《中国共产党基层组织选举工作暂行条例》规定。2、党的各级领导机关,除它们派出的代表机关和在非党组织中的党组外,都由选举产生。3、党的各级代表大会的代表和委员会的产生,要体现选举人的意志。选举采用无记名投票的方式。候选人名单要由党组织和选举人充分酝酿讨论。可以直接采用候选人数多于应选人数的差额选举办法进行正式选举。也可以先采用差额选举办法进行预选,产生候选人名单,然后进行正式选举。选举人有了解候选人情况、要求改变候选人、不选任何一个候选人和另选他人的权利。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以任何方式强迫选举人选举或不选举某个人。党的地方各级代表大会和和基层代表大会的选举,如果发生违反党章的情况,上一级党的委员会在调查核实后,应作出选举无效和采取相应措施的决定,并报再上一级党的委员会审查批准,正式宣布执行。4、党的基层组织,根据工作需要和党员人数,经上级党组织批准,分别设立党的基层委员会、总支部委员会、支部委员会。基层委员会由党员大会或代表大会选举产生,总支部委员会和支部委员会由党员大会选举产生。党的基层委员会每届任期三年至五年,总支部委员会、支部委员会每届任期两年或三年。基层委员会、总支部委员会、支部委员会选出的书记、副书记,应报上级党组织批准。5、党的基层组织设立的委员会任期届满应按期进行换届选举。如需延期或提前进行换届选举,应报上级党组织批准。延长期限一般不超过一年。党的基层组织设立的委员会由党员大会选举产生。党员人数在五百名以上或所辖党组织驻地分散的,经上级党组织批准,可以召开党员代表大会进行选举。代表的名额一般为100名至200名,最多不超过300名。6、党的基层代表大会进行选举时,有选举权的到会人数超过应到会人数的五分之四,方能进行选举。党的基层组织召开党员大会进行选举时,有选举权的到会人数超过应到会人数的五分之四,会议有效。党员因下列情况不能参加选举的,经报上级党组织同意,并经党员大会通过,可以不计算在应到会人数之内:⑴患有精神病或其他疾病导致不能表达本人意志的;⑵自费出国半年以上的;⑶虽未受到留党察看以上党纪处分,但正在服刑的;⑷年老体弱卧床不起和长期生病生活不能自理的;⑸工作调动、下派锻炼或蹲点、外出学习或工作半年以上等,按规定应转走正式组织关系而没有转走的。7、党的基层组织领导成员职数设置的基本原则:⑴党员人数较少的党支部(如党员不足七名的党支部),可不设支部委员会,只设书记一人,必要时增设副书记一人。⑵支部委员会一般设委员三至五人,最多不超过七人,设书记一人,必要时增设副书记一人。⑶总支部委员会一般设委员五至七人,最多不超过九人,设书记一人,必要时可设副书记一人。⑷基层委员会一般设委员五至九人,最多不超过十一人,设书记一人,必要时可设副书记一至二人。⑸基层委员会一般不设常务委员会。8、党的基层组织设立的委员会的选举要求:⑴党的基层组织设立的委员会委员候选人,按照德才兼备的原则和领导班子结构合理的原则提名。委员候选人的差额为应选人数的20%;⑵党的总支部委员会、支部委员会候选人,由上届委员会根据多数党员的意见确定,在党员大会上进行选举。召开党员大会进行选举,由上届委员会主持。不设委员会的党支部进行选举,由上届支部书记主持。⑶党的基层组织设立的委员会的书记、副书记的产生,由上届委员会提出候选人,报上级党组织审查同意后,在委员会全体会议上进行选举。不设委员会的、副书记的产生,由全体党员充分酝酿,提出候选人、报上级党组织审查同意后,在党员大会上进行选举。选出的委员,报上级党组织备案;选出的书记、副书记,报上级党组织批准。⑷委员会在任期内出缺,应召开党员大会或党员代表大会补选。在党员大会或代表大会闭会期间,上级党的组织认为有必要时,可以调动或者指派下级党组织的负责人。上级党组织指派的书记、副书记不必再经委员会全体会议选举;书记、副书记自然成为委员会的委员,不需再履行增补委员的手续。9、党的基层委员会、总支部委员会、支部委员会委员产生的程序:⑴确定下届委员会组成原则。⑵组织所属的党组织或全体党员酝酿推荐并根据多数党员意见提出候选人初步人选名单。⑶考察或酝酿候选人人选,并根据多数党员意见确定候选人预备人选,报上级党组织审批。⑷将候选人预备人选名单提交党员大会酝酿讨论,并根据多数党员意见确定候选人,由大会进行选举。10、召开党员大会进行换届选举的主要程序:⑴在党的基层委员会(总支部委员会、支部委员会)任期届满之前(一般提前一至两个月),召开委员会全体会议,研究召开党员大会进行换届选举的有关事宜,包括是否按期进行换届选举,确定召开党员大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