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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国法制史名词解释外国法制史名词解释1.楔形文字法:是指古代西亚两河流域地区个奴隶制国家以楔形文字镌刻而成的法律的总称。它产生于公元前3000年左右,到公元前6世纪,随着新巴比伦王国的灭亡而逐渐走向消亡。2.《汉穆拉比法典》:是巴比伦王国第六代王汉穆拉比时期制定的,故又被称为“石柱法”。《汉穆拉比法典》集两河流域楔形文字法之大成,标志着楔形文字法乃至整个古东方法发展到完备阶段。3.种姓制度:是古代印度的社会等级制度,也是古代印度法的核心内容。它把人分为婆罗门、刹帝利、吠舍和首陀罗四个种姓。各种姓的法律地位和权利义务截然不同。4.罗马法:指罗马奴隶制国家的全部法律,存在于罗马奴隶制国家的整个历史时期,它既包括罗马国家产生至西罗马帝国灭亡这个时期的法律,由包括东罗马帝国的法律。它是随着古代罗马社会阶级和国家的出现而逐步形成的。5.日耳曼法:是欧洲早期封建制时期在日耳曼国家中适用于日耳曼人的法律的总称,从性质上讲属早期封建制法。6.教会法:广义上,泛指整个基-督教会在不同历史时期所制定和编纂的各种规则和章程;狭义上特制中世纪这一时期在西方法制史上占有重要地位的罗马天主教的法规。7.《圣经》:既是基-督教各教派信仰的基础,也是其法律的总源。其中的摩西十诫一直是教会法的中心内容,被视为“基本法”。《圣经》是教会立法的权威性依据,而且本身也享有最高的法律效力,是宗教法庭甚至世俗法庭审判所依据的准则。8.普通法:指的是由英美国家普通法院创立并发展起来的一套法律规则。它既区别于由立法机关创制的制定法,也区别于由衡平法院创立并发展起来的衡平法。9.遵循先例原则:是普通法最重要的一项原则,即“以相似的方法处理相似的案件,并遵循既定的法律规则与实践”。换句话说,一个法院先前的判决对以后相应法院在处理类似案件时具有拘束力。10.《独立宣言》:于1776年通过,以资产阶级启蒙思想家的“天赋人权”思想和“社会契约”论为理论基础,被马克思称为“第一个人权宣言”,为日后诞生的美国宪法奠定了政治和思想理论基础。11.美国违宪审查权:1803年马伯里诉麦迪逊案确立了美国的违宪审查制度。根据这一制度,美国联邦最高法院有权通过审理有关案件,解释宪法并宣布联邦法律或州宪法和法律是否符合联邦宪法。如发现州宪法和法律或联邦法律与联邦宪法相抵触,可宣布其违宪。12.《人权宣言》:全名《人权与公民权利宣言》,是法国在1789年8月26日革命高-潮中制定的一部具有宪法性质的政治纲领,也称法国近代第一部宪法性文件,对法国以至世界的人权、公民权、权力分立等观念和法治的发展都具有重大影响。13.潘德克顿法学:自15世纪以来,德国对罗马法的研究,形成了所谓“潘德克顿法学”,其核心是私法学。它是罗马法原理与德国固有法相结合的产物,并为德国民法典的制定提供了理论学说基础。14.英美法系:也称英吉利法系、普通法法系,是以英国的普通法、衡平法和制定法为基础而逐步形成的一个世界性的法律体系,是在英国对外贸易、军事侵略、殖民统治和强制推行英国法的过程中形成的。15.大陆法系:又称民法法系、罗马-日耳曼法系,是以罗马法为基础,以1804年《法国民法典》和1900年《德国民法典》为代表的一个世界性法律体系,是在西方近代化过程中,欧洲各国复兴罗马法依照法国立法模式制定自己的成文法典,并将其强制推行到自己的殖民地而止步形成的。16.欧洲联盟法:又称欧洲共同体法,是适用于欧洲联盟成员国的一种特殊类型的法律制度,是关于欧洲联盟机构设置、职能及其经济货币联盟与政治联盟的条约、条例、指令、决定和判例等法律规范的总称。外国法制史名词解释2017-04-0912:45|#2楼1、万民法:是市民法的对称,指适用于外国人与外国人、外国人与罗马人所发生的法律关系的法律。2、采邑制:是指国王将土地分为采邑,受封者在领取采邑时向国王宣誓效忠,并履行特定的义务,继承土地时要重要举行封赠仪式,这就避免了下级封臣的过度发展,有利于维护国王的权力。经过这样的分封过程,西欧形成了金字塔式的封建等级关系。3、对价制度:对价是指缔约者之间因缔约行为而使一方得到利益他方遭受损失。对价制度是英国契约法中的特有制度,它是非正式契约成立的必要条件。4、《法律重述》:美国法学会编纂出版《法律重述》将司法方面浩繁的判例加以综合整理,对那些尚有适用价值和效力的法律原则和法律规范加以重新阐明,然后分类编纂成册。因此,它不是立法,并不创造新规范,只是对当时尚有效的普通法规定以条文形式加以“重述”,为法官和法学研究工作提供方便。《外国法制史名词解释》全文内容当前网页未完全显示,剩余内容请访问下一页查看。5、定式契约:不是相互自由协商而成立,而由经济上强有力的一方提出,他方不能要求变更条件,只能同意或不同意。这是对契约自由原则的一种限制,是资本主义经济发展到一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