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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伦理学视角下的婚姻自由家庭作为整个社会的基本单位,其和谐稳定将关系到整个社会的和谐运行。但它又是一个特殊的领域,某种程度上可以说是一个自由的私密空间。因而法律一直以来对其采取相对宽松的放任态度,并不过多的干预,而是更多的留给道德伦理予以调整。婚姻自由也作为个人享有自由权利的重要体现。但是,目前我国正处于社会转型的特殊时期,出现了“闪婚闪离”等一些滥用婚姻自由权利的非常规的现象,这给整个社会带来了一定的负面影响:首先,父母离婚对子女尤其是未成年子女的健康成长会有极大的影响;其次,增加了社会不稳定因素,婚姻家庭的破裂,会使部分人陷于痛苦之中,出现酗酒、打架寻衅滋事甚至产生要报复社会的扭曲思想,这影响到整个和谐社会系统工程的建设。因此,在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大环境下,对于这种非正常现象尤其是不断攀升的离婚率应予以足够关注,把弘扬良好的婚姻风气,构建和谐稳定的婚姻家庭关系作为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重要内容。法伦理学,是一门研究法治的人性内涵与价值的学问,包括法治与人,法治与人性,法治与善恶,法律与道德,法与情、理等相互关系以及良法与法律职业道德等问题的学说。因此,我们可以从它协调法律与伦理道德关系的方面,汲取一些规制婚姻家庭这个特殊领域的新颖思路和有益借鉴。一、和谐的家庭是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基础家庭,是社会的起源、国家的原型。在西方,把家庭作为构建国家社会的基础的观点渊源已久,自亚里士多德起就形成一种共识。到了德国经典法哲学家黑格尔就有了更加符合伦理道德要求的论调:家庭是以爱作为基础建立起来的,是精神的自我表现(谷春德、史彤彪《西方法律思想史》170页)。因而,爱,就应当作为维系夫妻间和睦,家庭成员间友爱,家庭生活团结的重要基础。既然,以爱作为纽带才得以维系的家庭是社会的基本单位,是社会的细胞,那么,家庭生活的和谐稳定将直接关系到整个社会的安定和谐。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是一项庞大的系统工程,涵盖各个方面,然而和谐的家庭关系应当是整个纷繁复杂的社会关系的基础,因此,对于家庭关系的规范应当作为构建和谐和谐社会过程中的一项基础性工程予以推进。家庭是通过婚姻构建起来的,那么,和谐的家庭关系就应当以和睦的夫妻关系作为根本。因而,建设和谐的夫妻关系,规范婚姻自由就成为建设和谐的家庭关系,保证婚姻家庭关系的稳定,打牢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基础的关键。二、我国婚姻自由的现状1.我国婚姻自由原则的贯彻落实:我国自1950年宪法以来就提出了婚姻自由、一夫一妻制原则,1980年通过的新《婚姻法》,将婚姻自由原则明确的予以规范。婚姻自由是指男女双方有依法缔结或解除婚姻关系而不受对方强迫或者他人干涉的自由,包括结婚自由和离婚自由两个方面的内容,其中,结婚自由是主要的,离婚自由是作为保障结婚自由的一种补充。自建国之初清理封建的包办婚姻恶俗、铲除禁锢婚姻自由的封建毒瘤时起,保障婚姻自由就不再仅仅是纸面上宣告的口号了,而是在现实生活之中,得到切实的贯彻落实。男女之间可以自由的缔结婚姻,不再需要忍受来自外界的非法干涉,而且结婚的手续有所简化,不再需要经过单位或者相关人员部门审查通过之后,手持单位开出的介绍信,然后再到相关部门填表申请,再经审查才能最终结合等繁琐的步骤;夫妻双方之间的离婚自由也得到了法律的有效保障。离婚,在中国自古代至近代乃至现在都一直被认为是不光彩的事情,有来自内心根深蒂固的对于离婚的羞耻感,也有来自外界对于离婚的歧视和否定的伦理道德的舆论压力,还有来自弱势一方尤其是女性对于离婚之后生活无保障的恐惧感……这样受到多方面的种种禁锢,一段不幸的婚姻,当事人只能默默忍受着,或者是遭受不幸的一方,在实在无法忍受的情况之下甚至会采取一些诸如自杀或者杀死对方的极端的方式结束这样不幸的是生活。然而,无论哪一方都不会愿意用离婚的方式结束这段彼此痛苦的生活。但是,现代文明让离婚变得自由,而且整个社会也在慢慢的接受这样结束不幸婚姻的方式,正如黑格尔所言,当夫妻双方之间在性格上或者生活上变得水火不容、不可调和的时候,离婚是可能的。这样,从结婚自由到离婚自由的全面保障之下,我国的婚姻自由原则的到全面有效的贯彻。2.我国离婚率不断攀升的现状及原因:近年来我国的离婚人数迅速上升。1980年以后,我国进入离婚高峰期,粗略计算离婚率呈逐年上升趋势。到20世纪90年代,平均每10对结婚就有1对离婚。离婚的高峰年龄组在于35—39岁,大学文化程度的女性与文盲半文盲的男性人口离婚率最高(叶文振、林擎国《当代中国婚姻态势和原因分析》)。90年代初期,诉讼离婚的女性原告高于男性2.1倍,此后男性原告明显大幅度上升,离婚原因转为外遇型为主(陈敏《浅谈婚姻家庭案件的特点及审理》)。据中国民政部门的统计,从绝对离婚对数的数据可以看出,中国离婚人数增加趋势迅速。至于离婚率升高的原因,笔者借鉴上海